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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doc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股权奖励 (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

2、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

3、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

4、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四、关于代扣代缴 (一)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二)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及填报说明2.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6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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