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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中文版).docx

1、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统计 0802 肖楠社会成本问题英 R. H. 科斯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 3 卷(1960 年 10 月)有待分析的问题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 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 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 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 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 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

2、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问题的相互性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 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

3、的正常26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

4、成损害的一方赔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

5、来的年成本为 9 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 1 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牛群数目谷物年损失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头)(吨)(吨)1112323634104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 2 头增加到 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 3 美元。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需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 9 美元,养牛者希

6、望有 4 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 3 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 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竞 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 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

7、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 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 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 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 个农夫的情况。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 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通过一个算术例子

8、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 12 美元,耕种成本为 10 美元,纯收益为 2 美元。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 1 美元。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 11 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 1 美元,纯收益仍为 2 美元。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 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 2 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 3 美元。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 2 美元。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损害赔偿低于 3 美元时就不耕

9、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好转了。农夫为任何高于 2 美元的赔偿费都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萌地带的路线,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拥有利。然而,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 10 美元,但耕种成本为 11 美元。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

10、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 10 美元,诚然,农夫会损失 1 美元,但养牛者则损失 10 美元。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农夫不可能获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成本的赔偿费,以至于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也不会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我认为,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运行正常,

11、在计算牛群规模的扩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时显然须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减少这一因素。该成本应参照牛肉生产的附加价值来衡量,并假定养牛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最佳化。需要强调的是,在养牛的成本可能低于通常牛对谷物的损害时,要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下降, 因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引起土地耕种的停止。在牛引起损害且养牛者愿意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这笔赔偿费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总是令人满意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等于该土地上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其在次优使用状态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而农夫不得不为这些要素支付费用)。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

12、考虑到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方面的生产中去。仅规定牛损害谷物必须赔偿但不允许终止耕种,会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过少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即使农夫种植在市场上无利可图的谷物,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以预料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但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

13、期影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 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 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 3 头,农夫愿支付 3 美元,如果减为 1 头,则支付 5 美元; 如果减为零,则支付 6 美元。因此,如果

14、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 2 头而不是 3 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 3 美元。这 3 美元就成为增加第 3 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养牛人在增加第 3 头牛时是否付出 3 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 3 头牛时是否收到 3 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3 美元都是增加第 3 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 头增至 3 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 (包括支付 3 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

15、规模都将一样。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 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确实如此。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 9 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 4 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 3 头,农夫愿付 3 美元;如果减至 2 头,愿付 6 美元,如果减至 1 头,愿付 8 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 9 美元。必须注意,出发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养牛者来说自然

16、增长着支付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 3 头减至 2 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 3 美元,这 3 美元表示增加第 3 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虽然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费用的情况下在保持牛群数目上各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养牛者必须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从既定数目中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出。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就应支付给养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维持的牛群规模之外的头数所化的费用,以劝说农夫支付更大的总支出。这也许

17、是真的, 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在最终将放弃的土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完全不耕种的土地)上的耕作行为(当养牛者承担损害的责任时),其性质也与此类似。但这种策略是协定的前提条件,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状况。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 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 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问题的重新说明工商业活动的有害影响可谓形形色色。英国早期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幢建筑物阻碍空气流通,从而影响一座风车的运转。最近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案例则

18、涉及一幢房子在毗邻的旅店的日光浴场、游泳池和帐篷上投下阴影。虽然走失的牛群和谷物的损失问题作为上两节详细说明的题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实际上是一种以不同形式出现的问题的典型。为了阐明我的论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我将着手分析四个实际案例以对此做出新的说明。第一个重新思考的案例是我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用于说明一般问题的“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在此案中,某糖果制造商(在威格莫尔街)在生产中使用两个研钵和杵(一个在该地已使用了 60 多年,另一个则使用了 26 年)。不久,某医生迁居邻近房屋内(在威格莫尔街)。在头 8 年,糖果制造商使用的机器并没有对医生造成损害,但此后医生在花园尽头

19、紧挨制造商炉灶处造了一间诊所,他发现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发出的噪声和震动使他难以使用他的新诊所,“尤其是噪声妨碍他用听诊器检查病人的肺部疾病。他还发现在此不可能进行任何需要思考和集中精力的工作。”医生便提出诉讼,要求糖果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法院爽快地发出了医生所要求的禁令。“严格贯彻本判决所依据的原则会给个人带来痛苦,但是,否定该原则甚至将导致更多的个人痛苦,同时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会产生不利的后果。”法院判决确定了医生享有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权利,但当然也有可能 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来修改法院判决所作的安排。如果制造商支付给医生 一笔钱,且其数目大于医生将诊所迁至成本较高或较不方便的地段所带

20、来的损失, 或超过医生减少在此地看病所带来的损失,或多于作为一个可能的建议而建造一 堵墙以隔开噪声与震动所花的成本,医生也许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允许制造商 的机器继续运转。如果制造商付给医生的钱少于他改变在原地的生产方式、或停 止生产、或搬迁他处所需要的费用,制造商也许会愿意这样做。问题的解决实质 上依赖于他继续使用机器是否使制造商的收入增加大于给医生带来的收入减少。但现在考虑如果制造商胜诉的话,那么,他将有权继续使用有噪声和震动的机器 而不必支付给医生任何赔偿费。于是,情况就要倒过来了,医生将不得不付钱给 制造商以求他停止使用机器。如果医生在机器继续使用时减少的收入大于他付给 制造商的费用,

21、那么显然在由医生付钱以便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方面就大有讨价 还价的余地。这就是说,不用因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而付钱给他,而是要赔偿医生因此所蒙受损失的情况(如果医生有权不让制造商使用机器的话),将变为医 生想付钱给制造商以促使他不继续使用机器(如果制造商有权使用机器的话)。 此案的基本情况与牛损坏谷物的例子完全一样。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法院 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诚然,法官们认为他们正在影响经 济制度的运行并且使之朝他们希望的方向发展,任何其他判决“都将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产生不利影响”,该论点在说明在一块荒芜土地上进行经营的例子时 已阐述过,不久该土地就开发为住宅用地。法官们关

22、于他们正在解决如何利用土 地的观点,只有在必要的市场交易的成本超过权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 益时,才是真实的。并且,只有在住宅设施的附加价值超过损失的砖块和铜材的 价值时,维持某区域(威姆波尔街或荒地)为住宅或其他专门用途(通过禁令, 给予了非工业使用者以阻止噪声、震动和烟尘污染等方面的权利)才是合算的。但法官们似乎并不了解这一点。“库克诉福布斯”案是进一步说明同样问题的另一个例子。在编织可可果纤维草席时,有一道工序是将草席浸在漂白剂里,然后取出晾干。来自某制造厂的硫酸氨气体会使光洁的草席变暗变黑,原因是漂白剂含有氯化锡,当它受到硫化氢的影响时,就会发黑。原告要求发布禁令,使工厂停止排放

23、硫酸氨气体。被告律师抗辩说,“如果原告不使用某种特定的漂白剂,他们的草席纤维就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生产工序是不正常的,是与商业惯例不相符的,甚至会对他们自己的纤维造成损害。”法官指出:“对我来说十分清楚的是,一个人有权在自己财产上采用某道生产工序,在这种工序中他使用了氯化锡或其他金属染料。但其邻人无权随意排放气体,以干扰他的生产。如果可以追究邻人的话,那么他显然有权来此要求消除这种损害。”但事实上,损害属于意外的或偶发的,若采取谨慎的防范措施。就毫无预期的风险,禁令就会遭到拒绝,原告只能提出他希望的赔偿。尽管我不清楚这以后的发展结果,但很显然,这种情况本质上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件一样,只

24、不过可可果纤维草席制造商不一定能得到禁令, 但他必须要求硫酸氨制造商支付赔偿金。对这种情况的经济分析与牛损害谷物的情况完全相同。为了避免损害他人,硫酸氨制造商可以加强预防措施或搬至他处, 但是这两种方法都会增加他的成本。他可能会选择支付赔偿费。如果赔偿费少于为避免损害他人而导致的成本的增加,他就会这样做。于是,他所支付的赔偿费就成了硫酸氨生产的成本。当然,如同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倘若通过改变漂白剂(假定这将增加草席制造商的生产成本)可以消除这种损害,并且其成本的增加少于在其他方面发生的损失,这样,两家厂商可能达成一项互惠的使用新的漂白剂的交易。假如法院的判出对草席制造商不利,其结果是,他将蒙受

25、损失而得不到赔偿,但资源的配置不受影响。如果改变漂白剂的附加成本少于损失的减少, 那么草席制造商就会这样做。而且,既然草席制造商愿意支付给硫酸氨制造商一笔钱以弥补其收入的减少(成本的增加或遭受损失的增加),如果硫酸氨制造商会停止其活动的话,这一收入损失将成为他的生产成本。此案例在分析意义上完全等同于牛的例子。“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以新的形式提出了烟尘妨害问题。在此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的房屋紧挨着,且高度相同。在 1876 年之前,原告可以在其房子内任何一间里生火而室内都没有烟,两幢房子保持这一状况达三四十年。在 1876 年,被告拆掉了旧房并盖起新房。他们在原告烟囱旁造了一堵墙,超过了原先的高度

26、,并且在房顶堆放木材,因此, 原告生火时,烟囱的烟就会进入室内。当然,烟囱冒烟是造墙和堆放木材影响了空气流通所致。在陪审团的审理中, 原告得到 40 英镑的损害赔偿费。然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初审判决被否决。布拉姆韦尔法官指出:据说,而且陪审团已发现,被告的所作所为引起了对原告房屋的侵害。我们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无疑,侵害是存在的,但这不是被告引起的,他们没有做出任何引起侵害的事,他们的房子和木材并没有什么害处。恰恰是原告自己引起了侵害,因为他在离被告的墙过近的地方的烟囱里生火,烟无法消散而进了室内。一旦原告不生火,一旦他将烟囱挪个地方,一旦他将烟囱造得再高些,侵害就不复存在了。那

27、么,是谁引起了侵害呢?如果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后建房,毫无疑问这是原告引起的;而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之前建房,实际上亦如此。但是(同样的回答实际上意味着),如果被告引起侵害,他们将有权这样做。如果原告除了毗邻被告的房屋建房和在房上堆木材的权利之外,没有任何通气的权利,那么他的权利就隶属于被告的了,而且虽然被告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造成了对原告的侵害,但他们对此并没有责任。科顿法官还说:据说,被告房墙的竖立确实干扰了原告屋内居住者的舒适感,而且据说,被告对于侵害需负责任,通常情况下确实如此,但被告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将任何烟尘和有害气体送进原告屋内,而是以某种方式阻断了原告房子烟尘的出路,对此原告并无法律权

28、利。原告引起了烟尘,影响了自己的舒适。除了他有 权以特定的方式摆脱这种来自被告的干扰之外,他不能起诉被告,因为是他自己引起了烟尘,而对此他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造成了烦恼。这好比某人试图通过下水道将自己土地上的污水排放到邻居土地上一样,在使用者取得权利之前,邻居可以堵塞下水道而不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无疑,对产生污水的土地的所有者来说,这会引起很大不便。但是,他的邻居的行为是合法的, 且他对可能引起的结果不负任何责任,因为造成污水的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手段清除污水。我并不想表明,作为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结果(以在其他地方堆放木材的成本和提高烟囱高度的成本等为前提条件),不论法院作出什

29、么判决,该情况的任何改变都会有同样结果,因为在牛的例子和对前两个案例的讨论中己详细分析了这一点。我所要讨论的是上诉法院法官的论点,即烟尘妨害不是由造墙者引起, 而是由生火者引起的。该情况的新奇之处在于蒙受烟尘妨害的是生火者而不是其他第三者。此问题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这是所讨论问题的核心。究竟谁引起了烟尘妨害?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是由造墙者和生火者共同引起的。在生火的前提下,若没有墙壁,就不会有烟尘妨害,在造墙的前提下,若不生火,就不会有烟尘妨害。不造墙或不生火,烟尘妨害就消失了。按照边际原理,显然,双方都有责任,则双方在决定是否继续会产生烟尘的行为时,都将面临由烟尘带来的损失,这是一种成本

30、。而且在有进行市场交易的可能时,这正是实际上会发生的。尽管造墙者对妨害不负法律责任,但因为可以推定烟囱所有者愿支付给他一笔钱以消除烟尘,这笔钱就成了继续拥有高墙和在房顶堆放木材的成本。法官认为是生火者自己引起烟尘的观点,只有在我们假定墙壁是既定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法官的判决意味着建造高墙的人有权这样做。如果烟囱里冒出的烟对木材造成损害,那么此案就更有趣了。那时,造墙者蒙受了损失,此案就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相似,且毫无疑问,生火者要对木柱的损失负责,尽管在木材所有者建高墙前不存在任何损失。法官们己判定了法律责任,但这不应使经济学家混淆其中包含的经济问题的 性质。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中,的确是

31、没有牛群就不会有谷物损失,同样,没有 谷物也就没有谷物损失。如果糖果制造商不开动他的机器,医生的工作就不会受 到影响,但如果医生不在该地设立诊所,那么机器并没有影响任何人的工作。生 产硫酸氨产生的气体使草席变黑,但如果草席制造商不在该地晾草席或使用另一 种漂白剂,那么也不会有任何损害。如果我们用因果关系讨论问题,那么当事人 都引起了损害。如果我们想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那么在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动 时需考虑他们所带来的损害影响(即妨害)。如前所述,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因 有害影响而造成的产值下降都是一种成本,这是定价制度无摩擦运行的长处之一。“巴斯诉格雷戈里”案是最后一个说明问题的很好的例子。原告是

32、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所有者和出租者。被告是毗邻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一些小型别墅和一个庭院的所有者。在公寓下面有个岩洞式地下室。地下室有个洞或斜井与被告庭院的旧井相联,这座井就此成为地下室的通气管道。地下室“在酿酒过程中一直被用于特殊目的,那里若不通风,就无法酿酒”。诉讼的原因是被告将栅栏从井口移走,“以便阻止或防止空气从地下室自动升到井口”。从案例报告中看不出被告为何采取这一步骤。也许,“酿酒过程含有一种空气”,这种空气“升到井里并扩散开来”,对他来说是难闻的,无论如何,他倾向于关闭庭院里的井。法院首先决定公寓所有者能否有空气流通权。若他们享有此权利,此案将有别于“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已分析过)。然而,分析此案并没有任何困难。在此案中, 空气流通局限于“严格规定的通道”,而在“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中,所涉及的是“对所有人都通用的一般空气流通”。法官因此认为公寓所有者享有空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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