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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docx

1、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例子:假定B是通过汇票来转让债权,B对A供货后开立一张以A为付款人,C为收款的汇票.C成为该汇票的善意的付过对价的持票人,即正当持票人.当C持汇票向A提示付款时,A不能以B提供的商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一般来说,A有两种办法处理此类问题:方法一、拒付,C遭拒付后按法定要求出具拒绝证书向B进行追索方法二、A支付C款项后,对B提请诉讼,要求B赔偿其损失.实践中,A往往选择拒付收款时间快慢比较案例 假定中国出口商B欲开立三张出票日为同一天的汇票,付款时间分别为提单日后30天付款、出票日后30天付款与见票后30天付款,受票人同为伦敦的A公司,收款人为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并且B在

2、同一天将这三张汇票交给中行.而中行在同一天将三张票据寄出,委托伦敦EF银行向A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同时,假定三张汇票在法定期限内被A在同一天承兑,试问:中行是否会在同一天收到三张汇票的款项?分析:按照实务情况,在托收或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一般是在装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后,汇集进口商或信用证所需要的全部单据,并开立汇票后向银行进行交单,因此提单日期在前,汇票出票日期在其后面.单据经过特快专递投递,到达EF银行.EF银行在合理的工作期限内向A公司提示单据后,A公司才可以见票.假定提单日为7月13日,出票日为7月15日,A公司见票日为7月21日.因此,付款期限如下所示: 提单后30天付款的汇票,A公司

3、付款奇慢日为8月12日(7月为大月) 出票日后30天付款的汇票,A公司付款奇慢日为8月14日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A公司付款期满日为8月20日.可见,同为30天后付款的汇票,由于受票人计算付款法定期限的基数不同,收款人实际收款的时间有较大的差异.也可见,选用提单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方案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五)、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委托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是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记载,是一般票据法都要求的必须记载项目。例:“PAY TO C CO.,OR ORDER THE SUM OF USD1000.00 ”是有效的。而“PAY TO C CO.

4、OR ORDER THE SUM OF USD1000.00 PROVIED THAT THE GOODS THEY SUPPLY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是无效的。Fill in the following blank forms according to the given requisite items: (1) date: 23 July, 200X amount: USD 35,000.50 tenor: At 120 days after sight drawer: George Anderson Inc., New York

5、 drawee: Irving Trust Co., New York payee: Brown and Thomas Inc. or order 案例一、开证行BANCA POPOLARE DELLETRURIA E DELLA AZIO, AREZZO, ITALY所开信用证对期限的表述出现特殊的情况:90 DAYS FROM B/L DATE END OF MONTH,该笔单据的提单日为10月22日,开证行来电称:“PAYMENT EXPIRY DATE MUST BE CALCULATED FROM OCT 31.2005 (THAT IS THE END OF MONTH IN WH

6、ICH B/L HAS BEEN ISSUED) DUE DATE SHOULD BE JAN 29,2006 BUT, AS JAN 29 IS HOLIDAYS IN ITALY, RIGHT DUE DATE IS JAN 30,2006.”这样的表述方式的确容易引起争议,实务中有不少与开证行理解不同,认为应该先算提单后90天,再将该日期延至该月末。两种算法结果是截然不同的,打个比方,如果提单日是1月1日,期限为45DAYS FROM B/L DATE, 分别用两种方法计算,到期日相差了半个多月。这样的期限表述方式已经引起重视,必要时提醒受益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与

7、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关系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必须经过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授权放可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无关张数可转让信用证是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二受益人。与原证是两张信用证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的关系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背对背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转让行的责任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不会增加付款责任。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贴现议付 票据汇票和本票汇票条件承兑 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 办理时间承兑以后 单证一致 市场票据贴现市场无票据议付市场 付款对象贴进票据、再贴 现。 议

8、付跟单汇票 开证行要求偿付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修改书应由哪一家银行传递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HSBC)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开证行拒付,其责任在谁?UCP600 第9条D款,和第10条C款案例一分析:从国际惯例看,开证行既以中国银行为通知行,若有修改理应通过中国银行做通知修改书给受益人。由于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接到修改书未查到该修改属于哪一信用证项下,所以未及时通知受益人,结果造成单证不符。根据UCP600第9条D款规定:如果银行利用另一银行(通知行

9、)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时,它也必须利用同一银行的服务通知任何的修改。因此,这个责任应由开证行负责。而且,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见UCP600第10条C款UCP600第10条C款:案例二:开证申请人订船合理吗?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案例二分析:此为“软条

10、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消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收益人(中国的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是一家代理商公司,是一家实际资本仅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案例三:可转让信用证有风险吗?某贸易商将可转让信用证分别转让于甲、乙两个厂商,信用证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分两期装船,每次为10000千克。安排甲

11、厂交货在后,乙厂在前。甲厂按期交货,而乙厂因故无法交货,问该信用证是否仍然有效?甲厂的货款是否有保障?UCP600第32款(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案例分析买卖双方按贸易合同来办理各项事务。卖方之所以能够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三者,是基于买方对卖方的信任,并在信用证中获得允许。但第二受益人与买方可以没有直接关系。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装货,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货款均告失效。所以,本例中信用证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分两次装船,每次为10000千克,而甲厂按期交货,乙厂因故无法交货致使贸易商在第一期未能按时装运,所以,该信用证已失效,甲厂货款也没有保障。反

12、之,如果甲厂先出货,则甲厂的货款有保障。案例4:货物烧毁后开证行可拒付吗?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问题,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如何处理。

13、案例分析: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说明付款的时间。而且本条款本身就不是信用证中的合格语句。属限制性付款语句,本应删除。2、货离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在途中是否损坏,开证行均应付款3、至于损失的货款,开证申请人可以根据所保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5:怎样认识日期上有:“约于”词语?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ON/OR ABOUT 15TH MAY,19XX”,受益人取得5月19日的提单,是否可以议付?分析:根据UCP600第3条规定:于或约于(ON OR ABOUT)及类似词语,银行将解释为规定于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之内装运,起讫期均包括在内。所以约于5月15日,最晚

14、应于5月20日装船,本例符合要求,可以议付。案例7:个体计数的货物允许有容差吗?某公司收到一份加拿大开来的有关某货物2000打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1074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准备装运时,发现一部分货物的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质量。因此,出口人只将2000打中的1900打,运交给进口人,理由是UCP600第30条B款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在5%的伸缩。UCP600第30条B款案例分析: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他忽视了这项规定的后半部分,即:“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注意:包装单位(PACKING UNITS)一般包括CASES(箱子)、B

15、OXES(盒子)、DRUM(桶)这样的包装方式,而公斤KGS或公吨MTS这样的重量单位不包括在此。个体计数单位(INDIVIDUAL ITEMS)指的则是货物以件(PIECES)或打(DOZENS)这样的计数单位者。案例8:同一船只多次分批装运货物就是分批装运吗?信用证规定某货物计1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我方公司于9月8日在大连港装“红旗”轮50公吨。又于9月15日在秦皇岛港装同一航次的“红旗”轮50公吨,分别出具上述不同日期、不同装运港和不同出具地点的两套提单,是否可以议付?UCP600第31条B款(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案例分析:分批装运是指货物分两次以上装不同船只或航次的运输工具的装运根据UCP600第31条B款:“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时,同一航次,同一船只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已装船的运输单据具有不同的出单日期及/或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亦不作为分批装运。本例装运系装有同一条船只又是同一航次,即使不同装运港和日期的多次装运,仍不算作分批装运,所以可以到银行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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