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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平朔井工二矿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docx

1、中煤平朔井工二矿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中煤平朔井工二矿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前言3 2.产量监控系统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3 3.产量监控系统人员岗位责任制4 4.设备维护管理制度6 5.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10 6.产量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存放、报废管理制度117.产量监控员操作规程14 8.产量数据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179.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检验制度1810.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1811.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第一章 总 则. 20第二章 培训考核. 20第三章 系统建设. 21第四章 运行管理. 22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24第六章 罚 则. 25第七章

2、附 则. 2712.产量监控系统值班员交接班制度2713.产量监控系统调度值班制度2814.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2915.产量监控系统(含设备、线路)定期检查、检验、测试制度 3016.产量监控称体防尘防水措施3117.产量监控系统责任追究制32前 言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的产量监控系统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编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2、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办信发2008587号文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4、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管

3、理的有关规定及办法。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产量监控系统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一、中煤平朔井工二矿产量监控系统组织机构: 1、矿长姜玉连:对煤矿产量监控系统运行负全面领导责任。 2、调度主任张平:负责产量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的组织领导工作。 3、机电队长刘海龙:对产量监控系统技术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4、调度员:负责对产量监控系统汇报问题的及时联系调查处理。 5、产量监控值班员:根据岗位责任制履行职责。 6、其他岗位人员:根据我矿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二、人员配备情况: 组 长:姜玉连 副组长:张平 刘海龙 成 员:调度室调度员,机电队-信息组工作人员 产量监控系统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 矿

4、长:是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产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保证传输信息真实可靠,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经常分析故障类别及解决办法。 二、 值班矿长:是产量监控系统当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当日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工作,并对异常情况上传报表实施审阅、签字。 三、机电矿长:是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经常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产量监控系统运行规章制度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进行检查落实,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现场第一线解决产量监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的有关责任人及时严肃处理,及时处理监控人员汇报的隐患

5、情况。 四、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种人员操作规程,制定不真实信息上传的处理办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学习,每天浏览矿井信息传输情况,对矿井产量监控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处理产量监控系统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并对产量监控日报表审阅、签字。 五、 生产矿长:经常浏览产量监控信息传输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解决产量监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等的有关责任人及时严肃处理,及时处理产量监控人员汇报的隐患情况。积极配合产量监控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 六、 安全矿长:严格执行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各项制度,经常浏览产量信息传输情况,深入井下第一线

6、抓好产量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工作,对井下出现的弄虚作假、信息不真实传输等隐患情况,要及时加以解决和处理,对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公与有关负责人,公与方不予处理可直接申诉至上级主管部门。 七、产量监控系统人员岗位责任制: 1、矿井产量监控系统操作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领会省煤炭工业局关于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的文件精神,严格按要求操作和运行系统。 2、对产量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精通业务,坚守岗位,精心操作系统。 3、负责产量数据信息的真实、及时传达,并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4、负责对县中心下达的指令及时通知矿调度及有关负责人,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5、每班对系统巡回检查不少于2次,

7、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汇报。 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矿调度布置的其它工作。 6、按岗位工作要求,认真填好各种记录报表,保证真实有效。 7、及时向矿调度反馈产量信息。 8、严禁脱岗、睡岗和做与本岗无关的事情。 9、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文明操作,热情工作。 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一、设备维护管理规定 1、产量监控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熟悉掌握产量监控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和电气系统原理图和各安全保护装置的作用。 2、产量监控维修人员,操作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操作。 3、必须保持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一定要保持设备有良好通风,并

8、有防尘防水措施,保持设备的基础稳固,螺栓的紧固、齐全,并在皮带运行中不能造成明显振动。 4、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漏检漏项。 5、设备维护后,在运行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表、仪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6、不定期对皮带称运行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7、维护后的设备状况,要由维护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待清楚,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8、认真填写设备维护和日常管理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值班员交待清楚,双方签字。 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一、产量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

9、等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二、产量监控系统应24小时不间断运转,系统联网正常,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要实时上传。 三、产量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应确保产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系统出现故障,立即向负责人进行汇报,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四、产量日报应有矿领导或值班领导的签字,及时上报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五、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在1小时内向朔州市煤炭工业局报告,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六、我矿因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超过2天以上(含2天),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产量监控系统使用

10、、维护、存放、报废管理制度 一、皮带秤安装与维护 1、上仓皮带口应安装煤炭计量器,并能满足全矿井煤炭产量监测等要求。 2、煤炭计量仪器处应派人不定时巡查,监视计量器及输煤设备运输状态等。 3、计量仪器及其传感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安装,不得影响正常生产。 4、在计量仪器安装完毕后对计量仪器进行调校和定期年检。 5、计量仪器严禁擅自打开,需要开盖维修或调整参数时,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煤矿应保证系统24小时连续运行。 6、矿调度应设显示设备,显示产量、输煤设备工作状态、系统工作状态和视频信息等。 7、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8、

11、计量器等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填写故障登记表,并上报监控中心。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记录的办法进行产量监控,并将产量记录录入系统。9、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不能连续工作1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电池。 10、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应具有防雷措施。 二、监控中心站管理 1、监控中心应设置显示设备和监控服务器等。 2、监控中心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监控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监控中心应配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监控中心应使用录音电话。 6、监控中心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

12、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有关负责人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及值班领导,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技术资料 1、监控中心站应建立以下技术资料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账; 2)设备故障台账; 3)检修记录; 4)调校记录; 5)监控中心运行日志; 6)监控日(班)报表; 2、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计量仪器、摄像机、主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技术负责人审批。 3、监控中心应每三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一年以上。 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二年以上。 四、报废 符合下列

13、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3、失爆不能修复的。 4、受意外事故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 6、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产量数据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 1、产量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详细登记当班设备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产量监测记录等报表。 2、产量监测中心必须建立值班日志、运行报表、设备登记表、故障检修记录表账卡等报表。 3、产量数据归档、备份后资料保管要严格登记手续,分类保存、不得丢失、损坏、私自外借。 4、矿长及生产矿

14、长必须坚持每天审阅产量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及运行相关报表,产量监控数据及监测记录及报表由产量监控系统统一负责保管,不得损坏、遗失。 5、产量监控系统更改密码及参数,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备份、登记。 6、系统上传数据及文字记录严格专业用语,分类登记,分类保管。 7、产量按时段进行汇总、登记、上报,每日对产量分班次进行汇总上报调度室及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月终统一汇总上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年终进行全年汇总上报。各种记录必须将原件记录在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8、产量监控系统应每三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检验制

15、度 一、机电队负责产量监控系统校验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各部门要严格产量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促期整改达标。 三、产量监控系统应配合厂家做好每月一次的定期标定和维护工作。 四、产量监控系统负责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系统始终处于安全正常状态。 五、煤矿每年应举行一次产量监控系统年检工作,由煤矿自检合格后、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进行初检上报市局,市局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六、加强对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检验制度的监督落实,做到专人专管、按期进行定期维护检查。 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产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产量监控系统能够真实有效地监控和反映原

16、煤产量,依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21号)精神,并结合公司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毛煤与原煤的界定 毛煤是指由矿井开采出来未经任何加工的煤炭。 原煤是指毛煤经过简单加工,用人工拣除大块矸石(一般是指50毫米以上)之后的煤炭。 二、影响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主要因素 1、地质构造:因煤层结构不同而造成的夹矸、伪顶等因素影响。 2、采煤工艺:因采用不同的采煤工艺而引起的顶板、底板矸石混入等因素影响。 3、其它因素:除上述因素外,因煤层顶板破碎、遇断层及陷落柱等因素的影响。 三、折算系数核实程序 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开采及运输等影响因素进行核实,必要时(折算

17、系数大于10%)应深入现场实地测算矸石量,并到井下实地查看现场。 2、根据煤层地质赋存条件、开采工艺、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向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折算系数的申请,并对产量折算系数的各项影响因素做出具体分析和说明。 3、经审核批复后,将折算系数录入产量监控系统,同时报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存在问题由主管部门重新核实和确认。 四、折算系数适用期限 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每半年确定一次,每年于上年度的12月份和本年度的6月份提出申请。如遇地质构造(如:无炭柱、断层、伪顶等)及开采工艺、提升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15日内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山西

18、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省级网络数据中心、 市级网络数据中心、县级网络监控中心、公司产量监控系统组成,是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煤炭产量实施监测,实现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煤炭产量信息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 第三条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培训考核 第四条 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

19、门发放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培训考核工作,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按照“教考分离”原则,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统一大纲、统一教材;考核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煤矿培训中心负责申领、打印、初步审核、人员资料汇总等工作。 第七条 上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经复训考核合格后,由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延期合格印章,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系统建设 第八条 按照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煤矿应当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应当安装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 第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产量数据中心,配备数据库服务器等

20、网络设施,以B/S 模式构建监管平台,存储和管理上传煤炭产量数据。 第十条 产量临近系统应当预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端口,供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连接。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网络监测终端、视频传感器和称重系统,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以下资料及管理制度: (一)系统示意图、网络拓扑结构; (二)应用系统操作指南; (三)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21、 (四)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五)产量数据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 (六)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七)操作人员值班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流程; (八)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四条 产量监控系统职责: (一)负责实时监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二)负责接收上传数据; (三)负责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四)负责监督煤矿按产量计划正常生产,对超生产许可证核准能力生产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其它处罚决定; (五)负责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1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局面报告; (六)负责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汇总; (七)负

22、责产量监控系统的校验工作,对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定期校验和年度检验; (八)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产量监控系统应确保产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1小时内向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因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超过2天以上(含2天),应当立

23、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 第十九条 煤矿产量监控系统负责日常的检查、验收及年度检验的管理工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在新建、改(扩)建、改造等项目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按照基建矿井投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第二十一条 产量监控系统应根据开采煤层、生产工艺、运输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测算毛煤与原煤折算

24、系数,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是封闭专用的内部网络,专用主(备用)机,不得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与国际互联网络连接和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操作人员不得通过监控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煤炭产量监控网络系统应当配备IP视频设备和调度应用软件,它是产量监控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在固定位置安放,保证畅通。 第二十五条 煤炭产量监控网络

25、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升级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

2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三)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超能力生产不予纠正的; (五)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第二十九条 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情形: (一)人为破坏监控设备连接线路的: 人为将称重组件到黑匣子的线路信号线破坏、剪断或改变线序; 人为破坏称重组件内部连接信号线; 人为对电源线进行破坏,造成监控设备断电或供电不正常; 人为破坏称重组件下位机及通讯管理站。 (二)人为破坏称重

27、组件的: 人为改变矿车通过称重组件的方式(如在称重组件上方搭桥); 人为改变称重组件的结构,造成称重组件称重数据出现偏差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自行更改称重组件; 撞击称重组件,使其发生结构变化。 (三)人为破坏监控主机的: 破坏机箱锁; 向机箱注水; 机箱遭到重击,明显发生硬性损坏; 擅自强行打开机箱,破坏内部主板、电源板发射装置或连接线路。 (四)人为因素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的: 通过装置影响产量数据发送; 其它违规行为,影响数据发送。 第三十条 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28、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产量监控系统值班员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岗位,认真检查岗位记录报表及运行情况,对于上一班未处理的事项要特别交代清楚,交接班人员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后完成交接工作。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调度时规定的名单轮流上岗,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替班和调换。当班人员因离开岗位或迟到时,必须有专人替岗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严禁不办理交接手续而

29、离岗,严禁用电话等通讯方式交接班。必须做口对口,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三、交接手续履行之前,岗位一切工作由当班(交班)人员负责,交接完成后,岗位一切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因交接班手续履行不认真造成工作失误,由接班人员负责,由于遗漏事项未交待清楚由交班人员负责。两方都未交接清楚工作,由双方负责。 四、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严格管理。 五、交接班主要内容 1、检查一次系统是否正常,信号传输是否正常,电脑运行终端是否正常; 2、检查网络通讯传输、反馈是否正常,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3、检查监控台、办公室是否整洁,设备、用品是否按规定摆放; 4、检查各种记录报表是否齐全、正确、无误; 5、其他未完成的工作是否移交完善。 六、接班主要内容 1、交接人员共同检查上述1至5条必须正常,清楚。 2、当前系统运行状态尚未完成工作和注意事项。 3、设备检修、运行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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