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介绍一、欧盟食品安全立法执法机构在欧盟享有食品安全立法权的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其中,欧盟委员会有权制定质量安全相应法律法规和指令,如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化学残留标准。欧共体理事会制定食品卫生规范法律性文件的形式包括指令或决议。欧盟食品和兽医办公室隶属欧盟委员会,工作目标是督促成员国以及其他出口食品到欧盟的国家的整个食品生产链遵守欧盟有关食品安全措施、体系符合欧盟有关规则,主要手段是审核、控制与调查。欧盟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是另一个重要的食品安全责任部门。它由成员国代表组成,分为食品基本法、食品链生物安全、食品链毒理学安全、控制和进口条件、动物营养
2、等八个专门委员会,会有一定立法权限,只有经过该委员会成员国有条件多数同意才可以采取食品安全相关执行措施。著名的食品安全局的成立体现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统一窗口服务”的趋势。食品安全局独立于欧盟其他部门与机构之外,对欧盟内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具体事务进行统一管理, 进行客观的风险评估并监督整个食物链,它本身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为欧盟食品安全立法和政策、计划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食品安全局的另一重要职能是建立数据采集系统,监控食品消费、生物学风险、食品和饲料污染以及残留物等,从而确定其职能范围内可能出现的风险。欧洲食品安全局同时也是欧洲技术资源的整合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必要的研究
3、。 二、欧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欧盟法律性文件分为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议(decision):法规普遍适用于全体成员,要求成员直接遵守;指令仅对其涉及的成员国有约束力,并且仅要求接受国达到规定的结果即可,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本国实施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决议是针对特定成员、特定事项的法律性文件。欧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数量庞大、体系复杂,下面仅就对我国食品出口影响比较深远的有关法律法规做简要介绍:(一)综合性法律法规上世纪末欧洲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和饲料安全危机促使欧盟提高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立法的水平,积极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计划。欧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
4、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主要有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178/2002/EC法规及其2003、2004、2006年的修改、852/2004/EC法规以及新生效的1881/2006/EC法规等。2000年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提出进行食品安全法规调整、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目标。其后,欧盟逐步建立起以178/2002/EC法规为核心的新一揽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同时,一系列分散的、针对特定产品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相关指令失效。新的法规体系将有关指令整理升级成规范各国严格执行的法规,有利于各成员国相关政策和措施的统一。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确立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控制为原则的食品安全监控理念,同时,对于食品安全法
5、规和标准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178/2002/EC法规则制定了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程序。它最大的贡献包括明确了可追溯性要求、确定了风险分析原则、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等。852/2004/EC法规是关于食品卫生的通用规章,适用范围包括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1881/2006/EC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等6大类食品污染物做出了最高限量要求。(二)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畜产品安全一直是欧盟食品质量安全立法重点关注的内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欧盟的853/2004/EC法规是针对动物源性食品的专门性规章,该规章整合了旧的
6、针对特定产品的指令,规定了肉、禽、奶、蛋、水产等动物源产品的食品卫生要求,其中尤其突出了HACCP技术体系建设内容和注重弥补原有规章指令对农场层面的初级生产规范不足的问题,为欧盟先进的动物身份识别和产品可追溯系统奠定了法律基础。854/2002/EC法规是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政府监管具体手段、职权划分和操作程序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也是有关机构和人员规范自身工作的指南。2002/99/EC指令是关于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加工、分销以及引进方面的法规。动物健康方面,欧盟制定了加强人畜共患病及其病原和耐药性检测的2003/99/EC指令。为了防控疯牛病,制定了999/2001/EC法规;针对口
7、蹄疫,制订有2003/85/EC指令;针对蓝舌病,又制定了2000/75/EC指令。此外,欧盟还有专门针对沙门氏菌和其他特定食源性病原的2160/2003/EC法规,关于动物传染病通报的82/894/EEC指令等等。(三)饲料安全法律法规欧盟认识到饲料安全对畜产品安全的直接影响,最近的动向是制定了关注整个动物饲料生产链的183/2005/EC法规;此外,还有有关饲料中有害物质控制的2002/32/EC指令及其修正法令,有关流通的96/25/EC指令及其修正指令,806/2003/EC法规等等。1831/2003/EC法规则是规范动物营养添加剂使用的法规。(四)兽药安全法律法规欧盟理事会2001
8、年通过2001/82/EC指令,规范已核准使用的兽药;相关的法律文件还有:90/2377/EEC法规规范动物用药残留最高标准,97/78/EC指令规范自第三国输入产品需通过的动物检验检测等。鉴于90/2377/EEC法规并非规范所有在欧盟境内禁止使用的物质,因此欧盟于2002年2002/657/EC指令制定实施检测最低门坎限制(MRPLs),其附件2 中规定的各类残留物最低限量值将作为欧盟判断药物残留是否符合标准的依据,对于残留物检出值等于或高于最低限量标准的进口产品欧盟将进行销毁或退运。对于虽然检出禁用物质残留但低于最低限量的产品,可允许其进入欧盟市场,但将被记录在案。一旦在6个月内同一来源
9、同一禁用物质出现4 次或以上记录时,欧委会将向输出国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此外,欧盟还于2005 年发布对来自第三国的动物源性产品中的某些残留物质制定统一检测标准的第2005/34/EC指令(五)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参考世界卫生组织“预测日常饮食农药残留”指导纲领,欧盟通过2004/115/EC指令,修订原农药残留标准规定(90/642/EEC指令),通过相关最高限量标准的制定来控制每日摄取允许限量或急性中毒参考剂量不会过量。可依据药物残留、作物类别以及产品,查询相关标准规范(http:/europa.eu.int)。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 396/2005/EC法规,比较早的76/895/EE
10、C(蔬菜水果中指定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79/700/EEC、80/428/EEC、81/36/EEC、82/528/EEC、86/362/EEC、88/298/EEC、89/186/EEC、90/642/EEC(特定植物产品,包括水果及蔬菜,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指令等等。(六)转基因产品有关法律法规欧盟规范转基因产品的主要法规有1829/2003/EC、1946/2003/EC法规和2005/317/EC、2006/197/EC、2006/255/EC、2006/578/EC决议等。(七)食品包装环节的法律法规欧盟制定有规范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的84/500/EC指令,规范与食品接触的再生纤维薄膜材料和制品的93/10/EEC指令,规范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2002/72/EC指令,规范与食品接触的含有氯乙烯单体的材料和制品的78/142/EEC指令,规范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中环氧衍生物的2002/16/EC指令等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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