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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的概念.docx

1、期待利益的概念期待利益的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表述,当然基本大同小异。期待利益在中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通常被称为可得利益。虽然王利明教授认为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不能完全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但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无明显区别,在西方国家通常称为期待利益。中国通常称为可得利益,有时也称为可期待利益。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版第344条规定:“本法所规定之司法救济,旨在保护当事人因允诺所生之下列利益:(a)期待利益,倘契约履行完毕,自该交易所能得到之利益;(b)信赖利益,倘未订立契约,即能免于因信赖契约而受有损失之利益:一”。 在美国,一般概述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

2、现的权益,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润。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指出:期待利益是指由被告的允诺而对原告所形成的期待价值。可纳普在ProblemsofContractLaw,Little,BrowandCompany一书中指出:期待利益是指假如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能够完全履行的话,原告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台湾学者史尚宽教授在债法总论中指出:履行利益谓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权人就其债务获得理行所存之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致有效成立之法律行为之效力未获实现所生之损害,亦称为积极行为上之利益或积极契约上之利益。在这里履行利益即是期待利益。台湾学者黄立在民法债编总

3、论中指出:可得预期之利益,指以事务通常进展可望获得之利益。 中国学者对期待利益也作了许多论述。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一书中指出:期待利益,也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好处。彭汉英在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预期利益又称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获得的利益,预期利益用预期损失赔偿来保护,目的是使受害方获得假如原合同能够完全履行时所能得到的利益。李永军在合同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可得利益是指如合同按约定履行后受害人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孟宪生在合同可期待利益的法律保护(天津法制报)一文中指出: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

4、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马新彦在信赖与信赖利益考一文中指出:期待利益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的、通过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 综合上述说法,归纳一下:可以得出基本一致的概念,期待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合同适当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编辑期待利益的相关规定 (一)期待利益的渊源 期待利益是契约利益的组成部分,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契约义务,就应该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部分,即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罗马法最早将其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罗马古法典时期,法学家们就已经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论述。保罗:论告示第76编:一

5、项由代理人订立的要式口约未得到履行,如果事后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那么,由被代理人承担赔偿我于订立契约之时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赔偿我于订立契约时丧失的利益以及可以获得的利益.。在这里明确说明了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失去的可得利益属于间接损失。罗马法对损害赔偿的这种规定和区分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民法典据此在1149条作了规定:“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可得利益.”德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应赔偿的损害也包括所失利益。”英国普通法于1854年创立了著名的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规则,该规则体现了期待利益

6、损失的赔偿范围和原则.美国学者富勒于1936年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分为三种利益,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从此确定了期待利益的理论。 (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对期待利益所作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主要的法律制度中,对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些一般原则是共同的,尤其是对债权人保护的通常是合同履行利益,即他有权处于如同合同得到履行时的利益。法国民法典除了上述第1149条规定外,第1150条还规定:对于非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债务人有权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的责任。第1151条对于因债务上故意所致不履行,规定了债权人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可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

7、接发生者为限。上述规定了损害赔偿以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为赔偿原则,体现了对合同期待利益的保护和限制。英国在1848年罗宾森诉哈尔曼一案中,帕克法官指出:“普通法的规则是,一个人由于违反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只要用货币能够做到,就应当通过损害赔偿,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相同的状况”。英国普通法于1854年创立了著名的哈德利诉巴可森戴尔案规则,即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原则。在1880年赖文斯通诉罗杨德斯、科克一案中,罗德、布兰克波恩法官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上述都体现了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和赔偿的限制原则。

8、德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应赔偿的损害也应包括所失利益。德国债务修正法(草案)第327条规定:合同解除之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因看不到合同约定的实现使自己产生的损害的赔偿。债权人可以代替该损害的赔偿,请求由于相信合同约定能够实现而使自己产生的损害的赔偿。上述对合同违约中期待利益的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1条规定:(1)”对违约方于缔约时没有理由预见为违约之可能结果的损失,不可获取损害赔偿。(2)于下列场合,损失得作为违约之可能结果而被预见到:(a)该违约系在事物的通常进程中发生的;或(b)该违约虽非在事物的通常进程中发生,而为特别情事之结果,但违约方有理

9、由知道该特别情事。(3)于特别情事中为避免不成比例之赔偿以符合正义之要求,法院得通过排除对利润损失的赔偿,通过仅允许对信赖损失获取赔偿或其他方式,将损害赔偿限制于可预见的损失。上述法律规定了期待利益赔偿的范围和可预见性原则。意大利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债权人因收入减少而遭受的损失,其以最近的和直接给付的为限。第1225条规定:如果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并不取决于债务人的欺诈,则赔偿将限定于义务存续期间内可预见的损失。第1226条规定:如果不能准确地证实损失的精确总额,则由法官通过公正评估进行确定。上述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期待利益以及赔偿原则和计算原则。苏

10、俄民法典第219条规定:所谓损失,是指债权人所花的费用,其财产灭失或损坏以及他没有取得的那种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就可以取得的利益。这一规定指出了损失包括期待利益损失。日本民法典第416条规定:(1)损害赔偿的请求,以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通常损害为其标的。(2)虽因特别情事产生的损害,但当事人已预见或可以预见该情事时,债务人亦可请求赔偿。这一规定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原则。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16条规定: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关于债务人是否得利,以及得利若干,则非所问。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视为所失利

11、益。澳门民法典(草案)第564条规定:损害赔偿义务之范围不仅包括所造成之损失,亦包括受害人因受侵害而丧失之利益。在定出损害赔偿时,只要可预见将来之损害,法院亦得考虑之;如果将来之损害不可确定,则留待以后决定有关之损害赔偿。 (三)国际公约对期待利益的相关规定 从国际公约来看,欧洲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期待利益赔偿作了相关规定。欧洲合同法第9章第501,502条规定:损害赔偿以使债权人尽可能的接近如果合同得到正确履行所处状态。这种规定,不仅限于债权人发生的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得利益,而且非财产损害也构成赔偿对象。该法第9章505条规定:在债权人使合同终了的场合下,

12、他在合理的期间内并且以合理的方法实施填补贸易之时,他不仅可以请求合同代价与填补贸易的代价之间的差额,而且可以在本节规定的可能的范围内,就所有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该法第9章第506条规定:在债权人使合同终了时,当他没有实施填补贸易,而存在着与合同所定的履行相对的时价的场合下,他不仅可以请求合同上的代价与合同终了之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而且可以在本节规定的可能的范围,就所有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上述两条都规定因违约而使合同解除终止时,损害赔偿包括期待利益的全部赔偿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

13、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条即规定了对期待利益的赔偿及赔偿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5条、7,4,6条明确规定了受害方当事人依替代交易与时价计算两种差价方法取得补偿的原则。受害方可以就他可能承受的额外损害获赔偿。这种额外损失一般包括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 (四)我国法律对期待利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

14、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编辑期待利益的特点作为一种合同利益的构成要素之一,相比较于信赖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言,期待利益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 (1)未来性。期待利益是一种

15、将来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订立时希望或预期未来某一时间内所获得的利益,它是与既得利益方向相反的。这未来的某一时间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馒行期限到来之前或合同履行条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实现仅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合同期限圆满履行完毕后其才能实现。 (2)现实性。“期待利益是一种由合同保障的现实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会被当事人所得到,即只有当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将可能得到的利益转化为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是期待利益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 (3)不确定性。利益与风险同在,当事人要想获得利益就必须承担风险,这是必然的。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履行来获得某种利益或好处,同时也应认识到其

16、中存在的某种风险,但是囿于人的局限性,当事人不可能将其所预见未来某一时段要发生的风险在合同中一一举例。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利益也是一种风险利益,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正如上述所说,期待利益尽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但它同时还具有未来性和期待性的特点,更是增加期待利益的风险系数,使之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 编辑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是期待利益能否成立所应具备的条件,它对于具体确定期待利益范围,至关重要。期待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期待利益的依据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合同法规定的或是合同法认可其是有效成立的。这是期待利益得以损害赔偿的合法根据。合同有效

17、成立,合同才有如期履行的可能,期待利益正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所获得价值。如果合同不是有效成立的,即使其得到履行,如合同因欺诈、无行为能力、内容违法等原因而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对此所要求赔偿损害利益,并不是期待利益的赔偿。这是因为:一是赔偿没有合法依据,二是其所要求的赔偿,仅仅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改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在现实中,大量合同期待利益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据此可见,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性。 (2)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 违约行为是否存在.是守约方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违约行为,那就没有损害发生,也就无所谓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必须

18、有违约行为存在。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基于合理分配利益与承担风险而合意磋商成立的,只有合同正当履行完毕,当事人才可以实现各自所需。而违约行为的出现,使合同履行中断,致使守约方基于合同本应得到的利益落空,而违约方则获得不当得利。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还必须存在两种限制条件:一是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结束之前;二是必须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因守约方缘故而产生的违约行为。 (3)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且必须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利益损失,且要求赔偿的范围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这体现了利益均

19、衡理论。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相当重要。如果合同当事人因一方违约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时,不切实际漫天要价,或合同订立时双方都无法预见的风险。荷让违约方独自承担责任。这必然使其依合同而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等称,破坏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确立之间的既有对价关系,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因此要求赔偿损失应与因违约损失相当,这是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维护商业道德所必需的。同时也是对违约方的过错行为的一种必要的惩罚,因为违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对商业道德、交易安全、乃至经济秩序造成破坏。给予一定的惩罚,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编辑

20、具体的期待利益的确定准则正如上述所说,如何具体确定期待利益,对于应该如何赔偿期待利益损失,解决合同期待利益的纠纷案件,都是相当重要的。因此,在具体确定期待利益时,必须把握好两个关键准则:1.遵守可预见规则。 所谓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因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预见范围的损失则不予赔偿”。遵守可预见规则的目的是“实现利益均衡,分担风险,避免损害赔偿的范围无边无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指的就是可预见规则。为什

21、么要遵守可预见规则?这主要是因为:。 (1)可预见规则表现了法律的基本功能,即法律的预见性。 法律的预见性指的是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之间要求一旦订立合同,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可以预见到对方行为或结果,包括违约引起的法律后果。可预见规则恰恰体现这一点。只有遵守可预见规则,才能确定当事人能否预见其所应预见的风险。这是期待利益确定的一个重要环节。 (2)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当事人一旦订立合同,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非经对方同意或法律

22、规定,不能任意变更、解除合同和违反合同。而可预见规则的基本要求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将其所能预见到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规定在合同中,一旦出现损失问题,守约方只能获得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违约方不能预见的,守约方无权要求赔偿损失。否则,让违约方对超出其预见能力范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则增加其交易成本。这就破坏当事人追求利益所依据的对等价关系,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可见,可预见规则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可预见规则对于我国正亟待建立诚实信用观念和社会信用体系十分重要。 (3)确立赔偿范围的参照尺度 期待利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合同或法律没有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具体详细明

23、确的规定,即使其有所规定,也是很难确定赔偿范围的。这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期待利益赔偿问题难以把握的原因所在。可预见规则为期待利益赔偿范围提供一个参照尺度,即期待利益赔偿范围应是在违约方“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个界限,违约方则不负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只有在已发生的损失是违约方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时,才能表示该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确立赔偿责任。 什么是“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这就涉及如何判断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预见的能力问题。判断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根据违约方智力、教育、经历、职业、身份等状况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预见能力”。二是“根据

24、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职业以及相互的了解程度,来判断违约方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另外,大多数学者认为判断违约方是否有预见能力,应以一个抽象的合理人处于违约方的地位上能否预见或应当预见,判断违约方的预见能力。这种方法比较可行,但这只能作为一般的参照标准,不适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或之时一般应掌握与合同有关的信息,如对方的基本情况,标的物的种类、性质和用途,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的风险和利益等等信息,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他们较之一般抽象的合理人对合同的风险应具有较高的预见能力。 2.支持相当因果关系 我国有关理论认为,违约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违约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失

25、之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有两个层次,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又称哲学、自然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因果关系都指的是两个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但其重要的区别是:法律上的盟果关系须取决于法律政策取向或价值判断,即其作用在于从纯粹的事实原因中挑出在法律上有价值的原因,来判定在何等程度上是责任人负有责任。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则不存在这方面要求。根据这一理论.我国法学界存在两种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 (1)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司法实务界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但这种学说存

26、在不合理之处,即混淆了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梁彗星先生认为,必然因果关系所强调的“客观,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果关系,只能作为一种哲学上的思考,而不能作为法律上的学说.因为它违背了法律本质。即“法律的任务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在裁判时,主要依据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正义观念以及善良风俗习惯和人之常情”。 (2)相当因果关系则认为,“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情形下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那些依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则不是法律的原因”。 这恰恰

27、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反,它只要求法官判明原因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通常存在的可能性,而不是强调所谓的客观性或必然性。相当因果关系在肯定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同时,又肯定法官可以有选择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并不意味着违反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而且法律原因的确定都是以事实原因为基础的,是具有客观基础的。 相当因果关系不为大多数学者接受,但至少可以阐述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内涵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是“可能的”,并非是客观的、必然的。 编辑期待利益的赔偿计算方法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守约方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期待利益确系违约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

28、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守约方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如果守约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则由审判人员在遵守可预见规则情况下,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确定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然后计算出赔偿的数额。 1.赔偿计算必须遵守的标准 通常,违约损失赔偿可分为两种:一是约定损失赔偿,二是法定损失赔偿。根据不同的损失赔偿可以有不同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但赔偿计算必须遵守三个标准: (1)计算必须基于守约方的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这是在计算违约损失时,必须坚持的首要标准。因为合同应遵守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公平不仅是针对守约方的,同样也适用违约方。

29、(2)计算必须基于守约方的实际的期待利益。实际的期待利益是指按照合同的正常履行后,一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或者按照市场惯例,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在计算违约损失时,必须坚持的又一个标准。 (3)计算赔偿守约方的期待利益必须是纯利润。纯利润的计算应该扣除当事人为此付出的成本和其他费用。 2.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约定计算法 约定计算法适用于约定损失赔偿,是人民法院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来判定期待利益的赔偿数额。约定损失赔偿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原则,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干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筒捷方便。既提高司法效率,又减轻当事人诉

30、累。 (2)参照估算法 参照估算法适用于法定损失赔偿,是人民法院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直接约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或方法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所采用的赔偿损失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又分为两种: 参照法。即法院在确定应赔偿期待利益损失时,首先确定个与案件合同相同或相似合同或情况作为参考标准或参考对象,以此来确定计算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采用这种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而且要求“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估算法。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

31、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采用该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只有在当事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方可采用此方法计算受害人所遭受的

32、可得利益损失,并判令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合同的期待利益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仅就自己所掌握的一些资料,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同仁商榷。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而且也往往会使对方的期待利益蒙受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对期待利益的赔偿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界对期待利益损失如何赔偿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因此,本文针对该问题略抒己见。民事违法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民事损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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