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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docx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相关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

2、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

3、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

4、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条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5、(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

6、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7、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

8、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十七条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

9、,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十八条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规范和服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

10、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

11、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

12、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

13、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

14、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15、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同时废止。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就发布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解读: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办法进行了解读。一、请问,商务部修订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2009年3月,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5号令对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

16、年实现境外投资超过千亿美元。我境外投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迫切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17、(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为此,商务部立即启动了5号令的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的思路,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胆改革,并结合我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指导和规范,最终形成了新修订的办法。二、修订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办法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商务部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18、深入整改工作的重要成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是对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建立管理科学、监管高效、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资综合管理体制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办法有利于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利用其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转创造良好条件。三、修订后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

19、、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为:(一)第一章“总则”确定了立法依据、相关定义和主管机构,并首次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二)第二章“备案和核准”规定了备案和核准的范围、程序。具体包括:1.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行业的类别。其中,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包括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2.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

20、、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3.明确了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4.规定证书将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并对证书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三)第三章“规范和服务”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务内容外,增加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的要求。(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了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核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出现违反境外投资总体原则情形等的处罚措施,并加大了处

21、罚力度。(五)第五章“附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的定义,并将企业境外再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入第三章。四、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亮点?答:(一)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体现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二)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法按照核准目录规定,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三)缩短

22、办理时限,提高便利化水平办法进一步缩短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办理核准的时限。对需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同时,办法还取消了企业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程序。(四)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备案,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证书,改变以往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做法,有利于切实发挥地方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五)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指导和规范办法在明确政府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

23、导和规范的力度,敦促企业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这对内可敦促企业树立正确的境外经营理念,推动境外投资可持续发展,对外可彰显我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立场和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五、简政放权后,商务部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将会重点开展哪些工作?答:办法施行后,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的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商务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境外投资的事前服务和引导,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和保障:一是加强宏观统筹规

24、划。发布对外投资合作五年规划,加强“走出去”战略布局研究,编制和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别和重点行业规划,为企业提供宏观指导。二是推进境外投资法制化建设。加快推动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促进我境外投资快速、健康发展。三是强化公共服务与保障。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年度发展报告、国别产业指引等,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完善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提供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一线服务、指导作用,保障境外中资企业合法权益。四是完善统计监测。不断完善对外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数据收集、整合和分析,与主要投资东道国建立对外投资统计交流合作机制,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五是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敦促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支持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发展,发挥其服务、规范境外中资企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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