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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docx

1、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创新炎黄百家号 05-0915:442018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 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達筑物和构筑物的新逹、改建、扩建尺其相 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達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

2、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査。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達设、交 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査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

3、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 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 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 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于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 核准。项目审批

4、、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 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 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 需要采用不可

5、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 供;(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真要 求;(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 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

6、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 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 革部门制定。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 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 收费标

7、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 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迸行资梏审査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 告、编制资梏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 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 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 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 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

8、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 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不得少于5So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 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 于5 Ho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達资格 审査委员会审査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適守招标投标 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尺其成员

9、的规定。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梏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 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梏。通过资梏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査的,应当在开标后由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査。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 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不足

10、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岀答复;作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 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梏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

11、应当道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 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 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 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

12、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 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 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 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 于依法必须迸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 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梏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 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

13、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 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 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 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岀。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 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尺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 审文件、

14、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 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査或者评标标准;(五)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15、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 组织形式;(七)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 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 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 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

16、日起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査。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

17、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 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 不同投标人委托

18、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岀。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霜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

19、中标提供方便;(六)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二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的行为:(一)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適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 关投标人的规定。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0、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讯息工期、监理以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 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 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 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上中以看出,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主要着眼于“工程建设 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 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勘察

21、,指为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土层土 质、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地质现象而进行的测量、测绘、测试、 观察、地质调查、勘探、试验、鉴定、研究和综合评价工作。工程设计,指在正 式施工之前进行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尺在技术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中所 进行的技术设计。工程施工,指按照设计的规格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动。工程 监理,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监督,并将业 主与第三方为实施项目建设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交予其负责管理,法律 之所以将工程建设项可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问 题较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其中很重要

22、的一个原因,就是招标投 标推行不力,程序不规范,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工 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采取指定方式占有的比例;设备、 材料采购中只有部分进行了招标,其余均由业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购;施工环节虽 然大部分采取了招投标的形式,但许多未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因此,实行规范招标投标制度,是十分迫切的。从1998年开始,国家加大投资 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在这种形势下,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更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将 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范围,是大势定所趋。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

23、虑,法律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 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 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 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 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 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 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

24、期长, 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 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 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 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 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 指人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 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 控制权的企业

25、。全部健全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 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 通过对内履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多刺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 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 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 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 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 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从我国的情况

26、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 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 招标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 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 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上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国务院发展计划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 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夕卜,其他法律和 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招投标的细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相应 的实施方案。而且规定了一些允许或者被禁止的行为,如果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 需要看清楚相关条例。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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