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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docx

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满分180分)题目二:刑法(本题28分)【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 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 P0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 错,支付了30000 兀。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 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 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打电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

2、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 某二人将 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 好好教训这个 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 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 是谁击中。【问题】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2、 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3、 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 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注:方鹏作答(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考名师)

3、。以下系机考答案。答 对一 个下划线给一分(1) 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2) 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3) 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4) 教唆犯;(5) 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机考答案】(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 成诈 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 识)。观点一: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 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

4、。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 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 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 264条,构成盗窃罪。观点二: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 有的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 有的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为。吴某利用虚构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 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依照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另可答观点三: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0S机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 误的间接正犯行

5、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根据刑法第 196条第1款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 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1、 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权;主观上不具非 法占有目的。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2、 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根 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3、 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第238条第2款 的规定,系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三) 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的行为定性1、 对于正犯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6、(致人死亡)。与丁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 围内构成共同犯罪。(1) 林某、丁某一人基于伤害故意 一人基于杀人故意,共同实施了致死 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依照刑法第 25条第1款,二人 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正犯。(2) 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共同正犯行为导致,故二人对于死亡结 果,均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3) 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 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 对于正犯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林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 构成共同犯罪。(1) 丁某与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系致死行为。(2)

7、 主观上欲射击武某腹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 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3、 对于教唆者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1) 客观上,正犯林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丁某实施了杀人行为;系刘某教 唆引起,实施了教唆行为。(2) 主观上,刘某基于 教训”意图教唆二人,系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故意, 客观主观统一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 29条,构成教唆犯。4、 对于王某,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既 遂),涉及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理由同上述刘某。如只考 虑其实施的本案具体行为,

8、并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之外的个人 行为。因其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他人,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 死亡)的教唆犯。nn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王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属于 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如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范围内的犯罪。根 据刑法第26条第3款,需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特定犯罪集团所犯 全部罪行处 罚。故其应对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四)此外,王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根 据刑 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林某、丁某构 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前述罪名,数

9、罪并罚。【参考答案二】注:杨艳霞作答(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考名师)【答案】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处理意见。没有明确的处分意识,仅有自愿的转移财产行为是否能构成诈骗罪,在理 论上 有不同观点。(1)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王某在支付 餐费时, 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实际支付的是30000元,而不是3000元,但其确 实自愿支付了 该笔金额。如果认为构成诈骗罪只需要有自愿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不需要有明确的处分财产的意识,则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在支付餐费时,并 没有认识到自己支付的是30000元,他并没有处分3000

10、0元给饭店的意识,所以他 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吴某盗走了 270000元。所以,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说明1】也可以从成立诈骗罪都需要具备处分意识,但处分意识到底是对具 体的金额、物品的处分意识(严格的处分意识),还是对性质相同的金钱、一类物 品的处分意识(缓和的处分意识)来回答。如果认为要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必须对 处分的财物具有完全的意识,在本案中即必须认识到自己支付了 30000元,则本案中 王某没有处分意识,吴某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认为被害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在处 分财产,而不要求认识到具体处分了什么,处分了多少,则本案中王某具有处分意 识,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王某、刘某对吴某

11、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1) 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刘某劫持吴某,是为了要 回王某无意中多付的钱,二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二 人的行为 构成非法拘禁罪。(2) 二人在捆绑吴某时,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这属于在 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情形,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3王某、刘某 林某 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 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1)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 内成立共犯,且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理由如下:1)刘某

12、下令让二人开枪”但并未明确是杀死武某还是伤害武某,因此难以认 定林某、丁某具有故意杀人的共同故意。林某向武某的腿部开枪,说明其只具有伤 害武某的犯罪故意,丁某向武某的腹部开枪,说明其具有杀害武某的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2) 由于二人在接到刘某指令后同时向武某开枪,因此二人具有伤害武某的共同 故意和共同行为,因此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3) 虽然无法查明谁的枪打中了武某的腹部,但是由于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 内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均需为对方的伤害行为负责,丁某的杀人行为也可以被评价 为伤害行为,故,无论谁打中了武某的腹部,二人均需对死亡结

13、果负责。(2) 刘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和林某、丁某共 同构成本罪。理由如下:刘某指使二人向武某开枪,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根据共犯从属性 原理,教唆犯需要为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负责,故刘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需 要对武某的死亡负责。(3)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1)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某指示刘某 好好教训一下 这个保安”林某、丁某也是私下带枪过来的,王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其在 主观上 只具有故意伤害武某的犯罪意图,丁某的杀人行为超出其犯意,其无需负责。2)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规

14、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本集团所犯的所有犯罪负责。丁某的杀人行为是受刘 某指示后进行的,是为了完成犯罪集团的任务而进行的犯罪,因此王某应当对丁某 的杀人行为负责。【说明2】有的老师认为本题还需要回答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四人构成 组 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与后面的犯罪数罪并罚。我认为不需要。因 为本题是问了具体问题的题目,只需要按照具体问题回答即可。【说明3】有的老师认为刘某、林某、丁某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看法有 一定道理。因为开枪是具有高度的致人死亡危险的行为。刘某下令开枪”可以认为 其对杀死武某至少具有间接故意。不过,从题目只说 开枪”而不说 开枪,杀了他乃还特别强调林某是

15、向武 某的 腿部开枪来看,我觉得将刘某的开枪”解释为故意伤害的故意可能更符合刑法谦抑 性原则。应该说,开枪”到底是表示伤害,还是表示杀害,在本题中并不是很明确,属 于有争议的表述(命题人可能觉得没有争议)。从阅卷来看,无论是回答三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只要回 答出三人都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基本分了。官方答案也可能 是(1)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或者(2)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评析】今年的刑法题目不难,是我们考前预测过的两类题目-O我们当时预测今年的题目要么是绑架、非法拘禁和财产犯罪的结合,要么 是贪污贿赂、渎职的结合。绑架、非法拘禁与抢劫的区别,盗窃与诈骗的区

16、别,共 同犯罪的认定是刑法的重要考点。今年的客观题和主观题都体现了 重者恒重”的特点。所以,对于的考生来讲,牢牢掌握基础知识仍然是最重 要的复习诀窍。题目四:民商法、民诉法、仲裁法综合(民诉法部分) 注:张进德作答(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法考名师)今年,民诉法与仲裁法、民法、商法混合出了一道超级大题,包括 13小 问,共计54分。(其中不少问题可能是披着仲裁法的外衣,并非一些考生惊呼的大 肆考查仲裁法)在此,我根据考生的一些回忆(官方不公布真题,故题目未必准 确,未必准确,未必准确一一说三遍),对所涉民诉问题作一些释疑。一家之言, 仅供参考,不必奉为标准答案。况且,主观题未必有标准答案。1显名股

17、东因欠债成为被执行人,股权被法院执行。此时,隐名股东可否提出案 外人异议?【民诉考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结合考查公司法考点)。我的主观题1天课与考前1小时对该考点皆有涉及。当然,该问从民诉法角度 直接作答较易,从公司法角度的考查确有深度。【解析】可以。该问形式上考查民诉法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实质则涉及了公司法中隐名股东权利的保护0债权人向显名股东主张债权时,(1)如果债权人系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则应 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此时隐名股东无法主张股权利益;( 2)如果债权人之债权并非基于股权处分本身,则对股权并无信赖利益,此时需要保护隐名股东 的股权利益。今年真题便是考查后一方面,债权

18、人只是在对显名股东申请强制执行 时,将股权作为了执行标的,生效文书中债权的成立与股权并无关系。此时,隐名 股东对作为执行标的的股权可以提出异议。实际上,该问也涉及了最高法院相关判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 行诉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案”中,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下为最高人民 法院的裁判要旨:商事外观主义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实质是一项在特定场合下权衡实际 权利人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所应遵循的法律选择适用准则,目的在于降低交 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故其适用范围不应包括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申请执 行人并非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从事交易,仅因债务纠纷而寻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还债

19、,并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因此,其不能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主张对股权 进行强制执行。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甲公司与乙 公司之间的纠纷去法院诉讼还是去仲裁解决?【民诉考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结合考查企业破产法考点)。我的主观题 1天课对该考点有涉及,当然未讲及作为商法的破产法。【解析】应当去破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仲裁。此时,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并未注销法人资格,仍然可以甲公司法人名义 作为当事人涉诉。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因此,本案只能走诉讼程序。3甲公司与乙公司

20、签订合同,并在其中约定合同纠纷由 A仲裁委员会仲 裁。后,甲公司将自己公章交由乙公司保管。乙公司用甲公司章与自己订立了 一份 补充协议,将前述合同中的A仲裁委员会改为B仲裁委员会。该份补充协 议的仲裁 条款是否有效?【民诉与仲裁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结合考查合同法考点)。我的主观题 1天课对该考点有涉及。【解析】补充协议无效。乙公司用甲公司的公章向第三方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此乃 保护第三方善意(维护交易安全)之基本原理。但是,本题中,乙公司以甲公司名 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此时乙公司毫无善意与信赖利益可言,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公 司代甲公司签章的行为只能归于乙公司自己。因此,乙公司的

21、代 签章行为不存在要 约与承诺两大基本要素。合同法第 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所涉的补充协议并未成立,也无效力可言。故约定 B仲裁 委员会的补充仲裁条款是无效的。4接第3问。甲 乙公司的合同纠纷由B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裁决后,甲公司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向什么法院申请撤销?【民诉与仲裁考点】仲裁裁决的撤销。该考点我今年在主观题阶段未讲(客观题阶段有重点讲授)。但撤销仲裁裁决确系仲裁法的一个常规考点,且开卷查阅仲裁法十分简明直接。【解析】甲公司可以申请撤销,向B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根据 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甲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裁 决。5原告起诉

22、被告主张合同款项的本金,在胜诉之后再次起诉主张利息部分。是否 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否受理?【民诉考点】一事不再理(重复起诉不受理)。我的主观题1天课与考 前1小时对该考点皆有涉及,且有多次重申。【解析】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 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_)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 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 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 定的除外。”原

23、告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二次起诉被告, 当事人”与诉讼标的”两个要件是相 同的,但换了一项法院并未裁判过的新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第(三)项要 件,故 不构成重复起诉。6原告起诉被告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之后,原告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变更 原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请问二审法院是否允许?【民诉考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我的主观题1天课中对该考点有 重点涉及,为大家厘清了答辩期满前”举证期限届满前”与法庭辩论终结前”三大 期限分别约束的诉讼行为。考前1小时有简略提及。【解析】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当然 在可以另诉的前提下)。原告增减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过程

24、中提出。二审程序的审理不应 超出一审范围,故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不可增减 变更诉讼请求。若二审对新增或 变更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则剥夺了当事人在新变请求部分”的上诉权,损害当事人 审级利益。但民诉法解释有一特殊情形的规定。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 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 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 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条文只针对原告在二审中新增独立诉讼请求的情 况,而不针对变更诉讼请求。(该段不需作答,只是我为释疑而写)因此,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变更诉讼请求的话,二审法院不予审理,可视情况告 知其另行起诉。但本案也不可另行起诉。因为合同效力在本案中已有裁判,另行起 诉则构成重复起诉。如果,(此乃假设),本案二审中,被告(而非原告)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则 此为反诉,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的也不可告知另行起诉(实际也会构成重复起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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