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新农保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05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新农保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业务经办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纸质材料;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生成的各类业务数据和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集中保存。县农保局负责新农保业务档案的管理,指导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业
2、务档案管理。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助县农保局做好纸质档案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等基础工作。参保人员档案分别由县农保局和各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归档保存、待遇领取人员档案由县农保局归档保存。村(居)委会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帐并妥善保存。第四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将业务档案工作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第五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应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能适应业务档案工作的需要。档案工作人员需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档案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持证上岗。第六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应设置规范标准的业务档案专用库房,能够容纳接受全部新农保业
3、务档案。库房内配备专用的铁制档案柜或密集架,必须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鼠。办公室、库房、查阅室按要求分设,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办公软件和业务软件等现代化管理设备,以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要求。第七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应建立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毁损遗失和泄密。第八条 建立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工作流程,将新农保业务档案工作列入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加强新农保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九条 新农保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进行严格审核,按照社会保险业务
4、材料范围与保管期限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第十条 新农保业务材料文件及通知、缴费明细年度统计报表、图片、影相资料等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方法进行分类和归档整理,并编制目录、案卷目录、索引目录。档案编号规划应与新农保业务软件编号规则相同。个人资料编号办法:参保人员档案编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从第1位至14位代码的含义依次为:1-6位为*县行政区划代码421121;7-8位为乡镇编号;9-11位为村编号;12-14位为个人编号。例如:*镇某村张三,编号为42112101002003,这里421121代表*县,01代表*镇,002代表*镇某村,003代
5、表张三的序号。第十一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1、永久。未办理领取或终止手续的表、单、证;业务年度统计报表和文字资料;基金总帐及明细表,基金及涉外凭证;年度会计报表和决算分析;重要单据和参保登记表;2、长期(16-50年)。缴费明细表,收款收据,转保、退保通知单,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各种费用单据,年度报表。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日记帐、经费总帐及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帐;3、短期(5-15年)。迁移出本地或保险金领取终止后的表、单、证。第十二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关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执行。第十三条 对违反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应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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