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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docx

1、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劳动合同法立法1998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背景一:新中国成了后破除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背景二: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用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殊情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地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职工只要被单位接收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担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呈现出来。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正成为了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

2、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用工制度的“终身制”的改革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几年后。国务院在1

3、986年以国发77号文件,下发达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4个重要文件,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1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个规定也随着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形成,开始推广。背景三: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走入法律轨道,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开始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的进一步市场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如劳务工、农民工、小时工、外来工等等,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而呈现出一种

4、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所以这种混乱局面,当前劳动法来调整还不能规范,劳动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急需制定一部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专业法律,劳动合同法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就是说在什么地方、在哪些领域内具有约束力,适用什么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从而确立劳动关系以及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1、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文字表达方式

5、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什么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因为劳动关系必须以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要以文字化把这种关系确定下来,作为劳动关系的有效保证,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进行的相互监督,共同遵守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再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据而查,因此,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法律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

6、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劳动合同就依法的规定立即消灭。当事人无条件的要接受。1、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双方解除是由哪一方主动提出来,是直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问题。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主动向

7、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具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由哪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来很有必要。2、劳动者单方解除无过错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并非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种无过错解除:、普通性预告解除预告解除,要求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定期限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法

8、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乐意,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特殊性预告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普通性预告解除对比,这种预告解除特殊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有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才享有此项解除权;二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这种预告解除有其特殊性,所以可称之“特殊性预告解除”。3、过错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两种情况:普通性即时解除所谓即时解除,与预

9、告解除相对应,它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提前通知对方,而是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的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错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的芝错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做出过错解除的

10、,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备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的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过错解除之一:有因解除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11、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五、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国家考虑到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用人单位相对还是强者,为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协调发展,法律对劳动者进行适当的倾斜和保护,因此,在法律责任方面,用人单位负的比重较大。1、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

12、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责令改正。未改正依据第三十条处予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篇: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信春鹰谈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一个人只要有工作 就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生活中国人大网 日期: 20XX-12-17浏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其本质是对目前某些地方劳资不平等带来的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巨大社会不

13、公的一次矫正法制网 记者 王婧 朱雨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前不久在青岛市出席“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制论坛”时指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企业和劳动者都有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焦虑。或许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像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样令整个社会都感到焦虑了。在新法实施前夜,无论外资、国企、私企,还是事业单位,很多都在忙着“规范”用工形式。普遍做法是不再直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改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花钱买断老员工工龄,以避免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干脆裁员。清断工龄则随着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一场耗资10亿元的运动而达到喧哗的顶峰。在这场“7000员工先辞职再竞岗

14、”运动中,包括总裁在内的所有工龄8年以上的老员工一律辞职清断工龄,再重新上岗。信春鹰个人认为,正是“华为辞工事件”开了一个头,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开始有了焦虑企业将劳动合同法当成了洪水猛兽;劳动者在企业一波波的“规范”活动中变得不安和困惑。那么,为什么要有这样的一部法律出来?对依然还在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来说,这部法律带来的是危险,还是机会?要消除人们的焦虑、疑惑和偏见,信春鹰认为有必要从宏观上和微观上重申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重要性。宏观上:有条件让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了亚洲一些国家的发展路径表明,在经济发展到某一个点,一定会有一个跳跃,这个跳跃首先就表现在对劳工的保护上。只有完成了这个跳跃,我们的社会才

15、会往前进一大步从宏观上,信春鹰认为有几个方面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首先,我国经济持续三十年高速发展,创造了经济史上的奇迹,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充足的廉价劳动力。那么,中国的劳动力到底有多低廉?信春鹰前不久到广东去调查,广东的最低工资涨了之后才是670元,也就是不足100美元,而在美国,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却是3000美元。“三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现在有能力来逐步提高我们的人力成本了。大家看到,今年我们财政超收差不多又到10000亿元。”信春鹰表示,国家财富在大幅增加,我们已经有条件让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有一点点转型了。其次,另一个大背景就是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里头一个最关键的关系就是劳

16、资关系。信春鹰认为,如果劳资关系不和谐,这个社会和谐就是空的。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其本质是对中国长期劳资不平等带来的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巨大社会不公的一次矫正。“温总理在经济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其中有一句话特别讲到要提高工资性收入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信春鹰指出,这就是说gdp各种构成当中,其中一块是人力支出的份额,就是所谓的工资支出。现在我们国家这个比例是14%,西方发达国家是60%-70%。1993年,人力支出在我国gdp里所占的比重是19%,现在下降到了14%。为什么呢?就是经济发展特别快,蛋糕是越做越大,但每个人得到的份额并没有相应增加。“如果

17、我们研究一下亚洲一些国家的发展路径就会发现,在经济发展到某一个点,一定会有一个跳跃,这个跳跃首先就表现在对劳工的保护上。只有完成了这个跳跃,我们的社会才会往前进一大步。”第三个大的背景就是现在讲科学发展观。信春鹰认为,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是维护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很重要条件,劳动者的素质和产品质量相关,一个没有知识的劳动者不可能生产出高端产品,产品质量又和我们的产品质量升级,和中国在整个国际产业链中的位置相关。“在整个世界产业链上面,我们处在最低端。”信春鹰说,商务部的两组数字就值得我们深思:一是我们用8亿件衬衣去换回来一架波音飞机;二是我们用2万条牛仔裤换回来一个芯片;8亿件衬衣和2万条牛仔裤,耗费

18、了我们多少劳动力?用去了我们多少资源?又污染了我们多少的水?而这一切是因为“我们业务太低端了,没有办法在高端上面竞争。”所以从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工人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保护,劳资状况需要有大一点的改善。微观上:让人们有稳定可预期的生活国家的义务就是要建立一个公正的制度,让每一个人只要有工作,就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生活微观上,信春鹰指出,劳动合同法立法时主要是针对三个方面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一个公平的制度,让每一个人只要有工作,就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生活。”第一个问题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执法检查,发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劳动合

19、同的签约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约率就更低。“我们曾经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一个工人的来信,对我们很有触动。”信春鹰说,工人在信中提到,“我已经出门打工十几年了,但这十几年中,签过惟一一次劳动合同,还是个不平等的合同。像我们这样的打工者,没有什么保障,一旦遇到什么意外的事全家都垮了”。信春鹰指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很难处理,企业很难处理,工人也很难处理。第二个问题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四签,经调查,信春鹰发现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而让她印象最深刻的是,她曾经对话一名一年要签四次合同的劳动者。该劳动者告诉信春鹰,“我是有家庭有孩子的人,一年

20、要签四次合同,就意味着我必须每3个月就重新规划一次生活,就连孩子什么时候上学我都拿不准,因为万一我没了工作,家庭没了收入怎么办?”信春鹰表示,调研人员由类似事例认为,从长远来看,合同日期过短,员工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并不利于企业发展。第三个问题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春鹰感触最深的,是在东莞与一名27岁女职工的对话。女职工坦率地告诉信春鹰,她不可能计划她的生活。首先她不可能嫁人,因为当地人不会娶她,而她也不可能嫁给一个跟她一样在打工的人;其次,她也不可能回老家,离开那里二十年,土地什么都没有了,人家也以为她是一个外来人。女职工朴实的话震撼了信春鹰。信春鹰

21、认为,现在生活好了,很多年轻人精神疾患却越来越多,原因就是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这样的问题国家是要管的。因而国家的义务就是要建立一个公正的制度,让每一个人只要有工作,就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生活。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20XX年12月16日第三篇:劳动合同法立法焦点试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化成市场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工,劳动派遣工、家庭用工、工人用工等等,但是这些新型的劳动用工型式也引起了诸多的劳资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恰恰反映出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不足或者立法缺陷。在劳

22、动合同法立法之初就出现了众多争议的焦点问题其一、如有人主张劳动合同立法应该向弱势群体劳动者一方倾斜,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不能偏袒劳动者,劳动者也有优势人群,。其二、有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认为属于社会范畴的劳动合同法其立法宗旨就是要向劳动者倾斜,还有人则认为对劳动者倾斜过度会导致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的丧失等问题,主张立法的宗旨是谋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平衡。其三、还有人在承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特别关注的前提下,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应作双保护的表达。纵观以上争议焦点我认为我国正在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引起机器化生产代替手工化生产,势必会有很大一批的

23、工人失业,造成劳动力的过多剩余。再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现在劳动力的主力军主要还是20世纪70年代的农民工,他们处在社会的底层人群,大多都是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靠出苦力维持生计,随着经济时代的机器化生产代替手工业的转型,他们势必会被淘汰,然而这些人群会不惜以低廉的工资报酬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就会让一些企业以及一些用工单位以低廉的工资报酬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人群会把第二次获得的工作机会视为自己的“铁饭碗”,面对企业家们的压迫他们会忍气吐声,这就会造成更多的“血汗工厂”,他们付出的是双倍的劳动力,得到的却是单倍的劳动报酬,这些人群才是劳动市场中的弱者。劳动合同法立法更应该向他们倾斜。我之所以要

24、倾向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因为劳动关系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矫正。劳动力拥有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不平等。大多数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处于弱势地位,以追求是实质正义的法律应当对劳动者一方进行适度地倾斜保护,以矫正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地位。有人会担心过分地强调保护劳动者一方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会导致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的丧失,同时也不利于外来企业来中国的投资发展等问题。我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向劳动者倾斜保护,不会造成以上问题,原因是其一、劳动者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他们没有社会的最低生活保障,这些用人单位及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如医疗保险,养老

25、保险,提高工资福利等更多的优惠策略来吸引劳动者。其二、对于外来企业他们的资金更充裕,劳动保障条件有更多的优势,这恰好比本土的企业在劳动招工中更具吸引力,这样就会提高劳动用工市场的竞争,劳动者的权益会在竞争中会更加得到保障。需要指出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并无本质上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说并不意味着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或者排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是强调在双方合法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失衡。第四篇: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第二章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第一节 1994年劳动法

26、颁布实施后的情况一、 劳动合同签约率低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约率更低。许多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一般不敢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这种现状造成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申请仲裁、提出诉讼后,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二、 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劳动法执法检查: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大

27、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职工对生活没有稳定的预期,经常要重新规划生活。25岁的小吕在广告公司工作3年了,“从一进公司就是每年签约一次,担心单位明年不给续约,我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事实上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手段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短期劳动合同的现象。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试用期满

28、了,推说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予录用,然后再招人来以试用的方式使用。由于劳动者再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较低,又没有其他劳动保障,有些用人单位就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有些用人单位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缴纳工人的社会保险,或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四、 国内外形势的需要这几年经济高速发展,但社会问题突出,劳工权益受损并引发的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已成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最主要障碍;。长期以来我国以低劳动成本作为主要的竞争手段,但现在这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劳动者也不认可了;中国加入wto后,低成本引发大量反倾销案,

29、以及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涉及劳工标准和劳工待遇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来提高竞争力。五、维权成本过高讨薪千元,成本至少三千11 中国经济时报20XX、9、27 徐谷明文从20XX年12月开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调查了北京、陕西、*、广东、黑龙江、山西、河北和湖北等8个省、直辖市,共发放农民工维权状况调查问卷8000份,在20XX年5月完成了万多字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 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12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

30、官、书记员 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3750元。综合成本在34205720元之间。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到诉讼,农民工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还有政府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一般情况下,讨薪1000元需要付出综合成本至少3000元。这还是保守的计算,依据调查的典型农民工案件,每个案例的维权综合成本都超过1万元。根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XX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由此可以看出,为了索要农民工的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至少要付出3000亿的成本。 1、20XX年12月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为了减少讨薪成本,一裁终局。2、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

31、担。四、行政监管不到位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重要性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我国的经济发展不能一味依靠廉价劳动力,适当提高劳动成本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的需要。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节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和关系有人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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