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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解读.docx

1、人社政策解读社会保险政策篇就业政策篇劳动关系政策篇人才政策篇人事管理制度篇工资政策篇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及就业和社保综合指数考核政策篇 社会保险政策篇一、职工养老保险重点政策(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为什么要改革?答: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从社会层面看,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一是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相互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矛盾: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一些事业单位之间出现负担畸轻畸重,有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合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2改革有什么意

3、义和作用?答: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但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孤岛”。改革后将实现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全覆盖,是加快形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二是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社会保障属于收入再分配范畴,再分配应更加体现公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

4、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为逐步化解待遇差距的矛盾创造条件。三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迫切需要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全面体现机关事

5、业单位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3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答: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虽然目前在人事管理、工资和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有所区别,但历史上一直实行相同的退休制度。同步推进改革在制度设计上没有重大障碍,也能避免事业单位单改引发的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建立职业年金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

6、,一方面能够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另一方面也是实现改革“中人”养老待遇平稳衔接的关键措施。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在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工资,以使改革前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能够实现平稳过渡。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挂钩,而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充分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借鉴已有改革经验,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可以避免先改与后改的矛盾。4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答:湖北省

7、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明确了改革的7项目标任务:一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三是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四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五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六是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七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

8、经办服务水平。5哪些单位、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答:单位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是:符合参保条件单位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需要说明的是:(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2)事业单位完成分类改革并确定单位的性质,是参保的前提条件。分类改革尚未完成的地区和单位,要抓紧推进。(3)规范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是参保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

9、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4)考虑到公益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正式进人手续的不在编人员,在不改变供养资金渠道的前提下,通过编制备案方式确认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5)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工作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6)在职时为编制内、改革前退休的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金(即符合规定的统筹内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合规的统筹外待遇由单位从原渠道解决。6参保后,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都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20%,职业年金为8%;

10、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8%,职业年金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定,并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7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用到哪里了?答: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用于建立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

11、利息,免征利息率。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4%)加上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8%),构成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在职期间死亡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8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怎么计算?答: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是按退休时的“最终工资”打折计算;改革后,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

12、资、本人在职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计发,既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全面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项目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实际缴费的贡献,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三是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解决“中人”实际缴费年限相对较短、实际缴费相对较少的问题,体现“中人”在视同缴费期间的贡献,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为保持改革前与改革后退休待遇的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实行“老人

13、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一是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二是对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对“中人”, 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保持待遇衔接。特别是设立10年过渡期,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适当限制。10年过渡期结束后,即从2024年10月1日起,退休人员全部执行改

14、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详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2号)。9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连续调整11年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将如何调整?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挂钩,而是统筹安排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

15、金调整。据了解,国家正在考虑2016年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这对企业退休人员是第12次连调,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并轨后的第一次同步调整,涉及面更广,复杂程度更高,待遇平衡难度更大。待国家统一部署后,我省将结合实际精心设计调整方案,抓好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10改革前,部分工作人员在退休时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费,改革后,这项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答:改革前,按照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对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教龄满一定年限的教师、独生子女父母等,可以加发15%、10%或5%的基本退休费。改革后,对于新退休的符合条件的人员,这项政策不再执行,改为发

16、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发基数为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计发月数为139月,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而是在获奖时给予一次性奖励。1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形成了吗?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湖北省考虑形成“1+N”的政策体系。“1”即省政府实施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已于2015年10月12日印发。“N”即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考虑分三批推出,第一批主要是解决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如何参保问题;第二批

17、是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第三批主要是参保后的后续问题。目前,第一批5个配套文件已印发,分别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

18、)、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5号)。第二批配套文件考虑有:“老机保”分别与新制度和企业养老保险衔接方案、乡改事业单位衔接方案、范围外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第三批配套文件考虑有: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等。12我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工作是如何安排的?单位现在可以着手开展哪些准备工作? 答:省政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阶段统筹层次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单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其中,中央驻

19、鄂单位和省直在汉单位在省直参保。目前,省直参保工作已经启动,省人社厅、省编办印发了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鄂人社函201629号),实行分类分批办理。按照全省规定,市人社局、市编办印发了襄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方案(襄人社函20168号),按照全省统一的时间节点要求,对市直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分类分批纳入参保范围。第一批参保单位为一级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办理时间为2016年第一、二季度;第二批参保单位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理时间为2016年第二、第三季度;第三批参保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办理时间为2016年第三、第四季度,力争通过2016年一年的

20、努力,在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各单位在申报参保前,要抓紧做好人员身份(特别是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身份)清理、工资(退休费)标准核对、个人信息审核、档案清理等准备工作。审核人员身份的主要依据是职工档案,如果职工档案资料不全,特别是关键资料缺失的,要抓紧完善。13对调进调出的工作人员,怎么办理参保手续?会不会因工作调动而影响其退休待遇?答:2014年10月1日至单位正式参保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

21、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单位正式参保之后,工作人员不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顺畅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都是累计计算的,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流动就业的影响。14我们单位在改革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期试点(即“老机保”),改革后相关政策如何衔接?答: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期试点(即“老机保”)的,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22、。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本人;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期试点的,改革后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在省第二批配套文件中规定。目前,参加前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仍按当地试点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待省第二批配套文件印发后,再办理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手续,据实结算。(二)关于支持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险创新政策2015年9月1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

23、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人社部门支持新型城镇化、在社会保险政策创新上的重大举措。1为什么要出台38号文件?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增长点。人社部门作为基本民生部门,应当服从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新型城镇化中有所作为。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出台,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统筹城乡、促进公平的呼声日益高涨、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为了适应城乡之间人口无障碍流动、建立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满足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等人群的实际需求,经过

24、深入调研论证、反复慎重研究,省人社厅出台了38号文件。238号文件的核心政策是什么?答:核心政策就是,全面放开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过去,除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没有户籍、地域的限制,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外,对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户籍、地域、就业状况等限制。也就是说,在农村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外地户籍人员、拿不到灵活就业证明的本地居民,只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使有经济能力,也不能参加就业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8号文件的出台,破除了户籍、地域、就业状况等限制,只要有经济能力、个人自愿申请

25、,就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领取条件时,能够享受到相对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3放开参保条件是不是说参保没有条件?答:放开参保条件并不等于参保没有条件,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要满足4个条件:一是在劳动年龄段,即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属于超龄人员,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二是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属于职工,依法应当由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以个人身份参保,全部由个人

26、缴费,单位逃避了缴费责任,是对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侵害。三是过去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过去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同一时段不应重复参保,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即可继续参保缴费。过去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封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4个人申请参保,手续怎么办理?答:过去,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都有一套成熟的办理流程。38号文件出台后,经办机构要修订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务,尽量减少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审核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

27、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通俗点讲,今后的方向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保就像在银行申请办银行卡那样,凭身份证就可以办妥了。5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怎么办?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两个必备条件。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终目的是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38号文件规定,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允许补缴,而是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在累计缴费满15年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中,延长缴费期间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时,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开始领取养老金。6外市户籍人员能否在我市参保?答:按照38号文件精神,只要未在单位就业,不论是不是我市

28、户籍,均可在我市各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可能出现的重复参保情形,随着今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对于重复参保人员,届时将予以清理。(三)关于完善农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2015年9月18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完善我省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60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农工养老保险办法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并轨。1为什么要并轨?答:全省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在特定条件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形成的,实行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的“低进低出”的一套办法,即低缴费、低待遇。根据湖北省农垦企

29、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全市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分别自2003年、2008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维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随着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消除碎片化政策、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更加迫切,完善农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逐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并轨,是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行动。2农工缴费工资基数有什么变化?答:过去,农工缴费工资基数是按当地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的,这一水平一般为全市

30、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低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即岗平工资的60%)。新办法实施后,不再使用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概念,改按岗平工资的60%300%范围内据实核定,我市将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自2016年1月起,对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提高到60%。3新退休农工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答:2016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农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企业职工养老金办法计发,有一点区别是,农工的视同缴费指数为0.667(0.6667),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指数为1。为保持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农业职工退休时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2016年度

31、、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退休的,分别加发差额部分的20%、40%、60%、80%,202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100%。一般来讲,新办法要高于老办法,意味着新退休农工待遇将平稳提升。4新办法实施后死亡待遇有无变化?答:过去,在职农工死亡由单位支付待遇,退休农工死亡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标准为13个月的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远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13个月的全市社平工资)。新办法实施后,农工死亡待遇也将按照职工死亡待遇执行。考虑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保持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实行5年过渡,对于2016、201

32、7、2018、2019、2020年度死亡的人员,分别以全市社平工资的60%、70%、80%、90%、100%作为待遇计发基数,计发月数13个月不变,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5农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答:农业职工在全省范围内跨地区转移接续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在信息管理系统和转移接续凭证中标注农工身份,按规定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哪些人能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答:社会保险法和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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