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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1、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特制定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资

2、金经收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共同为各类预算收入经收入库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国库经收业务的延伸,是仅面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包括两种业务模式,一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清算机构与商业银行连接,依托商业银行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支付服务;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清算机构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境内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本办法所称清算机构,是指具备合法清算资质,且已加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的法人

3、机构。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通过TIPS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商业银行、清算机构加入TIPS的有关要求另文规定。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支付机构,均可参与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国库业务和支付机构业务各项管理规定;(二)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三)能够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必须的技术支持与系统改造服务;(四)获得互联网支付或移动电话支付业务许可; (五)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均为B类及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预算收入逐笔经收缴入国库过程中,支付机构参与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第二章 开办要求第五条 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

4、提供经收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应签订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合作协议;支付机构依托清算机构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签订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合作协议。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支付服务相关事项。第六条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协议各方的名称(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二)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覆盖的业务范围、行政区域和服务期限;(三)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业务模式、流程和资金扣划清算方式;(四) 信息交互传送标准;(五) 责任、权利与义务;(六) 信息保密条款;(七) 监督制约事项;(八)

5、其他有关事项。协议还应当明确和细化本办法有关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其他具体要求。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内容发生变更的,各方应当就变更部分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新的协议。第七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各方应当在业务开展十个工作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 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发生终止的,除按上述第二款时间进行备案外,还应当提前一个月分别书面告知中国人民银行。第八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各方不得将该项服务通过委托等

6、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机构或单位。第三章 行为要求第九条 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在缴款人缴款时,应当明确提示本机构在该项业务中提供的支付服务内容。第十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各方应当提供该项服务必须且符合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系统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技术支持,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业务的连续性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各方因系统维护、升级等原因影响服务提供,需要暂停或变更业务处理时间的,责任方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征收机关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各方因系统故障等突发情况影响服务的,应当尽快全力解决故障问题,并立即将具体

7、情况同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征收机关。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时,应当坚持最小且必要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与该项业务有关的信息,依法使用涉税信息并遵循保密原则。支付机构应当告知缴款人所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采集的必要信息包括缴款人名称和缴款金额。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各方不得将已收集信息用于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之外的业务,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缴款人信息及资金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在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中,商业银行、清算机构应当按照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要求,与TIPS实现逐笔信息交互,信息交互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同

8、时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报文内容要求。支付机构分别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支付服务的,所依托的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应当对传送给支付机构的缴款人缴款信息进行过滤,确保支付机构采集信息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在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中,清算机构应当保障传递到TIPS 的缴款信息完整,准确反映缴款人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时,资金应当从缴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扣划。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支付服务的,商业银行负责发起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资金从缴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扣划后,由商业银行直接划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有关账户,

9、并根据TIPS对账报文严格执行缴库操作。支付机构依托清算机构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支付服务的,清算机构负责发起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资金从缴款人银行结算账户直接扣划至清算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收纳预算收入资金的清算账户,等待缴库;待TIPS对账结束后,清算机构根据TIPS对账场次和参照对账文件,将清算账户内的待划转国库资金执行缴库操作。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参与机构应按照国库经收业务管理规定,履行资金划缴和对账等各项工作要求。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不得将扣划的资金经过或停留在本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中,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延压应当入库的资金。清算机构不得将待划转国库资金经过、停留

10、或划向任何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各类账户中。商业银行不得将待划转国库资金经过、停留或划向商业银行其他各类科目和账户。第十五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各方以TIPS银行端缴款处理成功的信息作为资金缴款业务成功的唯一电子标准。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不得办理退库业务。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国库退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清算机构提供国库资金经

11、收支付服务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其业务属于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一部分,相关业务处理应同时符合国库经收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提供国库经收支付服务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应当及时提醒其限时纠正;对纠正无效的,应当将情况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停止和支付机构的国库资金经收支付业务往来。(一)未依规签订合作协议或协议不合规的;(二)未依规备案;(三)业务办理流程不符合合作协议规定;(四)延解、占压和挪用应当入库资金;(五)违规使用缴款人缴款信息;

12、(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对支付机构不合规提供服务的情况,有权责令其整改。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督促清算机构依法合规地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对清算机构提供服务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清算机构限时整改;对整改无效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停止清算机构在TIPS中的业务权限。(一)未依规签订合作协议或协议不合规; (二)未依规备案;(三)业务办理流程不符合合作协议规定;(四)延解、占压和挪用应当入库资金;(五)违规使用缴款人缴款信息;(六)未及时通过暂停或停止国库资金经收支

13、付业务往来等措施,切实防范支付机构业务不规范运行产生的风险;(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清算机构提供国库经收支付服务的行为存在不合规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和风险程度,有权要求清算机构暂停或停止与相关支付机构的对应资金清算。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库经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商业银行提供国库经收支付服务进行监管,督促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地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监管内容同时应包括:(一)未依规签订合作协议或协议不合规; (二)未依规备案;(三)业务办理流程不符合合作协议规定;(四)延解、占压和挪用应当入库资金;(五)违规使用缴款人缴款信息;(六)未及时通过暂停或停止国库资金经收支付业务往来等措施,切实防范支付机构业务不规范运行产生的风险;(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清算机构已通过其它方式逐笔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完成整改。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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