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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docx

1、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附件1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继续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500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为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一、培养目标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二、遴选条件(一)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时间点下同)。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4、身体健康,

3、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曾经担任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可优先考虑。(二)继承人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

4、可优选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计算)。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7、参与第一、二、三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原则上不再作为第四批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对象。三、遴选程序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顺序进行。(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

5、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指导老师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省前三批继承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地区正高级中医药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下达指导老师分配名额。(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填报跟师志愿(填写“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

6、继承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2、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并组织考试考核。3、根据考试考核成绩和继承人跟师志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原则上选择本地区指导老师。4、对拟入选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后公布。四、继承要求继承学习时间,连续3年。全国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学习,具体起止时间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一)学习方式与教学内容1、学习方式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理论授课时间5-6个月,跟师学习不少于1

7、80个工作日,独立临床实践不少于250个工作日。2、教学内容继承教学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要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等临证精华,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经典理论学习要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继承人要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学习1部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二)教学要求通过继承工作达到下列要求: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

8、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3、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4、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5、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技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60份。6、结业时须提

9、交2万字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五、管理考核(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负责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二)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管理。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当地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三)各地继承工作,应按照统一时间进

10、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四)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五)继承人在学习期间,不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得接受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六)继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者,经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并追回国家拨付的经费补贴。(七)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

11、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八)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当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九)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

12、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2、年度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各地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3、继承人3年学习期满,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实绩考核、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通过考核的继承人,由人事部、卫生部和

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中医临床专业的继承人,可同时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1、申请硕士学位的继承人,通过国家组织的在职人员申请攻读硕士学位医古文(中级)、中医综合入学考试,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所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由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批准,授予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具体工作方案另附。2、申请博士学位的继承人,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所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国家组织的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医古文(高级)、中医综合考

14、试,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由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批准,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具体工作方案另附。申请学位所需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七、待遇和奖励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二)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四)对成绩优异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并出版论文集。八、经费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款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按每位指导老师3万元、继承人3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1:1比例给予此项工作经费补助。该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其中专项经费的70%要用继承工作的教与学,20%用于理论学习学术交流,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项。继承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年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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