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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民事诉讼状.docx

1、定稿民事诉讼状定稿民事诉讼状民事诉讼状(一)民事起诉状 【格式1】 民事起诉状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姓名,年龄, 法定代理人姓名,年龄, 委托代理人姓名,年龄,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 1、 2、 3、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其他证明文件 份 注:原告、被告栏,必须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知晓的可写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格式2】 民 事 起 诉 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

2、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其他证明文件 份 起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 【实例1】 关云是某中学的学生(15岁),一日下课回家的路上,路经一处居民楼。楼上三楼王林家的一个花盆突然落下将其砸伤。正途径此处的市政府干部赵海遇见此事,便向附近居民刘华借了一辆摩托车,送关云去医院。由于赵海对刘华的车不熟悉,车速较慢,后来终于将关云送往医院,关云经抢救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耽搁时间过长所致。后关

3、云的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关云的人身损害追究民事责任。请据此案情,为关云的父亲关涛写一个诉状。(注意:案情中未竟事宜可以编造)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关云,男,15岁,汉族,北京市人,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 法定代理人关涛,男,40岁,汉族,北京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系原告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40岁,汉族,北京市人,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生活补助费1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补助费2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4、 2003年10月23 下午4:00左右,关云在下课回家的路上,路经王林所住的居民楼,楼上三楼王林家的一个花盆突然落下将其砸伤。正途径此处的市政府干部赵海遇见此事,便向附近居民刘华借了一辆摩托车,送关云去医院。由于赵海对刘华的车不熟悉,车速较慢,后来终于将关云送往医院,关云经抢救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耽搁时间过长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王林应当对其所管理的花盆坠落致人受伤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第1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5、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此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1万元,原告父母护理原告的误工补助费2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费1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关云就诊的医院病历; 2(证人赵海,住北京市海淀区号; 3(证人刘华,住北京市海淀区号。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关云 法定代理人 关涛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书证1份 3(证人证言2份 【实例2】 育英学校是某市一所中专学校。2002年该校出资兴建了一家化工厂,名为兴达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周晓

6、春。2003年6月,兴达化工厂欲向当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路储蓄所)借款50万元,找到育英学校要求提供担保,育英学校校长王晓玉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轿车(价值15万元)作为抵押,并已经办理了登记。2004年3月,借款合同到期,兴达化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育英学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 住所地北京市路号。 法人代表吕平,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行长。 电话 委托代理人刘小兵,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育英学校。 住所地北京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玉,育英学校校长。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

7、告以设定抵押的富康轿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价款由原告受偿: 2(判令被告承担50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6月,兴达化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x区分行路储蓄所借款50万元,找到育英学校要求提供担保,育英学校校长王晓玉为该厂向我行的借款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轿车(价值15万元)作为抵押,并已经办理了登记。2004年3月,借款合同到期,兴达化工厂无法还清欠款。现在我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和保证责任。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

8、名和住址 I、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x路储蓄所与兴达化工厂借款合同;2、育英学校为兴达化工厂的借款向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路储蓄所出具的保证函; 3、育英学校与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路储蓄所的抵押协议;4、登记部门的富康汽车抵押登记证书。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其他证明文件4份 起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签章) 负责人吕平(签章)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二)民事答辩状 【格式】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 一案(或:答辩人因 对一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注: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法人的项目填写。【实

9、例】 电子原件厂与公司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由电子原件厂为公司加工的装配玩具的电子原件,按合同约定其中主要原件的材料由公司提供,但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已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一周,且未能一次性提供,而是陆续送到的。再加上电子原件厂规模较小,加工电子原件的机器的利用率必须充分发挥,由于公司的材料未到,为不停机,电子原件厂只能改作其他单位的加工定货;而其他单位的定货上机之后,又不能中间停顿,待完成部分成品后,方能再上公司的加工产品。因此,电子原件厂交货的时间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两周。现在公司就x电子原件厂交付迟延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x电子原件厂现欲提交答辩状。请你代为拟写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10、答辩人电子原件厂 地址:某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厂厂长,位该厂宿舍 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 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电子原配件,批发零售和加工开户银行:市区工商银行账号因我厂为公司加工的装配玩具的电子原件而发生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厂为公司加工的装配玩具的电子原件,因为对方的原因,未能按合 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受到公司向人民法院的指控,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造成此项交货误期的主要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按合同约定其中主要原件的材料由公司提供,但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已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一周,且未能一次性全部提供,而是陆续送到的。因此,我厂交货的时问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两周,至少应扣除材料晚到的一周时间

11、。再者我厂规模较小,加工电子原件的机器的利用率必须充分发挥,由于公司的材料未到,为不停机待产,减少损失,我厂只能改作其他单位的加工定货;而其他单位的定货上机之后,又不能中间停顿,待完成部分成品后,方能再上公司的加工产品。因此,造成推迟向公司交货,与公司的材料未按时送到有直接关系。对此,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我厂认为:公司指控我厂延误交货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也是推卸自己责任的。漪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按照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秉公处理。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l份。 答辩人电子原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 二00四年四月十一日 (三)(民事反诉状) 【格式】

12、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 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 2(证 据 份 反诉人 年 月 日 【实例l】 2001年5月6日,地处高州某镇的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成专程到南某镇,与该地的南塑料材料厂厂长张君签订了买卖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合同。合同约定:塑料材料厂供给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检验合格的塑料餐具原材料100吨,价款80万元,货到付款50,,3个月后再付款50,。 5月13日,塑料材料厂将未经检验的100吨塑料餐具原材料送到餐具有限责任公司,餐具有限责任公司

13、付款40万元,并将原材料投入生产。6月28日,市环保监测所受市环保局委托,对该批塑料制品原材料进行检疫,发现塑料原材料有毒元素超标。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销毁所有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处罚。 9月12日,塑料材料厂起诉餐具有限责任公司,追讨40万元塑料餐具原材料欠款。 现在你是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为餐具有限责任公司撰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高州某镇 法定代表人:王成,男,40岁,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荣,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南塑料材料厂 住所:南某镇 法定

14、代表人:张君,男,45岁,厂长 反诉人就南塑料材料厂诉我合同债务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完依法责令南塑料材料厂: 一、返还我公司货款40万元及利息; 二、支付环境保护部门对我公司的2万元罚款及利息;三、支付合同违约金;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1年5月6日,我公司经理王成到南某镇,与南塑料材料厂厂长张君签定了购买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合同,约定“南塑料材料厂供给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检验合格的塑料餐具原材料100吨(价款80万元,货到付款50,,3个月后再付款50,”。5月13日,南塑料材料厂将未经检验的100吨塑料餐具原材料送到餐具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付

15、款40万元,并将原材料投人使用。6月28日,市环保监测所受市环保局委托,对该批原材料进行检疫,发现塑料原材料有毒元素超标。环保部门对我公司罚款2万元,并销毁所有塑料餐具原材料。 南塑料材料厂违反合同约定,将未经检验的有毒元素超标的塑料餐具原材料提供给我公司,极大地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给生产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裁决。此致 人民法院 附: 1。本反诉状副本l份; 2(合同原件l份; 3(市环保监测所检疫证明l份; 4(环保部门罚款决定书1份及其罚款的收据l份 反诉人: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章) 诉讼代理人:刘荣

16、二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实例2】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市商厦 住所:某市某镇 法定代表人:刘成,男,40岁,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荣,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服装公司 住所:某市某镇 法定代表人:张君,男,45岁,厂长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商厦与服装公司于2003年2月在本市签订购买男毛涤谣装500套,款式按式制作;女毛涤西装300套,款式按式制作。交货日期为2003年10月31日。我方已付定金5万元,其余货款10万元于全部货物交齐后一周内一次付清,但如对方延误

17、交货时间或产品质量出问题,则需根据给我方造成的损失情况,经有关部门作出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降低货价数额付给服装公司。在合同执行中间,服装公司对女西装300套按期交货,但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现已经本市技术监督局作出质量鉴定。而男西装则延误1个月交货,错过了最佳销售季节。因此,我商厦未能付给服装公司所余货款。现服装公司对我商厦提出起诉,而我商厦出于无奈,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对服装公司提出反诉:一是我商厦预定的300套女式西装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必须按合同规定降价处理。详见我市技术监督局的鉴定意见。二是500套男西装延迟交货1个月,给我商厦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目前仍积压西装近100套。也应由服装公司

18、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可由人民法院裁决,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秉公处理。此致 人民法院 附: 本反诉状副本1份。 反诉人市商厦 法定代表人刘 二00四年月日 (四)一审民事判决、调解书 【格式1】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o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19、。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20、。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格式2】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

21、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审员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实例l】 王立花年逾花甲睡眠不好,遂听朋友王某介绍从兴隆百货公司购买睡得好药片、睡得香口服液,花费300元。后王立花在服用购买的睡得好药片、睡得香口服液后,不但没有改善睡眠状况,反而感觉不适。经了解上述商品系进口保健食品,根据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才可销售,上述商品未经批准即上市销售,且睡得好药片冒用卫生部的批准文号。王立花一怒之下起诉请求损害赔偿,认为兴隆百货公司的行为对其构成欺诈,要求兴隆百货公司退还上述货款300

22、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300元。现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请你拟写判决书一份。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民初字第18号 原告王立花,女,1940年2月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市区号。 委托代理人周小帅,系原告之子,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市区号。被告兴隆百货公司,住所地市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兴隆百货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系兴隆百货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春,市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立花与被告兴隆百货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于20)3年11月29日向 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立花及其委托代理

23、人周小帅、被告兴隆百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立花诉称,原告服用在被告处购买的睡得好药片、睡得香口服液后,不但没有改善睡眠状况,反而感觉不适。经了解上述商品系进121保健食品,根撂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才可销售,上述商品未经批准即“等销售,且睡得好药片冒用卫生部的批准文号。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原告迩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上述货款300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300元。 被告兴隆百货公司辩称:原告对其提出的睡眠状况未改善和感觉不适未提供依据,被告不予认可。睡得好药片商品标识上卫生部批准文号确有问题,同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至于睡得香口服液应

24、属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无需卫生部的批文,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退货并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睡得好药片、睡得香口服液各一瓶,价格分别为160元、140元。随上述商品,原告从被告处获取上述商品介绍一份,介绍中称“睡得好药片能延缓衰老、保持青春”、“睡得香口服液能改善失眠、减缓衰老、保持青春活力、抗肿瘤、控制胆固醇、调节血压、防止心脏病、强化内分泌、免疫和能量系统”。同月29日,原告以上述商品未获卫生部批准即上市销售,所标明的卫生部批准文号、标识与实际不符,且服用后睡眠状况并未改善,并感觉不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一赔一”。又查明:被告销售的睡得好药片外包装的

25、中文标签上印制了“卫食健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字样及保健食品蓝色标识,但实际该商品未取得卫生部的上述批文。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另有X市大华区人民法院(2000)华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提供睡得好药片一瓶、商品发票、睡得香口服液标签复印件、商品宣传资料、保健食品证书、产品说明书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9号文、卫生部卫法监食便发(2000)94号文、川卫监发2000第002号文、被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审核备案表等证据材料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予认定。被告主张川卫监发2000第002

26、号文不适用上海地区,对此本院可予采纳。 本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睡得好药片在外包装上未经批准擅自冒用“卫食健字()第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字样及保健食品的蓝色标识,显然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且已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另被告销售的睡得香口服液,并未向卫生部申请确认为保健食品,但根据其分发消费者的宣传资料中已明确该系争商品具有保健功能,故睡得香口服液应届保健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在该商品未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被告予以上市销售,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故原告在合法购买上述商品后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7、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景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隆百货公司应退还原告王立花货款人民币300元。二、被告兴隆百货公司应赔偿原告王立花人民币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小林 代理审判员 高远远 人民陪审员 谢望玉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院印) 本件

28、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力 【实例2】 X 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民初字第X号 原告魏,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路 委托代理人许,女,部门经理,住北京市路号。被告翻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女,翻译公司翻译部经理,住北京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魏,女,翻译公司翻译部主管,住北京市路号。 原告魏诉被告翻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委托代理人许,被告翻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诉称:2001年至2002年期间,我与被告翻译公司约定由

29、我为其提供兼职翻译服务,翻译价格汉译英80形千字,英译汉60形千字。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短信方式相互沟通,收发翻译稿件,每月翻译费通过招商银行一卡通转账结清。2002年3月至2002年末的翻译费翻译公司仍未结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翻译费2500元及交通费800元 原告魏提交了如下证据:(1)调查问卷;(2)环保事业项目书;(3)英译汉稿件;(4)电子邮件;(5)翻译费统计表。被告翻译公司辩称:双方自2001年11月份合作以来,只有麦肯特调查问卷一、二,环保项目、这三个稿件未付翻译费,是因为魏的翻译质量不符合我公司的要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翻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I)调查问卷的原稿和译稿;(2)客户提供翻译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证明书;(3)5张招商银行快速汇款回单。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1.2001年魏x和翻译公司口头约定,由魏提供兼职翻译服务,x翻译公司支付翻译费。双方约定翻译价格汉译英80元/千字,英译汉60元/千字,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相互沟通,每月通过招商银行一卡通转账支付翻译费,未约定翻译质量标准。2(对于2002年稿件翻译及支付情况,翻译公司出具了5张招商银行的快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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