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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质量监管的思考与对策.docx

1、论产品质量监管的思考与对策高等教育开放大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 题 目: 论产品质量监管的思考与对策专 业: 行政管理考 号: 133*69考生姓名: 史同杰指导教师: 黄治康中央电视大学2015 年 01月 10 日 论产品质量监管的思考与对策摘 要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民众对待产品的质量需要日趋苛刻,民众从单一的解决温饱问题转变对精神享受的依赖;对待品质的理解从接受到满足需求;产品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但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外许多学者对产品质量监管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管理论体系,这

2、些理论充分揭示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却存在诸多缺憾或问题。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责任制度设计不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失,民众对待瑕疵品诉求无门。从食品安全到乘车旅行、从娱乐消费到居家生活。质量问题一直伴随着民众左右,从三鹿奶粉事件到上海楼脆脆事件再到上海喜福事件再到温州动车事件。一件件触目惊心的事件背后暴露质量问题的监管缺失或匮乏,从民众到中央高层已经深刻认识并清晰的知道了质量监管的重要性。民众对待品质的需要越来越凸显出品质监管的重要性。截止到2007年7月,全国共有47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人大或人民政府制定了产品质量地方性法规53部,地方性

3、政府规章11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大的偏差及漏洞,法律的健全、责任的追究、监管的需求亟待完善。关键词: 监管缺陷 舆论监督 监管策略目录第一章绪论11.1产品质量背景21.2国内质量现状2第二章 产品监管法律32.1质量概念32.2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3第三章 我国质量监管缺陷43.1我国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不足和缺陷43.2责任制度设计不合理43.3缺陷产品召回机制不完善53.4法律惩戒约束不够53.5产品质量监管方式缺陷5第四章 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管的策略64.1建立高效质量监管机构 64.2完善认证制度 74.3健全法制体系74.4强化信息披露74.5增加产品管理舆论监督7总结8参考文

4、献8第1章 绪 论1.1 产品质量背景随着商品经济的放开,民众对待产品质量的需求更加迫切,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生活质量、人身及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正所谓“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汇总显示,2013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702484件,其中涉及质量问题的达301366件,占42.9%。其中涉及到的家用电器类、服装鞋帽类、日用品类、食品类和交通工具类投诉占投诉量前列;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大量的行政规章,对控制产品质量

5、,提升质量水平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然而,由于立法不科学,法律体系缺乏协调性甚至存在漏洞,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不够明确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导致管理脱节,大大降低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以至于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如何主张消费者维权?如何维持市场正常秩序?如何确保商品正常流通?质量监管如何实施约束?法律如何完善健全?是需要监督商榷和思考的问题。1.2国内质量现状 中国国内学者对待产品质量监管问题涉及到的问题多有论述,但往往只从单一方面着手论及或探讨,未能全面的阐述研究的必要性或迫切性。现任西南大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李洪军教授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

6、机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主要三个方面的原因:信息生产和传播机制不健全;信息搜寻和接受机制不健全;信息的监督、资助和校正机制不健全。李洪军: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机制,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在对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立法进行评价时。国内的全面品质管理,一是应用领域方面,依然停留在以国有企业为主的状态,私有中小型企业、外资企业难有QC活动,这是市场经济的自然选择,二是规模上,依然停留在车间班组层次;三是在研究应用工具上,依然是那些初步的定性的基本方法;四是质量观念上,依然处于低层次重复阶段。其中,没有开放性思维观念,没有规模化生产经营的理念;没有工艺流程逻辑的理念;没有依靠工艺设计

7、决定产品质量的理念,特别是没有产业升级的理念。行业标准的不尽统一,监管的力度不够严谨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张迪(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在论文中阐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弊端也随之浮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是市场规律的必然,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政府如何面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各种地方保护、地方扶持现象严重,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得以温床、得以蔓延,地方政府为获得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甚至阻扰品质监管人员执法,打压品质监管人员执法,甚至一些地方执法人员与当地政府串通一气,对上欺瞒,对下打压。形成一条链制假、造假、销假的产业。造成我国目前市场上产品质量层次不齐、鱼目混杂

8、。商品质量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加之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难以从组织管理上保证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3年1月,全国质量监督部门表示将在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消费品质量安全法、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立法研究。这都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2章 产品质量监管作用2.1 质量概念质量:就是指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品质(包括

9、产品品质、工作品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活动的客观及主观的看法和态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提高产品品质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以及对提高产品品质的决心和愿望。而人的行动受大脑意识支配,有什么样的意识,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动,一个有错误品质意识的人,很难想象他能做出好的产品。只有当他的思想意识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再加上相应的工作技能,他才会做出好的产品。一位哲学家曾经说过:“高度”很重要,它反映出一个人的修养和内涵,一个做过大事或见过大事的人,想平庸都难。可想而知,品质对产品品质的重要作用。根据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因此,产品质量是指

10、产品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2.2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及其他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一系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这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是一种事前管理方式。国家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以确保重要工业产品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认证认可条例设立了强制性认证制度,即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

11、过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真制度不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而是强制性执行,否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是一项行政措施,是一种事后监督方式,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我国实现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三)奖惩制度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待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设立了名牌产品评价等奖励制度

12、。而对于实施了产品质量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则规定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3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缺陷3.1我国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不足和缺陷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比较重视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但由于建国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将产品质量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基本上没有用法律手段去调整产品质量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颁布并于2000年作了重大修改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涉及到具体行业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另外,在民法通则、消费者

13、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中也有许多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管的条文。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必须保证的产品质量性能以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消费者维护权益和政府进行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毋庸讳言,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3.2责任制度不明确产品质量监管能否起到抑制质量违法行为的效果,重要的保障条件是对不法厂商的惩罚是否合理有效。产品质量法对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规定尽管很详细,但多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措施。比如,第五章罚则部分用相当多的条文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其中以罚款、没收为主的

14、条文占多数。立法上这种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处罚但又未罚当其罚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条件下,行政罚款多与部门利益相关,因而导致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重罚款”、“轻监管”、“重罚轻刑”、“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普遍。更有甚者,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又由于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质量有问题产品的罚款比例是已查处部分货值金额的三倍以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也只规定了双倍赔偿,处罚力度不够,因而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往往不会收到满意的效果。因为现阶段不法厂商被查处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往往是制假售劣十次才有可能受到一次处罚,

15、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致使不法厂商从事违法行为的经济基础始终未能动摇。3.3 缺陷产品召回机制不完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各国依据产品的生产及制造过程,一般将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发展缺陷。由于缺陷产品往往是成批量的,当这些产品投放市场以后,将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果不加以干预,其危害将是广泛而无法控制的。因此,美国在世界上率先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随后其它西方国家也纷纷效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强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呤引。3.4法律惩

16、戒约束不够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是需要付出巨大的运行成本的,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是经济人,也是有限理性的,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制定、运行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时,也会考虑成本与收益,它可能会为了政府或部门利益而忽视甚至直接损害个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政府机构组织庞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在理性经济人本性的支配下,将政府权力异化,出现权力设租、寻租现象。然而,我国产品质量法在确立现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时,由于种种原因,却并未设立相应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对质量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也未予以明确。此外,虽然我国在2004年开始实施了行政许可法,但至今也仍未建立起

17、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权力制约机制的缺失,导致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问题。3.5 产品质量监管方式缺陷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等,这些制度看似严谨,实则存在着许多问题。产品质量标准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标准老化。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制订的,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应五年修订一次,但这些标准大多并未进行过修订,其指针与现实的产品质量严重脱离。(2)标准体系问题严重。我国标准按照制定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类。按规定,上一级标准颁布后,下一

18、级标准自行作废。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行业实行分部门管理,导致一些部门管理的企业一直在沿用本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并未执行国家标准,这样便经常出现同一产品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3)推荐性标准执行困难。我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强制性标准主要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等重点领域强制实施,而推荐性标准则是鼓励企业自愿执行。由于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不完善,一些企业经常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不在生产设备、技术水准等方面遵守推荐性标准,而是以假冒、欺骗等方式获取同等的宣传效果。比如近些年来随着“绿色食品”标识、“质量安全”标识的推广,似乎一夜之间所有的产品上都贴上了这样的标识,使得这些本应作为区分产品质

19、量优劣的举措变得毫无意义,优劣产品掺杂在一起的混同状态依然没有得到改善。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管的策略4.1建立高效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散乱、监管效率低下是我国商品质量监管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因此应当设立综合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并赋予足够的处置权利,职能划归中央直属,不受地方政府干预,以此为准绳去实施监管,对于完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提升产品质量监管效果都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4.2完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政府要加大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产品的财政支持力度,对于部分风险性高,涉及百姓日常生活的产品,要进行强制性认证。同时,政府应积极监督和引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建立健全质量认证法律规范,打牢认

20、证基础;强化诚信意识,依法加强质量认证标志的管理工作,树立认证公共品牌和公信力;加强认证标准和程序管理,提高认证的有效性;通过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认证人员素质,强化认证能力建设;规范、简化认证程序,方便申请者申请认证,提高认证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和认证信息,方便社会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4.3健全法制体系现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经济的双重伤害,而改变我国商品质量问题不能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和监管的力量。必须依据法律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有关商品质量的违法行为。完善有关商品质量的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质量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发达国家和地区

21、通过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有效地避免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销售、制造、贩卖、运输,对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依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达标、不符合生产卫生标准的食品、药品,有毒有害产品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4强化信息披露 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是其实是处于不利地位的,这就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增强消费者知情权。一方面,监管机构及时向消费者传递有效信息,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公之于众,这既可以维护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形成对制假售假着的威慑力,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商品质量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政府

22、应拓宽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同时消费者提高对商品质量的辨识能力,一旦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且强化与消费者协会的沟通与交流,帮助消费者了解市场中商品的假冒伪劣情况以及不良商贩的信息。4.5 增加舆论压力随着电子信息的逐步完善,各种新型电子传播媒介,如微薄、微信、博客等广泛应用,对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起到震慑作用,在目前的网络为导向的信息发达舆论造势下,各种移动设备通过信息传输作用,使得信息能够在极短时间内迅速得到传播。在如此大的舆论高压态势下,很多不法商贩已经有所收敛。制假,造假、伪劣商品已经无容身之地。但是单一的依赖于网络的监管还远远不够,只有通过强化新闻媒介的介入机制给市场上

23、出现的假冒伪劣现象加以披露,加上舆论的快速传播,从心理防线上击垮歪风邪气的滋生土壤。 4.6 完善产品召回制度2004年3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为我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起到一个良好的开端。2007年7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予以销

24、毁,并责令生产企业主动召回,并给予行政处罚。但目前涉及产品质量领域还远远不够,仍需立法强行制约。总结商品质量事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经济保障,事关一个企业的生存,同时也是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的重要因素,目前在我国,商品质量达不到要求,质量监管机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事实上,商品的质量好坏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要想真正提高我国商品质量水平就应多方面共同努力,密切配合,持之以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监督商品质量并提升商品质量,那么我国商品质量现状就一定会得到改善。参考文献1 李洪军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机制,北京社会科学。2张迪. 市场经济中的假冒伪劣现象。3王树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效性提升的策略研究,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 ( 10) :35-41.4张林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7( 5) :15-17.5刘静产品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6-62.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最基础知识,2000: 179-185.4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200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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