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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资料资料.docx

1、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资料资料秦州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班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参考资料秦州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一、普查对象、范围通过全国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的普查,查清我国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引调水工程、堤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塘坝工程、窖池工程九类工程以及灌排工程、地下水取水井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特性、规模与能力、效益及管理等基本情况,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了解其数量及总体规模情况。其中灌排工程见“灌区专项普查”;地下水取水井工程见“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普查对象和范围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的对象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已建和在建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是指为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而修建的工程。本次水利工程的普查范围是指在普查时点之前未报废的水利工程。实际已经报废,但尚未履行报废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列入普查范围;普查时点之前未被使用,且主要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利工程,也不列入普查范围。九类水利工程的定义、普查范围及普查方式为:1、水库工程指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带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功能的水利工程。本次普查中,总库容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总库容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

3、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库容。本次普查不含地下水库。2、水电站工程3、水闸工程指建在河道、湖泊、渠道、海堤上或水库岸边,具有挡水和泄(引)水功能的调节水位、控制流量的低水头水工建筑物。本次普查中,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m3/s至1m3/s(含1m3/s)之间的水闸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 以下的水闸工程本次不调查。橡胶坝工程归为水闸类普查,全部进行重点调查。本次普查不含船闸、工作闸及挡水坝枢纽上的泄洪闸和冲沙闸。4、泵站工程指由泵和其他机电设备、泵房以及进出水建筑物组成,建在河道、湖泊、渠道

4、上或水库岸边,可以将低处的水提升到所需的高度,用于排水、灌溉、城镇生活和工业供水等的水利工程。本次普查中,装机流量1m3/s及以上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m3/s且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规模。本次普查包括引泉泵站工程。6、堤防工程指沿江、河、湖、海等岸边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边缘修筑的挡水建筑物。本次普查中,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5级以下的堤防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只查清其数量和总长度。本次普查不包括生产堤、渠堤和排涝堤。7、农村供水工程亦称

5、村镇供水工程,指向广大农村的镇区、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供给生活和生产等用水,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用水需要为主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指以村镇为单位,从水源集中取水,输水、净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系统,包括自建设施供水。本次农村供水工程普查定义集中式供水工程为集中供水人口在20人及以上,且有输配水管网的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城镇管网延伸工程、联村工程和单村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指除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外的,无配水管网,以单户或联户为单元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包括分散供水井、引泉供水、雨水集蓄供水工程和无设施供水。本次普查

6、的范围为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的供水工程。对于设计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或设计供水人口2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重点调查;设计供水规模200m3/d以下且设计供水人口2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供水量和供水人口等。8、塘坝工程指在地面开挖修建或在洼地上形成的拦截和贮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农村供水的蓄水设施。本次普查容积500 m3及以上的塘坝工程。不包括:不进行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的鱼塘;不进行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的荷塘;因水毁、淤积等原因而报废的塘坝工程。9、窖池工

7、程指采取防渗措施拦蓄、收集天然来水,用于农业灌溉、农村供水的蓄水工程。一般包括水窖、水窑、水池、水柜等形式。本次普查容积在10 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不包括水毁、淤积等原因而报废的窖池工程。二、清查登记清查登记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普查对象清查和普查数据获取两部分内容。(一)普查对象清查普查对象清查是清查登记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主要查清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与规模等基本信息,确定普查表的填表单位,保证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1、清查范围及内容对全部的水库、水电站、泵站、引调水、堤防工程及过闸流量1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设计供水规模200m3/d及

8、以上或设计供水人口2000人及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清查,主要查清工程名称、位置、规模指标、工程管理单位名称及隶属关系等。2、清查要求(1)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本县域内的清查工作。对清查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逐一进行清查,填写清查表。(2)对于泵站工程,多级泵站的每一级为一个普查对象,分别填写清查表;联合泵站的每一处(座),为一个普查对象,分别填写清查表;对于堤防工程,同一名称且同一规划标准的堤防工程为一个自然段,做为一个普查对象,填写清查表。对于由多个工程组成的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类别,分别填写清查表。如:由水闸和泵站工程组成的闸站工程,

9、应分别填写水闸工程清查表和泵站工程清查。对于“套闸”工程,可根据“套闸“的主要开发任务,分为两类:一类为“船闸”,本次不普查;另一类为“节制闸”,以节制为主,兼有通航任务,在本次普查中只将建在主河道上的节制闸列入普查范围,填写清查表。(3)对于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界和在界(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界)河上(上述两种情况以下简称跨界)的水闸、泵站及堤防工程,由工程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组织清查;对于跨界的水库、水电站、引调水工程及农村供水工程,清查归属由以下方法确定:水库工程:由挡水主坝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组织清查。水电站工程:由厂房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组织清查。引调水工程:由取水口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

10、分别组织清查。农村供水工程:由净水厂工程所在的县级普查机构分别组织清查。3、清查步骤(1)编制水利工程基础名录流域及省、地级普查机构对直管的各类水利工程按照县级行政区编制普查对象基础名录,下发到县级普查机构。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县域内已掌握的水利统计资料、工程规划建设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可参照上级下发的基础名录,按照清查表的内容编制各类水利工程的基础名录,作为清查工作的基础。(2)划分普查区县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县域内清查对象的特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划分普查区。如果县域内清查对象较少,县级主管部门对清查对象情况较为清楚,也可不划分普查区。对于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工程,可按乡镇行政区域划分普查区,普查区

11、名称要与乡镇行政区名称一致。对于引调水工程和堤防工程,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清查,不需划分普查区。对于农村供水工程可按乡镇行政区域划分普查区,也可不划分普查区。(3)清查登记普查员依据水利工程基础名录,结合1/5万的普查工作底图,按相应的普查区,对清查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引调水、堤防、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清查。查清已建和在建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管理单位及其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填写清查表。(4)清查成果的审核验收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与清查基础名录进行对比,重点核对变化的清查对象,对漏报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清查对象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5)数据录入及上

12、报县级普查机构对清查表审查合格后,由普查人员通过“水利普查数据处理软件”进行清查表的录入,并对录入成果进行复核,形成县级各类水利工程名录,报上级普查机构。(6)清查成果逐级汇总审核地、省级普查机构对清查成果进行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省级普查机构将核准后的清查成果报流域普查机构和国家普查办。国家普查办对流域及省级上报的清查成果进行审定,形成最终的全国各类水利工程名录,并逐级下发至各级普查机构。对于跨界的各类水利工程,由上级普查机构逐级汇总,并剔除重复后,确定各类普查对象的组织填报机构和填表单位,形成各类水利工程名录。对跨界的堤防工程,上级普查机构还应重点核查堤防工程的名称和规模,规范堤防在各县级

13、行政区内的名称(如:长江无为大堤在各县级行政区内的名称应分别为:“无为长江大堤-县段”)。审核合格后,形成各级堤防工程名录。(二)普查数据获取1、静态指标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主要以静态指标为主,通过对普查对象的清查,确定了普查表的填表单位,对于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依据清查名录,按照普查表的填表要求,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表单位收集普查表中各项静态指标。对于资料完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可采用档案查阅的方式获取;对于资料不完整或无设计资料的小型水利工程,可结合实地访问、现场测量和综合分析的方式获取。对于塘坝和窖池工程,采用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测量及综合分析等方式,以行政村为单位获取普查表中各

14、项指标。2、动态指标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的动态指标包括水库工程的2011年供水量,水电站工程的2011年发电量,引调水工程的2011年引水量,农村供水工程的2011年实际供水量、2011年实际供水人口和年实收水费。由普查员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对以上动态指标做好2011年的记录和整理工作,水库和引调水工程的动态指标主要根据工程管理单位的供(引)水记录填写,若没有供(引)水记录,根据取水口所建台帐及下游用水量确定。农村供水工程的动态指标主要根据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表计量记录填写,对无水表计量的农村供水工程,也可通过该工程的水泵流量、日供水时间和供水天数计算。(三)清查表及填表说明 表3-1 清查表目录序号

15、表 号表格名称1Q201表水库工程清查表2Q202表水电站工程清查表3Q203表水闸工程清查表4Q204表泵站工程清查表5Q205表引调水工程清查表6Q206表堤防工程清查表7Q207表农村供水工程清查表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水库工程清查表2011年表号: Q 2 0 1 表制定机关:水 利 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1.清查所在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2.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序号3.水库名称及编码4.所在

16、河流(湖泊)名称及编码5.水库位置6.总库容(万m3)水库工程管理单位11.水库归口管理部门名称7.单位名称8.联系人 9.联系人电话10.隶属关系1 中央 省 地 县2 中央 省 地 县3中央 省地 县4 中央 省 地 县 中央 省 地 县普查员: 联系电话: 日期:2011年 月 日 普查指导员: 日期:2011年 月 日 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水闸工程清查表(过闸流量1m3/s)2011年表号: Q 2 0 3 表制定机关:水 利 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

17、1.清查所在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2.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序号3.工程名称及编码4.所在河流(湖泊)名称及编码5.所在灌区(引调水)名称及编码6.工程位置7.过闸流量(m3/s)8.橡胶坝坝长(m)工程管理单位13.工程归口 管理部 门名称9.单位名称10.联系人11.联系人电话12.隶属关系1中央省地 县2中央省地 县3中央省地 县中央省地 县普查员: 联系电话: 日期:2011年 月 日 普查指导员: 日期:2011年 月 日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泵站工程清查表2011年表号: Q 2 0 4 表

18、制定机关:水 利 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1.清查所在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2.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序号3.泵站名称及编码4.所在河流(湖泊)名称及编码5.所在灌区(引调水)名称及编码6.泵站位置7.装机流量(m3/s)8.装机功率(kW)泵站工程管理单位13.泵站归口管理部门名称9.单位名称10.联系人11.联系人电话12.隶属关系1中央 省地 县2中央 省地 县3中央 省地 县中央 省地 县普查员: 联系电话: 日期:2011年 月

19、 日 普查指导员: 日期:2011年 月 日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堤防工程清查表2011年表号: Q 2 0 6 表制定机关:水 利 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1.清查所在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2.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序号3.堤防名称及编码4.所在河流(湖泊)名称及编码5.河流岸别6.堤防级别7.所跨行政区名称8.堤防长度(m)堤防工程管理单位13.堤防归口管理部门名称9.单位名称10.联系人11.联系人

20、电话12.隶属关系1左岸 右岸1级 2级3级 4级 5级 5级以下上游县 下游县 中央省地 县2左岸 右岸1级 2级3级 4级 5级 5级以下上游县 下游县 中央省地 县3左岸 右岸1级 2级3级 4级 5级 5级以下上游县 下游县 中央省地 县左岸 右岸1级 2级3级 4级 5级 5级以下上游县 下游县 中央省地 县普查员: 联系电话: 日期:2011年 月 日 普查指导员: 日期:2011年 月 日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农村供水工程清查表(200m3/d及以上或2000人及以上)2011年表号: Q 2 0 7 表制定机关:水 利 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

21、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1.清查所在行政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2.行政区划代码:(普查机构填写)序号3.工程名称4.工程编码5.工程所在地6.管理单位7.设计供水能力6.1单位名称6.2单位隶属关系6.3联系人6.4联系电话7.1设计供水规模(m3/d)7.2设计供水人口(人)1省 地 县乡 村 其他2省 地 县乡 村 其他3省 地 县乡 村 其他4省 地 县乡 村 其他5省 地 县乡 村 其他省 地 县乡 村 其他普查员: 联系电话: 日期:2011年 月 日 普查指导员

22、: 日期:2011年 月 日三、普查表填报及审核(一)填表基本要求1、规模以上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及设计供水规模大于等于200m3/d或设计供水人口大于等于2000人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一个工程填写一张普查表;引调水工程由其管理单位隶属的普查机构组织,一个工程填写一张普查表;设计供水规模小于200m3/d且设计供水人口小于2000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及塘坝和窖池工程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普查表。2、普查表中所有编码及行政区划代码均由普查机构填写。3、普查表中填写的有效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地理坐标精确到0.1秒;泵站工程普查表中的装

23、机流量保留四位小数;农村供水工程普查表中除“年实际供水量”、 “生活供水量”、“生产供水量”、“居民生活水价”保留一位小数以外,其余数字均保留到整数位。4、对于资料不全又无法实测等原因未能获取数据的,在表中指标项后填写“不详”;对于特定条件(见指标解释)下,不允许填写的指标项后填“/”。5、普查表的各项指标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黑色碳素笔或钢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须使用汉字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6、普查表由填表人、复核人和审查人签字,并由填表单位盖公章。填表人一般为普查对象管理单位的技术人员;由行政村填报的普查表,填表人为村级普查人员;没有管理单位的普查对象

24、,填表人为普查员。复核人一般为普查员;对于由普查员直接填报的普查表,其复核人为普查指导员。审查人一般为普查指导员;对于复核人为普查指导员的普查表,审查人应为普查机构指定的其他普查指导员。填表单位公章:由填表人所在的工程管理单位盖章;由普查员直接填报的普查表,不需要盖章。(二)填表说明及主要审核关系表3-2 普查表目录序号表号普查表名称1P201表水库工程普查表2P202表水电站工程普查表3P203表水闸工程普查表4P204表泵站工程普查表5P205表引调水工程普查表6P206表堤防工程普查表7P207-1表200m3/d及以上或2000人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普查表8P207-2表200m3/d以

25、下且2000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普查表9P208表塘坝及窖池工程普查表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水库工程普查表2011年表号: P 2 0 1 表制定机关:水 利 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一、基 本 情 况1.水库名称及位置1.1名称及编码:名称 编码 (普查机构填写)1.2地理坐标:东经 北纬 (中小型水库填写)1.3水库位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行政区划代码 - (普查机构填写)1.4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名称及编码:

26、名称 编码(普查机构填写)1.5所在河流(湖泊)名称及编码:名称 编码(普查机构填写)2.水库类型山丘水库平原水库3.主要挡水建筑物 3.1类型:挡水坝 挡水闸(选择此项时,不填写第3.2项)3.2挡水主坝类型: 按材料分:混凝土坝 碾压混凝土坝 浆砌石坝 土坝 堆石坝 其他 按结构分:重力坝 拱坝 支墩坝 均质坝心墙坝 斜墙坝 面板坝 其他4.主要泄洪建筑物型式坝身式岸坡式隧洞式闸孔式5.坝址控制流域面积(km2) 6.坝址多年平均径流量(万m3) 7.移民安置情况7.1生产安置人口(万人) 7.2搬迁安置人口(万人) 8.工程建设情况 已建 建成时间: 年 月在建 开工时间: 年 月二、工 程 特 性 指 标9.水库调节性能日调节 周调节 季调节 年调节 多年调节无10.工程等别 11.主坝级别1级 2级 3级4级 5级12.主坝尺寸 12.1坝高(m) 12.2坝长(m) 13.最大泄洪流量(m3s) 14.高程系统 15.坝顶高程(m) 16. 防洪标准 16.1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16.2校核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续P201表17.特征水位、库容及水面面积17.1校核洪水位(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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