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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拔河比赛规则Rules.docx

1、国际拔河比赛规则Rules國際拔河比賽規則(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定義與說明:第1條 拔河拔河運動之愛好者須為國家拔河協會忠實之會員,而此國家拔河協會應隸屬於國際拔河聯盟;拔河運動之參與者必須為業餘愛好者,並必須遵守國際拔河聯盟制定之規則和指導。第2條 分類國際拔河比賽分類如下:室外和室內男子和女子成年、青年(未滿23歲)和青少年第3條 重量分級國際比賽時,依團隊體重分級如下超輕量級 不超過 480公斤次輕量級 不超過 520公斤輕量級 不超過 560公斤輕中量級 不超過 600公斤中量級 不超過 640公斤輕重量級 不超過 680公斤重量級

2、不超過 720公斤無限量級 無限制第4條 體重測量和驗戳章蓋印當隊伍體重超過參賽量級之體重限制時,應再給予一次測量體重之機會;體重測量和驗戳章蓋印應在比賽開始前至少一小時完成。第5條 年齡限制5.1青少年組參加青少年組之拔河選手之年齡始於滿15足歲當年之年初,止於滿17足歲當年之年底。(註:若一選手於5月滿17足歲,則他可繼續參加青少年組直至該年之12月31日止)。5.2青年組參加青年組之拔河選手之年齡始於滿18足歲當年之年初,止於滿22足歲當年之年底。(註:若一選手於5月滿22足歲,則他可繼續參加青年組直至該年之12月31日止)。5.3成人組參加成人組之拔河選手之年齡始於滿18足歲當年之年初

3、。第6條 隊伍與替補6.1隊伍人數在比賽開始時每隊必須有八位選手。當隊伍就比賽位置,並在裁判之控制下,則視為比賽已開始。6.2替補時機比賽期間可替補一位選手。當替補完成後,即不得再進行任何更動。替補可用於戰術運用或選手受傷。替補僅能發生於體重測量後,並已完成第一場比賽之第一局後。被替補之選手不得再參加該量級之任何後續比賽場次。替補選手必須是註冊於該隊伍之選手。6.3替補程序替補與被替補選手皆須穿著全套比賽服裝(比賽服、短褲、長襪和比賽鞋)向主審報告,由主審指派裁判處理。在比賽區之適當位置(平整硬面)應準備一個磅秤以測量兩人之體重之差額;替補選手之體重只能相等於或輕於被替補選手之體重。全隊之總重

4、量不得因替補而增加,就算該隊伍未替換前之體重未超過該量級之重量限制。替換後,主審或受指派之裁判必須除去被替補選手之體重驗戳章,並在替補選手身上蓋適當之驗戳章;主審或受指派之裁判要在出賽單上登錄替補情形。6.4最少之比賽選手數不允許第二次換人。當發生第二次選手受傷時,得允許七位選手繼續比賽;但不允許比賽選手人數少於七人。第7條 教練與防護員每隊可有一位教練指導選手。每一隊也允許有一位防護員。防護員之功能在於比賽前後照護選手,不得在比賽中與選手交談,並須位於主審指定之位置。第8條 運動裝備8.1運動服裝8.1.1選手之運動服裝比賽隊伍須穿著適當之運動服裝,包括短褲、運動衫或緊身套衫和長襪。全隊之比

5、賽服裝須一致。8.1.2教練和其他隊伍成員之運動服裝教練和其他隊伍成員應穿著和比賽選手一致之服裝或穿著同一色系之運動服裝。8.1.3頭飾選手、教練和隊伍成員被允許穿戴下列頭飾:帽子、鴨舌帽和頭巾。這些頭飾之顏色須和運動服裝同一色系。選手、教練和隊伍成員之頭飾須統一。註:如回教之纏頭巾或類似之頭飾應依據宗教或文化而被允許。8.1.4防護衣在裁判允許下,選手得在運動衫內穿著防護衣,以保護皮膚;防護皮帶可在允許下穿戴於運動衫外;後位之防護衣厚度不可超過5公分,並須穿著在運動杉內,且置於繩子和身體中間。防護衣上不得有鈎扣、溝漕或其它可能鎖住繩子之物品。8.2樹脂黏膠樹脂黏膠是被允許用來協助握繩,但只可

6、塗抹手上。在室內比賽時,樹脂黏膠只能在主辦單位同意下,並在裁判指導下使用。8.3體重測量時之穿著男子隊於體重測量時至少應穿著適當大小之不透明短褲。女子隊於體重測量時至少應穿著適當大小之不透明短褲和上衣。體重測量時不可穿著鞋子。8.4比賽鞋8.4.1室外比賽鞋比賽鞋不可加工改裝;鞋底、鞋跟和鞋邊須齊平;不允許有金屬釘或金屬片。鞋跟允許有厚度小於6.5 mm之金屬片,但須與鞋邊齊平;鞋底和鞋跟不可有鞋底釘或突出之釘爪(如圖一)。8.4.2室內比賽鞋室內拔河比賽鞋必須保持出廠時之模樣,不可進行任何之加工變造;鞋底必須為橡膠或類似之材質,以給予適當之抓地力,但不至於造成比賽場地表面或地板之損傷。鞋底、

7、鞋跟和鞋邊須齊平全鞋跟金屬覆蓋全馬蹄形金屬覆蓋半馬蹄形金屬覆蓋1/4馬蹄形金屬覆蓋最大6.5 mm圖一:室外比賽鞋第9條 比賽繩9.1比賽繩之尺寸比賽繩之圓周必須介於10公分至12.5公分之間,且不可有結節或握把;繩之兩端須縛紮結尾,長度不得短於33.5公尺。9.2比賽繩之標誌 比賽繩之標誌應以黏沾方式固定,以利裁判之調整。 9.2.1室外比賽繩之標誌繩子上須有五個標誌如下:(a) 一個在正中央。(b) 兩個在離中央兩邊各4公尺處。(c) 兩個在離中央兩邊各5公尺處。(d) 以上(a)、(b)、(c)之標誌須不同色。 9.2.2室內比賽繩之標誌繩子上須有五個標誌如下:(a) 一個在正中央。(b

8、) 兩個在離中央兩邊各2公尺處。(c) 兩個在離中央兩邊各2.5公尺處。 (d) 以上(a)、(b)、(c)之標誌須不同色。第10條 拔河區與標線10.1室外拔河區與標線拔河區必須為平坦之草地;地面需標劃一條中心線。10.2室內拔河區與標線拔河區之面層須採用足以與一般室內拔河鞋產生良好摩擦力並經國際拔河聯盟審定之材質。拔河道長度建議為36公尺、寬度為100 120公分;面層上須標劃中心線和離中心線兩邊各2公尺之標線。拔河技術規則第11條 握繩選手不可握繩於最外側標誌之內側;每次比賽時,第一位選手應盡量握繩於靠近最外側標誌處。比賽繩不可打結或纏繞,亦不可利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或隊友進行鎖繩;比賽開始

9、時,比賽繩必須是繃緊狀態,且比賽繩之中心點標誌要對準地上之中心線標線。第十二條 拔河姿勢除了後位,每一位拔河選手都應使用赤裸的雙手握繩,雙手掌心向上,且繩子應穿過身體和手臂上端之間。後位握繩法參見規則第十三條。任何其它導致繩子不能自由移動之握繩法,皆為鎖繩犯規。雙足須伸展於膝關節前方,且全隊選手必須一直維持拔河姿勢。第十三條 後位姿勢最後一位拔河選手稱為後位。繩子須從身體前方沿著身體至背部,再斜上至對側肩上;多餘的繩子應經由腋下向後。後位應以正常的方式握繩,亦即雙手掌心向上,雙手手臂向前伸展。後位被允許將繩子置於保護皮帶之下而不構成鎖繩犯規。違反規則第十四條 比賽時的違規14.1 一般之犯規1

10、. 坐地犯規(Sitting) 故意坐在地上或滑倒之後沒有立即回到原位。2. 觸地犯規(Leaning) 以足部以外之其它身體部位碰觸地面。3. 鎖繩犯規(Locking) 任何妨礙繩子自由移動之握繩法。4. 握繩犯規(Grip) 任何違反規則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條規定之握繩法。5. 夾持犯規(Propping) 繩子未通過身體和手臂上端間之握繩法。6. 蹲姿犯規(Position) 坐在腳上或腿上,或未將雙足伸展於膝關節前方。7. 爬繩犯規(Climbing the rope) 用雙手拉傳繩子。8. 划繩犯規(Rowing) 重複跌坐地上並後退雙足。9. 後位姿勢犯規(Anchor posit

11、ion) 任何不同於規則第十三條之姿勢。10. 防護員犯規(Trainer) 比賽時防護員和選手交談。11. 消極犯規(Inactivity) 比賽中,雙方未主動努力進行比賽而導致過久之僵持,這種情形會破壞拔河運動之精神,可在任何時機宣告重賽(No pull)。比賽應立即在原拔河道或最近之其它拔河道重新開始。如果未主動努力進行(消極)之比賽持續超過十分鐘,則主審應宣告重賽。14.2 室外比賽之犯規12. 腳架犯規(Footholds) 在拉緊口令下達前,以任何方式在地面踩踏造成凹窪。14.3 室內比賽之犯規13. 越線犯規(Side-stepping) 在室內比賽中踏出拔河道範圍。第十五條 失

12、格隊伍在一局比賽中,若犯規多於2次就會被判輸掉這局比賽,即使只有一位選手犯規。第十六條 違反規則不遵守國際競賽規則之隊伍可能會被取消比賽資格。競賽與計分第十七條 場、局和休息時間循環賽制由 n (n-1) 2 場比賽所構成,n為參賽隊伍數。每場比賽有兩局,局間應有合理的休息時間。場間最長之休息時間為六分鐘,此段時間開始於隊伍離開比賽場地,結束於進入檢錄區。第十八條 擲硬幣比賽開始前,以擲硬幣決定拔河場地,並在第一局結束後換場地。如果須進行第三局,則由擲硬幣決定拔河場地。第十九條 獲勝19.1一般之獲勝贏得一局是指將繩子拉過規定之距離或對隊被判失格。19.2 室外比賽之獲勝贏得一局是指將對方離繩

13、子中央4公尺之標誌拉至地上之中心線。19.3 室內比賽之獲勝贏得一局是指將對方離繩子中央2公尺之標誌拉至我方地上離中心線2公尺之標線。第二十條 計分20.1 循環賽以局數2:0獲勝,得3分;落敗隊伍得0分。各贏一局,則各得1分。20.2 預賽、準決賽、決賽比賽以三局兩勝制時,若一隊以2:0獲勝,可得3分,落敗隊伍得0分;若一隊以2:1獲勝,則得2分,落敗隊伍得1分。第二十一條 重賽以下情形可造成重賽:(a) 經兩次警告後,同時犯規。(b) 兩隊之消極犯規。(c) 兩隊無法繼續比賽。(d) 雙方皆未犯規,但比賽受到中斷。在 (a)、(b)、(c) 情形下宣布重賽時,比賽應立即重新開始,不得休息。

14、當在 (d) 情形下宣布重賽時,則允許適當之休息。裁判第二十二條 職員與裁判職員應由國際拔河聯盟指派,以管理所有國際比賽。國際比賽裁判之最後遴選應為技術委員會之職責。第二十三條 主審之權責被指派之主審為該場比賽之最後決定者;責任如下:(1) 忠實執行國際拔河聯盟之規則。(2) 在隊伍抵達比賽場地前,確認已準備好比賽繩。(3) 儘可能依照時間表進行比賽。權力如下:(4) 按照規則第十七條給予休息時間。(5) 宣告重賽。(6) 在警告後,判定隊伍失格。(7) 如果主審認為選手之行為或言語已違反運動員精神,得在未警告下,判定該隊伍失格。主審在給予警告時,應以手勢表明犯規種類,指出何隊犯規,並加註第一

15、次警告或最後警告。主審在給予說明時,應簡明扼要,並使用適當手勢。主審之判決即為終判。第二十四條 副審之責任副審應在主審之指導下執行任務。比賽中,副審應位於主審之對面,觀察比賽隊伍,並將違規情形以手勢告知主審。副審應將主審之警告告知違規隊員或隊伍。第二十五條 體重測量裁判國際比賽中,國際拔河聯盟得指派一名幹部擔任體重測量裁判,以負責正確的測量選手之體重和蓋驗戳章。手勢與指令第二十六條 開始程序當裁判看到兩隊教練“已準備好”之手勢後,應以口令和手勢循序進行下列指令:舉繩 隊員應以規則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條之握繩法握繩,雙足平貼地面。拉緊 須將繩子拉緊;在室外比賽時,每位選手可以伸展腿之鞋跟或鞋邊以建

16、立一個腳架。預備 裁判應調整繩子正中央標誌使之對準地上之正中央標線。開始 繩子經適當之靜止後開始比賽。第二十七條 每局比賽結束每局比賽結束時,裁判應吹哨並把手指向獲勝隊伍;重賽時,則在雙手交叉後,指向地面之正中央標線。第二十八條 拔河比賽中之指令與手勢(如圖二)指令手勢1 準備之確認 (Team are you ready)以手臂指示隊伍2 舉繩 (Pick up the rope)雙手向前做水平伸展動作3 拉緊 (Take the strain)雙手上舉,掌心向內4 調整中心線 (Rope to center)指示移動至正中央標誌5 預備 (Steady)雙手上舉,掌心向外6 開始 (Pul

17、l)迅速將手下放至兩側7 結束 (Indicate winner)吹哨並把手指向獲勝隊伍8 換邊 (Change ends)吹哨並把雙手交叉於頭頂上9 重賽 (No pull) 吹哨並把雙手向下在體前交叉 10 警告 (Caution) 上舉犯規邊之手,並以一或二隻手指指示第一次或第二次警告 第二次警告第一次警告重賽換邊結束開始預備調整中心線拉緊舉繩準備之確認圖二:指令與手勢第二十九條 拔河比賽中之常見犯規與手勢(如圖三)犯規手勢1 坐地犯規 (Sitting)手臂向內微彎,水平移動2 觸地犯規 (Leaning)手臂水平外展指向地面3 鎖繩犯規 (Locking)手肘碰觸上提之大腿4 握繩犯

18、規 (Grip)雙手作握繩狀5 夾持犯規 (Propping)雙手作握繩狀,沿身體側邊上抬動作6 蹲姿犯規 (Position)微抬腿作伸蹬動作7 爬繩犯規 (Climbing the rope)雙手作爬繩動作8 划繩犯規 (Rowing)用手臂和上半身作划船動作9 後位姿勢犯規 (Anchor position)用手碰觸肩部10 防護員犯規 (Trainer)用手指碰觸嘴唇11 腳架犯規 (Footholds)用腳跟踢地面12 越線犯規(Side-stepping)用單腳踩踏側邊地面越線犯規腳架犯規後位姿勢犯規划繩犯規爬繩犯規蹲姿犯規夾持犯規握繩犯規鎖繩犯規觸地犯規坐地犯規防護員犯規 圖三:

19、常見犯規與手勢比賽架構第三十條 通則國際拔河聯盟之國際錦標賽包括預賽、準決賽和決賽。 預賽採循環賽,所有由國際拔河聯盟指定之參賽隊伍僅能在公開場合進行單次抽籤。 預賽將產生四隊進入準決賽,準決賽之敗隊爭第三名,勝隊進入決賽爭一、二名。第三十一條 最少之參賽隊數世界或洲際錦標賽,每一量級之參賽隊數至少須達四隊;未達四隊,不能成為正式之世界或洲際錦標賽。第三十二條 單組比賽當每一量級之參賽隊數少於十二隊時,預賽採單組循環制。 循環預賽之前四名進入準決賽。 預賽三、四名在準決賽之對隊由投擲硬幣決定。 投擲硬幣之勝隊對上循環預賽之第二名,敗隊對上循環預賽之第一名。第三十三條 分組比賽當每一量級之參賽隊

20、數多於十二隊(含)時,分二組進行循環預賽。以先前之世界或洲際錦標賽之排名決定分組位置。各組循環預賽之前二名進入準決賽;分組第一名對上另一組之第二名。若循環預賽之前二名的積分相同,則依據規則第三十四條決定名次。第三十四條 預賽名次之決定循環預賽後,若有多隊積分相同,依序由以下規則決定名次:(1) 比賽結果:比較相關隊伍間於預賽之勝負關係。(2) 獲勝場次:若相關隊伍之勝負關係無法決定排序,則獲勝場次多者為勝。(3) 警告:若上述二種規則仍未能決定排序,則以獲警告少者為勝。每場之警告總數為每局警告數之總和;失格視為警告三次;被判重賽前之警告數須計入;若因規則第二十一條(a)款而被判重賽者,則視為雙

21、方各獲警告三次。(4) 隊伍體重:前述三項仍未能決定排序時,以出賽單上之隊伍體重為準,輕者為勝。(5) 抽籤:當上述規則皆無法決定排序時,則抽籤決定。第三十五條 抽籤之監督所有決賽和序位之抽籤皆須在大會指定之職員的直接監督下進行,這些職員需仲裁所有之爭議。比賽規則之修訂於下列之年度會員代表大會修訂Drogheda, Rep of Irelandon 11 April 1992London, Englandon 24 April 1993Rochester, USAon 18 April 1998Mogelsberg, Switzerlandon 6 May 2000Pretoria, Sout

22、h Africaon 28 April 2001Assen, Netherlandson 27 April 2002Rochester, USAon 3 May 2003Cento, Italyon 21 April 2004第三篇 裁判制度實施辦法第1條 目的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培養裁判人才,促進裁判之技術水準,提昇比賽之品質與平順,建立良好之培訓制度,特訂定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依據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以下簡稱全國體總) 訂頒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之規定訂定之。第3條

23、裁判分級本會裁判依其技術、經驗、年資分為:(一) C (縣市) 級裁判。(二) B (省市) 級裁判。(三) A (國家) 級裁判。第4條 各級裁判之基本條件(1) 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2) 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對拔河運動貝特殊造詣者。(3) 品行端正者。(4) 嫻熟拔河運動規則及裁判技術者。(5) 參加拔河裁判講習會並經考試及格者。第5條 各級裁判資格及晉級辦法(一) C(縣、巿)級裁判1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拔河運動技術檢定合格者。2擔任拔河教練一年以上者。3,曾獲全國性拔河競賽冠軍者。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縣、市拔河運動委員會舉辦之C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

24、C級裁判證。(二) B (省、市) 級裁判l具備C級裁判證滿一年,並具二十場次之裁判執法經驗,表現優異者。2,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並經拔河運動技術檢定合格者。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省 (市) 拔河運動協 (委員) 會舉辦之B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B級裁判證。(三) A (國家) 級裁判1具備B級裁判證滿二年,並具執行四十場次之裁判執法經驗,表現優異者。2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且成績優異者。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A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A級裁判證,並備冊連同資料卡報請全國體總備查。第6條 裁判之任用經講習測驗合格之裁判,依其分級 ( C、

25、B、A ) 分別由縣 (市) 拔河運動委員會,省 (巿) 拔河運動協(委員) 會及本會遴聘任用 ; 惟國家代表隊之隨隊裁判,須取得A級裁判證者始得充任。第7條 裁判之進修(一) 國內 :1本會或省 (巿) 拔河運動協 (委員 ) 會、縣 (市) 拔河運動委員會依規定每年舉辦各級裁判講習會至少1次,各級裁判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2各級裁判講習會之最低研習天數至少三天 (二十四小時) ,並須以集中連續性方式舉辦,授課內容包括 : (1)拔河運動規則、(2)裁判技術、(3)判例分析、(4)裁判職責、(5)記錄方法、(6)裁判示範、(7)裁判實習、(8)英文 ( A級講習會必備課程) 。(二) 國外

26、 : 本會A級裁判經考核績優者,得由本會遴選參加亞洲拔河運動協會及國際拔河運動總會主辦之裁判講習及國際裁判甄試 (遴選辦法另訂) 。第八條 裁判之管理、考核及獎懲(一) 由本會建立各級裁判資料卡同時列冊管理,並將資料卡副本分別送請縣 (巿)體育會 ( C級裁判) 、省(巿)體育會 ( B級裁判) 及全國體總 (A級裁判) 備查,以加強追蹤、輔導及考核。(二) 由本會成立裁判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辦二次研討座談會,提供新知,以提高裁判之水準。(三) 各級裁判,經考核表現優異者,得報請本會理事長予以獎勵,具特殊績優事實者,並得報請教育行政機關或各級體育會獎勵。(四) 各級裁判如有違反規章之情事,經本會

27、查核屬實後,取消其裁判資格或吊扣裁判證及其他適當之懲處。第四篇 教練制度實施辦法第1條 目的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促進拔河競技水準,提昇教練素質,培養指導人才,建立良好制度,特訂定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以下簡稱全國體總) 訂頒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之規定訂定之。第三條 教練分級(一) C (縣、巿) 級教練。(二) B (省、巿) 級教練。(三) A (國家) 級教練。第四條 各級教練基本條件(一) 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二) 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

28、對拔河運動具特殊造詣者。(三) 品行端正者。(四) 具二年以上實際教練經驗者。(五) 嫻熟拔河運動競賽規則。(六) 曾參加本會認定之國內外講習會合格者。第五條 各級教練資格及晉級辦法(一) C (縣、巿) 級教練L:具備本辦法第四條各項規定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縣(巿)拔河運動委員會舉辦之C級教棟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C級教練證。(二) B (省、市) 級教練:l具備C級教練證且實際擔任教練工作滿二年以上者。2曾當選國家代表隊員且成績優良者。3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省 (巿) 拔河運動協 (委員) 會舉辦之B級教練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B級教棘

29、證。(三) A (國家) 級教練:1具備B級教練證且實際擔任教棟工作滿二年以上者。2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且成績優異者。具備上列資格之二者,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A級教練請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備冊連同資料卡報請全國體總核發A級教練證。第六條 教練之任用(一) C (縣、巿) 級教練:可應聘擔任學校、企業及縣(巿)代表隊之教練。(二) B (省、市) 級教練:可應聘擔任省 (巿) 代表隊教練或省 (巿) 協 (委員)會聘任之教練。(三) A (國家) 級教練: 可應聘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及派往國外擔任教練。第七條 教練之進修(一) 國內:l本會或省 ( 巿) 拔河運動協 (委員 ) 會、縣 (巿)

30、拔河運動委員會依規定每年舉辦各級教練講習會至少乙次,各級教練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2,各級教練講習會之最低研習天數至少三天 (二十四小時) ,並須以集中連續性方式舉辦,授課內容包括 : (1)體能訓練法、(2)運動基本技術、(3)指導技術、(4)運動規則、(5)運動醫學與營養、(6)運動科學理論 (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等) 、(7)戰略與戰術、(8)運動傷害防護、(9)英文 ( A級講習會必備課程) 、(10)八級教練應具備之責任與修養。(二) 國外:視實際需要每年遴選優秀八級教練若干人參加亞洲拔河運動協會及國際拔河運動總會主辦之教練講習會 (遴選辦法另訂) ,以吸收新知。第八條 教練之管理、考核及獎懲(一) 由本會建立各級教練資料卡同時列冊管理,並將資料卡副本分別送請縣(市) 體育會 ( C級教練)、省 (市) 體育會 ( B級教練) 及全國體總 ( A級教練) 備查,以加強追蹤、輔導及考核。(二) 由本會成立教練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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