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浦东新区市民中心 合欢路2号 邮编:200135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68542222-88277;2、60893790;3、68800000-107;4、50797128;5、68588980;6、68396761;7、68003694;8、20991078;9、68102086;10、58698715;11、68286637,传真:50186105,电子邮箱: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条件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
2、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3.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4.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5. 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6.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7. 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8.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为正式件。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办理流程: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第10条6.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7.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