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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

1、v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附 件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为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根据国家及我省科研项目和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下称“重点科研计划”),支持我省高校在自然科学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国

2、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我省高校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优先支持支撑我省重要产业行业的科技需求。第三条 重点科研计划按照研究类别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三类。第四条 成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成员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申请、立项评审、结项等全过程管理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下称“云平台”)进行。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重点项目科研计划编制坚持政府引导与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限额申报,当年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发布

3、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限额和申报要求。第六条 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选题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重点支持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探索研究;2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经费预算合理,提交预期成果和达到的学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形成科研团队开展合作研究;3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充足的时间保证,年龄、职称结构合理,能够形成和谐稳定的研究团队;4项目负责人所在院校能够提供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必要的图书资料等研究条件;5

4、项目申请资料齐全完备。第七条 项目申请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领域不得作为研究内容,涉密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第八条 项目承担学校和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承担学校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设施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项目组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开展研究工作;2项目负责人应为我省高等院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3项目负责人职称应为中级及以上,学风端正。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或研究人员主持项目研究;4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的主要提出者和设计者,了解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内外研究动态,立足于项目研究的前沿,具备组织和领导完成该项目的能力和学术水平,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5项目

5、组成员必须是能够实际参加该项目工作并具有完成该项目能力的教师和科研人员;6鼓励在校学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课题研究工作。第九条 下列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但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的实施:1已主持本计划项目和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且未结项(题)者; 2计划外出学习或连续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不能实际主持项目者;3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失信或违规行为者。第十条 重点项目申报程序:1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6-7月份;2由各高校统一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申请书通过云平台实行网上提交;3申报截止后,申请基本信息在云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项目负责人的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6、第十一条 各高校科研、财务管理部门要综合考虑负责人和研究团队科研项目执行能力,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等编制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确保推荐项目研究质量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提交评审:1负责人不具备本计划规定的申请资格;2申报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3所提出的研究项目不符合当年项目申报要求;4低水平重复性研究,无明确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5缺乏立论依据,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晰;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按照“同行评议,公开

7、择优”的原则,组织专家依托云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程序:管理办公室按学科领域分配项目组和专家组,按照学科对应原则将项目发送给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开展网上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结果。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重点审查项目选题方向、现有研究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经费预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国家或河南省、省教育厅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及培育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实施的项目,承担学校承诺匹配研究经费的项目等。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并依托云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立项通知文件,公布下达。第十七条

8、 项目负责人依据立项通知文件,依托云平台填写提交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下称“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可下载打印立项通知书。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管理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并结合年度预算提出安排建议,按程序核定后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科研计划组织与管理,主要职责是:1制定项目申请通知,发布项目申请的相关信息;2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信息及拟立项项目信息进行公示;3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遴选立项项目;4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阶段评估检查,组织项目验收;5其他需决定的有关重大事宜。第二十

9、条 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具体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主要职责是:1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请材料,协助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材料;2按照立项通知文件要求,协助获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3根据承诺匹配项目研究经费,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4协助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并将相关材料通过云平台提交。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编写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项目计划任务书;2按管理办公室批准下达的任务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3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4按要求适时接受管理办公室和所在高校组织的项目检查;5项目研究期

10、限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申请验收。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为2-3年,项目组制订计划任务书时须明确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实施、开展研究,认真制订项目工作计划,确保项目计划如期完成。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报送检查报告、项目总结和经费使用等。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各承担高校和项目负责人应维护科研计划的严肃性。项目计划任务书一经批准下达,要按计划进行实施,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成员或调整任务书的

11、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办理调整或中止审批手续。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负责人简历、延期或更改研究内容的文字说明等),经所在学校同意,报请管理办公室批准。1负责人调出原学校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者;2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者; 3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者。项目负责人需更换的,可由符合有关项目计划要求并具有组织实施该项目能力的项目组成员担任。如本项目组无适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可推荐相近学科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项目负责人。如确无合适人员担任项

12、目负责人,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第二十五条 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云平台提交电子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执行全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检查分为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年度检查委托承担高校组织进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项目检查和结项、验收情况,写出本校的项目执行管理报告,报送管理办公室。不定期检查由管理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过网络或实地检查督促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各承担高校和项目组应积极配合检查,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对检查中发现不配合项目检查、项目进展不力、不及时按要求报送执行报告者,对有关高校或项目负责人提出警告,限期进行整改。对规定时间内整改无明显效果的,管理办公

13、室将对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任何人不得自行中止、撤销项目。如在检查中,同一学校有多个项目检查不合格或不配合检查者,管理办公室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下年度申报指标、暂停项目申报、停止或追回项目拨款等处理。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期限到期后的3个月内通过云平台提交结题验收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管理办公室审批。(一)验收材料:1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2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报告,附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论文论著及各类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结项报告内容一般应包含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论著、申请及授权专利、经费开支情况等相关材料。项目结项报

14、告中验收专家人选由不少于3名本单位以外且非同一单位的相关领域正高职称专家组成,结项意见须由专家本人手写。项目结项报告须经项目承担学校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二)验收程序:1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为依据,项目负责人依托云平台填写结题信息并提交结题申请,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报告及附件须转换成pdf格式文件提交;2项目承担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验项目组提交的原始材料并在云平台进行网上审核;3管理办公室依托云平台对项目组提交的结题申请和结项材料进行审批;4获准结项项目,负责人可依托云平台打印生成结项证书。结项证书由承担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人员到管理办公室审验签章。(三)验收组织:1项目

15、结题验收工作由承担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抽检。抽检以组织专家组实地考核形式进行,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项目承担学校外相关领域正高职称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学校要提供重点项目计划任务书、结项报告等纸质材料。3项目抽检情况将记录到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得通过项目结项验收: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计划任务;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3提供的总结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完整、不真实;4擅自修改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5技术成果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6存在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对于结项未通过的项目,管理办公室给予延期、中

16、止或撤销等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项目应予以中止:1经检查并经实践证明,研究内容无新意和实用价值;2项目组骨干研究力量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工作无法按原计划执行;3研究条件不能满足研究工作需要,无法完成项目研究任务;4因其他因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项目应予以撤销:1经检查并经实践证明,项目设计和理论有重大错误或缺陷;2项目组主要人员有严重剽窃现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行为的发生;3项目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财经纪律、知识产权条例等并造成严重后果;4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并申请结题验收;5其它造成国家和所在学校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现象。中止或撤

17、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和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应按项目管理要求提出报告,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实施期限完成者,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项目延期报告,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以年计、限一年),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管理办公室批准。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按期完成和未按时进行项目结项者,将对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结项者,管理办公室将撤销项目,项目负

18、责人及主要成员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并记录信用档案。第三十三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者,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上报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中止。第三十四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研究报告等,应注明“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资助(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著作类成果必须由出版社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正式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必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证明

19、及原本。第三十五条 项目研究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全部档案材料应按有关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档案工作规范要求,转交所在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归档。第六章 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 重点科研计划经费列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预

20、算执行及监督检查等,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等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资助经费使用:1经检查,项目组未开展工作或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完成阶段目标任务;2未按要求接受管理办公室和所在高校组织的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和科研管理规定的。第四十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项目负责

21、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支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财务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滥用科研经费者,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者的责任,同时省财政厅将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撤销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今后一年申请重点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并上报管理办公室。已拨经费结余部分按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项目研究期限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项目经费支出决算表,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连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一同报送管理办公室。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教育厅2003年6月12日发布的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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