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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docx

1、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法呢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当然和我们后面要讲的产品质量法的关系也非常密切,和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也非常密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市场的扩大,有关消费者的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了,受到侵权的消费者要求保护自己权益的案件越来越多了。那么,我们学习的思路是这样的,先要把消费的含义搞清,消费者的权益搞清。随后要了解这个立法它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社会背景,也应该说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这样一个背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样一个立法的历史,它是体现了法律对于弱者的一个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于弱者的一个特别的保护,它是弥补了民商法的一个

2、不足,是经济法的一种特别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立法。随后呢,又强调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对于侵权行为在法律中间怎么样追究法律责任,怎么样确定侵权主体,对它进行制裁、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这么一个尺度。大体上,这样一个思路。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消费者的概念。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一)消费者的概念这里给出的是,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一个概念、一个定义。这个定义是和国际上对消费者的定义是大致是一样的。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要注意的这么一点,一个作为消费者的主体,肯定是自然人

3、、个人,这里不包括经济组织、法人、不包括其它的单位。另外呢,消费者的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的需要。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指的是生活消费。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以区别于政府或其他组织体。王某住宾馆遇害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的“消费者”的定义?1997年月,王某出差来到某市,入住甲宾馆。上午时左右,王某经宾馆服务总台登记后,由服务员领入客房,下午时左右在该客房被犯罪分子李某杀害,随身携带的

4、钱财被劫走。事后查明,李某于当日下午时零分进入宾馆伺机作案,在按王某客门门铃待王某开门后,即强行入室将其杀害并抢劫财物,下午时分离开宾馆。期间,甲宾馆末对其作访客登记,且对其行踪也未能注意。被告甲宾馆是四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装着安全监控设施。甲宾馆制定的甲宾馆质量承诺细则置放于客房内。该细则中有“小时的保安巡逻,确保您的人身安全”、“若不符合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歉,或奉送水果、费用打折、部分免费,直至赔偿”等内容。王某遇害后,其父母精神受到打击,并为料理丧事多次来沪,经济受到一定的损失。王父、王母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主张甲宾馆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外,王

5、父王母还主张了宾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认为,王某作为旅客住宿,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案件应当根据保护受害主的原则来处理。问:王某因公出差而在宾馆住宿,算不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表明,“生活消费”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案件审理中,宾馆抗辩说,王某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因此,王某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显然,宾馆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消费者权

6、益保护法上的“生活消费”是针对“生产”和“流通”而言的。而不是“因公”和“因私”的界限。如果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是将购得物用于再生产或转售,那么,这种购买行为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但是,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需要,就应当受到该法的调整。(二)消费者的特征:根据这个定义呢,我们紧接着下去就概括了消费者的特征。第一个特征,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任何人不论其自身的具体的情况怎么样,都可以成为消费者,主要包括了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人。另外呢,消费者还包括了某种生活消费商品的使用人和服务的接受人。我支出了费用,我作为购买者是消费者

7、。另外一个,我购买了回去以后,使用的自然人、个人也是消费者,这里也包括了消费服务的接受人。即使用由他人购买的商品、接受了由他人购买的服务的人都归在消费者的范围内。在商店购买了食品的人,他自己可以交易过程中间,是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而消费这个商品的子女啊、亲朋好友、家属啊等等都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同样一处道理呢,也适用于对各项服务的消费者里头。这是第一个特征了。(1)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第二个特征,消费者消费的客体包括了商品和服务,客体主要是两大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行为的客体就是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这里,我们也指出了两点,第一,商品和服务呢,必

8、须是合法的经营者,提供的合法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之内,法律禁止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如果是私下的交易,即使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的也不能够作为消费者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为这种交易呢,缺乏公开性。所以,这里我们指的商品的消费、服务的接受必须是一种公开的交易,是在国家的法律允许的购买或接受的范围之内的。我们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的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各个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办法规定呢,就把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和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的投诉,排除在受理申诉的范围之外的。这个消费,接受商品或服务呢,它是在消费者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是一种公开的交易

9、的情况下,这样的一个条件。(2)消费者是消费的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第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这些消费方式一般是通过支付同等于商品价格的货币而实现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代价,比如像劳力、提供便利条件等等来实现消费。这里呢,支付货币不是唯一的一个支付手段,其他的,只要是等价的支付都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至于不支付任何代价,而由经营者赠送的商品和服务,同样也是属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方式。(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第四,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性消费,任何人他只有他的消费是生活消费的情况下呢,他才是消费者。这个生活消费的目

10、的,是为了满足自己以及家人的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4)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性消费。这个是关于消费者,我们先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它的主体的一个范围,是在什么情况下,它作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特指的一个保护主体。知假买假案案情1998年3月5日,张某在日光商厦购买了TL200型电话台灯个,拿回来后发现电话没有入网标志,使用时觉得效果很差,于是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张某的朋友李某知道这件事后,觉得非常气愤,认为应当给日光商厦一个教训,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1998年月11日,李某在日光商厦购买TL

11、200型电话台灯个,每个单价元,总价款为20240元,该电话台灯电话话部分无入网标志,李某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要求日光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日光商厦提出:李某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李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李某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日光商厦所售无入网标志的电话台灯具有几项指标不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对此日光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被告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20240元,原告李某同时将其所

12、购的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退还给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2)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不服,以日光商厦之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思考方向知假买假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一直是讨论的热点。分析这类案件要注意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关于消费者”含义的规定和第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从而确定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正确调整。分析问题一,知假买假的商品购买者不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

13、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末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可见,只有消费者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中,李某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呢?从案情来看,李某购买个电话如灯的目的是因为对其朋友买到假货,上当受骗的事情而感到气愤,想要教训一下日光商厦,以维护消费者的尊严,而不是“生活消费”因而,其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问题二,知假买假是否应当得到商品价格的双倍返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

14、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欺诈的行为,一般认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欺诈一方存在期诈的故意。()欺诈一方为欺诈的行为,包括故意虚假告知情况和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受欺诈一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即欺诈中的因果关系。()受欺诈一方因错误判断而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经营者满足了条件中的一、二条,但买假者的行为却不满足条件三、四,因此,经营者不构成欺诈,知假买假者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的规定获得双倍返还。二审法院认为,日光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返还价款等其他民事责任,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和第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来

15、对此进行调整。李某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日光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李某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也未受到欺诈之害,故李某的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点评与提示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更不应当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定。尽管李某的行为是一种维权行为,其精神值得赞同,但法律有它自己的运作平台和轨道,要遵循其自己的语言和逻辑体系。在知假买假的案件中,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尽管没有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裁,但受到了其他法律法规的制裁,更加在信誉、道义上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不

16、能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忽视,对卖假行为的纵容。法律本身是自成体系的,某种行为一个法律难以规范,自然会有其他法律来调整。下面我们讲一讲关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二、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一)消费者问题的产生消费者问题呢是市场经济社会商品交换过程中,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问题。交换和交换双方的利益形态的差异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前提。消费者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即近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所产生的特有的现象。这里我们是论证了消费者问题在近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必然性。那么,它是生产经营者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

17、经营者、消费者相分离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社会商品交换过程中,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问题。交换与交换双方的利益形态差异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前提。消费者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即近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所产生的特有现象,是生产经营者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相对分离的必然结果。上面的是一个结论,后面呢,我们又逐个论述了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第一个原因呢是,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消费者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呢必须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生产的产品它已经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生产的目

18、的是为了进行交换,它是作为商品而存在的。第二个呢就是必须有消费者所依存、相对立的、相分离的商品经营者。商品的生产是为了进行交换,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消费,是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呢是为了满足自身的一种物质文化需要,因此也存在着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一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润,一个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文化需要,产生利益的冲突。这就不可避免经营者假冒伪劣的这样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并且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呢,生产者经营者就会抬高物价、进行强制交易等,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个是第一点,是从他们的利益追求这方面,说明他们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第二,消费者认识

19、能力的差异。客观世界上的商品是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商品的性能、使用的质量等等又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他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有限的,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等方面的认识,又是有限的。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由于对商品的认识不足,就难免会受到损害。这个是商品的使用它的知识,它是一个非常大的功夫的一个信息,对消费者来说,他掌握信息的可能性、机会和能力又是有限的。很容易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损害。第三,消费者需求的个体差异。这里我们论证了,商品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消费者由于自身情况的不同,对消费商品和劳务的需求也就不同。当生产者根据一般的消费者的情况来生产出的商品,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

20、说也许是适合的,但是不能够排除一些有特殊需要的消费者,对特定的消费者可能会带来损害。消费者之间的这种个体差异性也是造成消费者问题的一个原因。第四,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加剧了消费者问题。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的发展,它就使消费的品种越来越复杂了,而且呢竞争发展到了垄断,经营者的力量发现了横向、纵向的一种发展。并且呢,消费品的信息只是集中在生产者、经营者的手中。相反呢,生产商品、经营商品的经营者它掌握信息,作为需要掌握信息的消费者却不掌握信息。这种信息占有和信息需要的不均衡性,也是使得消费者力量越来越弱小。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是:1.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2.消费者认识能力的差异3.

21、消费需求的个体差异4.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加剧了消费者问题这里我们是通过以上四个方面,从市场经济分析的角度呢,来说明了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这个问题呢,大家可以结合现实经济生活来加以把握。下面我们再进一步的来论证,消费者问题的产生呢,市场经济中它的不可避免性。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交易,消费者必然是处在弱者的一个地位。为什么呢?我们也分了三点进行论证。(二)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是由商品经济本身决定的,当消费者以支付货币的消费方式从他人那里获得消费商品和劳务的时候,消费者在这种交易中总是处于弱者地位:第一个原因呢,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形态不同。这个原因呢,就是在于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交换

22、过程中呢,经营者它所承担的仅仅是经济风险,而经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又是不太大的。而作为消费者,它所承担的是生命啊、健康啊这样的一种风险。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呢,消费者往往是处在一个弱者的地位,它所承担的风险要比经营者大的多。第二个呢,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与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不同,生产经营者在即时交易的过程当中呢,他的利益,它马上收到了货币,他的利益已经得到了实现。最多也就是,极少极少的情况下,他收了一张假币,这种情况是极为特别的。那么,一般来说,他的利益在即时交易过程中间,立即就得到了实现。对于消费者来说,它要在以后的长期的对商品的使用过程中间,这个商品的价值才会逐步得到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

23、间,可能就埋藏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为,有些商品的假冒、残劣的这样一些后果,它是在以后才表现出来的。这是第二个,从利益的实现方式上,消费者也是处在弱者的地位。第三,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决策的时候所依赖的信息来自经营者。我们大约也知道,作为消费者它的对于商品信息的不源,它的消费的知识,是非常非常有限的,它都是要经过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才能够进行比较、鉴别,最后作出买和不买的判断。经营者在逐利的驱动下,往往就会提供一些片面的、甚至是虚假的信息。这样的就不可避免的使消费者受到损害。1.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形态不同2.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与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不同3.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决策所依赖的信息来自经营

24、者某市日光商场搜身案1997年1月日,李某到市中心日光商场欲购买商品,在二楼化妆品专柜前,李某让营业员赵某、钱某、孙某拿出几种化妆品地行挑选。因对商品不太满意,李某未购买即离开此柜台,到其他柜台购买。营业员赵某、钱某在收化妆品时,认为少了一盒,怀疑李某拿走了,就在商场内找到李某,当众指责她偷了化妆品。李某否认,并要求见其经理。赵某就将李某带到了经理办公室。经理说:“你有没有拿化妆品?”李某说:“没有”。于是经理要求对其进行搜向,李某表示不同意。这时,有很多人围在经理办公室门口围观。经理说,“我们商场有规定,如果我们怀疑有人偷东西的话,就要对他进行搜查。这个规定我们已经贴在商场门口了。”李某仍然

25、拒绝对其进行搜身。经理表示,如果不让搜身,就不放李某走。李某没有办法,只好把随身所带的小包和外衣让商场检查。商场的人没有搜出什么东西来,只好让李某离开。李某走出经理办公室的时候,很多人对其指指点点,李某也无法忍受众人异样的目光,并且对刚才脱下外衣让人搜查的情景感到屈辱。于是,李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日光商场的责任。思考方向(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哪些权利?()日光商场在商场门口贴出的告示,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其法律效力如何?分析生活中发生过许多商场对顾客进行强行搜向的恶性案件,报报道,哈尔滨一定商场竟然一天之内,对四百多名顾客进行搜身检查。消费者的尊严和人权竟然受到如此

26、的忽视,令人吃惊。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到底有哪些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列举了消费者的九项项权利即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和监督批评权。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时同,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案中,日光商场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李

27、某进行要挟,并在众目暌暌之下对其进行搜身,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日光商场提出,其在商场门口贴出了告示,已经公开声明了其要对嫌疑者进行检查,因此应当免责。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8、。”在本案中,日光商场门口贴出的告示,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宪法保护消费者人格和尊严的规定和精神,因而应当是无效的,不得作为其抗辩的理由。综上,在本案中,日光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声时告示不得作为免责抗辩。三、消费者权益的涵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并且,在广义上,消费者的权利已包含了消费者的利益,前者的有效实现是后者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权益就是必须要用权力来保护的,应该实现的这种利益。它的含义大家可以看一下。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

29、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其现代性及社会公益性的特生尤为突出,因此,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上述概念表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它的现代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特征呢特别突出,因此我们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依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概括,但一般说来,应主要包括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

30、是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至第条分别规定了该法的下列四项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这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交易的原则都是很适合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第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第三个是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具体的原则呢有以上四个原则。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发

31、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有层次的规范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是: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法是指,年月第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管理法、机动车辆管量法等。3.维护消费交易公平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服务、价格等方面以及消费合同管理方面的规范等。4.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5.涉及消费商品、服务标志、表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以

32、及各种商品、服务标志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大家看一下就行了,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一、消费者权利概述在消费者权利概述中间呢,我想主要要掌握以下几个,一个就是要掌握消费者具有的权利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消费者权利是以消费者特定的身份为基础的,就是和消费者的人身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只有在以消费者的身份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才能享受这种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权利是以消费者资格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另外一方面,反是消费者,它们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呢,都享有这种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身份的存在为充分条件的。只要是消费者都能享受到这种权利。第二,消费者权利具有法律规定性,这种规定是带有强制性的。第三,消费者权利是特别赋予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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