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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档案局文件.docx

1、常州市新北区档案局文件常州市新北区档案局文件常新档20081号关于贯彻实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各镇、街道党政办公室,区各部委办局(分局)院、直属单位办公室(综合处):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发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提高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规定,促进我区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各镇、街道,区各部委办局院,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列入区档案馆进馆序列的单位按规定执行,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二、实施时间自2007年度形成的归档文

2、件材料按照规定执行,垂直条线部门按条线要求执行。三、实施步骤1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和业务培训工作。2各单位在对本单位形成文件材料调研的基础上,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3根据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各镇、街道,区各部委办局院,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列入区档案馆进馆序列的单位,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报区档案局审批后执行;市垂直条线部门编制后在报送市局的同时报区档案局一份。四、实施要求1提高认识,把握内涵。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是对照检查单位和各部门文件材料归档齐全完整、价值科学鉴定的重要依

3、据,也是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的重要基础。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科学开展档案价值鉴定,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认真学习规定,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理解规定的内在精神实质,从而指导档案工作实践。2精心组织,认真编制。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和部门情况,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要认真调查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范围、种类,加强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研究,结合本单位职能和部门工作实际,突出职能特色,详尽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根据其重要程

4、度,合理确定其保管期限,使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具有针对性。3明确范围,规范业务。这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对象仅限于机关文书档案,各单位形成的会计、科技、声像、实物等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合二为一,编制成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文件材料归档和文书档案的整理执行新规定后,文书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类,年度归档文件的整理除“保管期限”项作相应调整外,其他各项继续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执行。4及时编制,主动申报。机关

5、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区档案局审批后执行;市垂直条线部门编制后在报送市局的同时报区档案局一份备案。各单位在报送新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同时,附本单位最新的“三定”方案或职能情况介绍(复印件)。附件:1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限期表审查申报表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

6、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

7、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

8、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

9、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

10、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

11、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

12、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

13、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5.1 本机关为主办的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

14、决定、纪要 永久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5.2 本机关为协办的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15、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7.1 重要的 永久7.2 一般的 30年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8.5 机关联

16、合行文的文件材料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

17、、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5.1 重要的 永久8.7.5.2 一般的 30年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8.8.2 年度以下的计

18、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9.3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9.4 先进

19、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9.9 职工名册 永久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20、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9.11.1 重要的 永久9.11.2 一般的 30年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10.2.1 重要的 永久10.2.2 一般的 10年10.3 接待工

21、作的计划、方案10.3.1 重要的 30年10.3.2 一般的 10年10.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 ,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0.6.1 重要的 永久10.6.2 一般的 10年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11.1

22、.1 重要的 永久11.1.2 一般的 10年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附件2: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限期表审查申报表申报单位单位地址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的文件材料名称附件及说明单位意见:(盖 章)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盖 章) 年 月 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盖 章) 年 月 日此表一式二份。 附报:单位三定方案或职能情况介绍主题词: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实施通知常州市新北区档案局 2007年3月13日印发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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