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辖区水域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按规定实施处罚或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拆除动力装置等强制措施。接受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作出或者实施相应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排查和上报县级水上重大事故隐患,并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四、负责辖区船舶登记的受理前审查工作。五、负责辖区非机动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负责辖区非机动船船员服务簿签发工作,负责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的实施工作。六、负责对辖区通航水域的船舶实施船舶安检工作。七、负责辖区通航水域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航行船舶的定期签证审核、公告工作。八、负责辖区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
2、锚地和安全停泊(作业)区划定、公告工作。根据辖区水域情况和上级要求,实施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负责辖区通航水域内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的许可工作。负责辖区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航行航路、时间核定和申请护航的现场维护工作。九、负责办理辖区通航水域内采石采沙等临时施工和非永久性建筑物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工作并发布航行通(警)告。受理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情况报告,并督促其所有人和经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打捞,负责辖区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受理航道、航标等异常情况的报告,及时发布航行警告,抄告航
3、道管理部门。十、负责通航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审核工作。负责辖区一般水域单航次船舶运载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洗舱作业的审批和航行通(警告)工作。十一、实施辖区水域船舶水域防污染的监督管理。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组织实施港口油污应急计划。负责400总吨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签发工作。负责一般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市局负责)。十二、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十三、受理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按规定向县有关部门和市地方海事局报告事故。负责
4、辖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重、特大事故除外)。协助省、市海事机构做好事故处理的跟踪工作。十四、建立辖区水上安全应急机制,发生险情时积极组织力量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负责险情的响应工作。十五、负责对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十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三台县交通运输局航务管理所工作职责航务管理所是对辖区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一、贯彻执法国家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制定和贯彻水条及本细则的具体措施;二、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和水路服务运输企业开业审批、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奖惩;三、维护运输秩序,协调各种水运业之间、运输船舶和港埠企业之间的平衡衔接,处理纠纷;四、提高水路的运输服务质量,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组织交流先进运输经验,提高水运管理水平;五、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并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处理各种水路运输违章;六、负责辖区内航道管理、维护、整治、疏竣、设标等工作;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