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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所管理制度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1、分值权重按县财政局考核占70%、当地党委、政府考核占30%累加后计算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先、模”和_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乡镇党委、政府侧重考评政治学习、廉政建设、_活动和_纪律等方面情况,县财政局侧重考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七)乡镇财政所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与备品,要认真清查、登记造册,所有权归县财政局,财政所不得随意变更和处臵;变更、处臵和报废等,必须报县财政局批准。(八)乡镇财政所的正常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核定拨付。(九)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执行所在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的安全制度,认真按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值班值宿;发生事故,按所在乡镇值班值宿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乡镇

2、财政所管理制度范文三(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内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县局党委、行政决定决议,保证政令畅通,工作不打折扣。(三)积极开展财政部门“八项服务承诺”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四)不断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安排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坚决不准玩电脑游戏和其他娱乐活动,更不得参与_等其它违法违纪活动,凡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所负责人知情不制止各罚50%,制止不了而又

3、不报告各罚50元。(五)认真履行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和突出困难问题,所负责人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局领导请款汇报,同时,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作用。(六)建立工作督查责任追纠制。凡因工作互相推诿、延误工作时效,造成工作落实不到位,经县政府和县局督查发现工作失职,一律追纠负责人责任。如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扣补贴100元,局里通报扣50元,对影响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每个干部职工经常到单位、村户结合本职进行调研活动,为管理体制改革出谋献策,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

4、益。2021年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_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第三条_的使用原则(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_和协调。(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_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

5、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1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四)_开发工作领导

6、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_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_办备案。第六条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2变贫困的落后面貌。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第七条扶贫资金经乡_办、财政所审核后,经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八条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乡_办和财政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

7、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扶持项目要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组、乡_、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本办法由_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_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度3第一条为建立我乡扶贫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_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扶

8、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部门、人员。第四条扶贫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扶贫资金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五条分管扶贫资金的领导对扶贫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第六条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4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

9、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七条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第二篇:_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镇的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_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镇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它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镇贫困村及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二)专款专作,重点优先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镇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用于我镇的_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

10、观规律,必须符合我镇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式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范围(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转移使其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四)_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扶贫支出。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镇扶贫领导小组申报,经班子会议审核后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必须符合镇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项目以抽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会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第三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

11、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_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_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_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_开发方针政策、_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

1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_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_。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第五条地_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

13、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

14、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_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15、(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依据:(一)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二)贫困人口数;(三)贫困县数;(四)自然条件;(五)基础设施状况;(六)地方财力;(七)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八)资金使用效益;(九)其他。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_开发_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_开发_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三)由_开发_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

16、案,上报_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_办;(四)以工代赈计划由国家计委及时下达,财政部拨付资金。第十四条中央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_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第十五条中央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分别提取1.5%,用于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_开发_,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

17、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_开发_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另行规定。第十六条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在地方各级_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_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

18、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_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计划部门会同财政、_办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会同_办等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第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推行报账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_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第二十一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

19、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_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按时向财政部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抄报有关部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计委(以工代赈办)、_办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二)配套资金不足的;(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第二十四条对骗取、套取、挪用、_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

20、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用于边境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三北”防护林的财政扶贫资金,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财政部财农字_文件规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_文件规定。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_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推进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央_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财

21、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一、资金来源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每年由中央分别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中提取1.5%。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二、资金使用范围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该经费不得用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支项目。三、资金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_开发_,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_开发_专项下达各省(区、市),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各省(区、市)在安排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时,

22、必须考虑全省扶贫资金分配和扶贫工作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地支持贫困人口相对集中、扶贫任务较重的贫困县。各省(区、市)每年安排给县级的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不得低于全省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总额的80%。四、监督检查各级安排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时,要同时抄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及财政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地_检查,发现违规者,视情况予以处置。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一、_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_开发的重要资金投入,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目前财政扶贫资金种类较多,资金使用混乱、分散,管理多头,政策界限模糊,导致挤

23、占、挪用转移甚至_财政扶贫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财政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们根据中央_开发工作会议和_扶贫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结合_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一、规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二、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1.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实际工作需要但现行管理制度又没有规定,或者不够明确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本着规范统一的原则,将同属于财政性质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统一纳入一个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范本)三、与现行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1.为保证现

24、行有关政策的连续性,在现行政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2.明确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对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必要的扶贫业务费开支等,允许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铺张浪费。项目管理费由中央财政分别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提取1.5%,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_开发_,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_开发_专项下达各地。3.要求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并积极推行报账制管理;对_开发

25、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4.地方配套资金问题。规定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政府配套安排的扶贫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的30%,配套比例只规定了下限,没有规定上限;地_府配套的资金包括财政配套资金和有关部门安排的配套资金;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确定;对一些市县财政确实无力配套的,市县财政可以不予配套,但省级财政必须配齐。5.培训经费问题。不再执行财政部财农字_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贫困地区农民的科技培训经费可根据_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具体扶贫项目进行安排。但要从严掌握,严禁扩大范围。四、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1.第九条中用于少数

26、民族地区的发展资金,仍由财政部门和民委部门共同管理。2.第十九条“购买性支出”,指对扶贫项目所需物资、材料、设备集中、批量购买所发生的支出。3.第二十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是指同一_开发项目,不得既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又申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第四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为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节约开支,集中财力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杜绝不合理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规定: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1、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实施监管。2、监管范围。(1)乡政府、各站所、各村民委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2)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乡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_经济收入等_,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3、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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