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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江苏省版Word下载.docx

1、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江苏能源监管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3)公司(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企业所在地为,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江苏能源监管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力业务许可证(许

2、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丙方:鉴于:(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兆瓦(MW)的用电企业。(2)乙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台,分别在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3)丙方在江苏省拥有并经营管理电网。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50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9号)、江苏省电力

3、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1 定义1.1.1 直接交易电量:甲、乙两方经自由协商所签订的电量或在电力交易平台直接交易集中撮合成交的电量,已满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要求,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确认后,三方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1.1.2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1.1.3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

4、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江苏省经信委的确认。1.1.4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

5、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

6、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3.1 甲方的权利包括:3.1.1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3.1.2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2 甲方的

7、义务包括: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3.2.2 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2.4 按相关规定缴纳直接交易电量相关费用。3.2.5 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2.6 直接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3.3 乙方的权利包括:3.3.1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3.3.2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3.3.3 按相关规定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3.3.4 与丙方

8、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3.3.5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4 乙方的义务包括:3.4.1 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3.4.3 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5 丙方的权利包括:3.5.1 收取输配电费用。3.5.2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

9、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6 丙方的义务包括: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3.6.2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6.3 抄录甲方和乙方计量点电量,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4.1 本合同各方同意,自年月日至日,丙方作为输电方,甲方愿意向乙方号机组购电万千瓦时(甲方侧计量)。甲方电量按户号分月计划见附件一。以下4.24.4条款适用价差联动模式4.2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机组现行目录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按照价差C联动,价差C为元/千瓦时(含税),此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乙方机组现行的上网电量目录电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

10、,表示发电企业获得高于现行目录电价的结算价格,即电力用户高于目录电价结算);价差为负时,表示发电企业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结算价格,即电力用户低于目录电价结算。)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发电侧或者销售侧目录电价,则按调整后的相应目录价格执行;但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可自行协商调整合同约定的价差,并按照第七章约定办理合同变更。4.3 甲方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仍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保持峰平谷电量结算规则不变、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结算方式不变。直接交易部分的电量电度结算价格,按照P1=Pa+C 执行(公式1)其中,Pa为该电力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C为4.2中的价差。4.4 乙方直

11、接交易电量价格P2:乙方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按照P2=Pb+C(公式2)其中,Pb为经政府部门批复的机组上网电价;以下4.54.7条款适用于输配电价模式4.5 直接交易成交电价P,为元/千瓦时4.6 甲方的结算电价P1,在直接交易成交电价P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支付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线损。P1=P+输电电价+政府基金附加+线损(公式1)甲方结算电价P1如下表所示:类别电价(单位:元/千瓦时)直接交易成交价格P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线损结算电价 P14.7 乙方的结算电价为直接交易成交电价,即P2=P(公式2)4.8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输配电价,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但甲乙

12、双方可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调整合同电价,并按照第七章约定办理合同变更。5.1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以及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5.2 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仅限大工业电量或一般工商业电量)为结算依据。第六章 分月计划安排、结算和支付6.1 在合同执行周期内,按月结算,执行周期的末月进行违约清算。6.2 对于合同执行周期跨月的合同,甲乙双方均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和前序月份实际结算情况,于每月15号至20号(遇节假日顺延)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关于下一个月分月计划滚动修订安排的申请。甲

13、、乙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后提交电力交易中心汇总。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中心汇总上报省经信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当月的修改变动情况备案并修改下月分月计划。若本合同签订方对修改申请达不成一致意见,仍按照原分月计划约定执行。原则上,交易中心不再受理当月偏差电量调整申请。6.3 月度结算原则上按照分月计划电量执行。当甲方实际用电量或乙方上网电量达不到月度计划安排时,按照实际电量发生值执行。6.4 对于甲乙方存在多笔合同关联共存的情况,且当月甲乙双方发生少用或少发电情况,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的情况下,优先按照下列次序依次结算。1)月度平台集中撮合成交合同2)即将到期的合同3)合同签订日

14、最早的合同6.5 当合同期满,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约定电量的97%下限时,应区分合同违约责任,将实际结算电量与合同约定值的97%下限之间差值,纳入违约电量处理。6.6 直接交易费用结算。6.6.1 甲方向丙方支付结算费用:(一)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1其中,P1由4.3或4.6中公式1计算确定。(二)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费用按峰、平、谷用电量及相应电价计算。(三)甲方适用两部制电价的,须同时按现行目录电价对应容量电价标准向丙方支付容量电费。6.6.2 丙方代理支付乙方的结算费用:(一)价差联动模式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2直接交易支付费用=直

15、接交易结算费用其中,P2由4.4中公式2计算确定。(二)输配电价模式其中,P2由4.7中公式2计算确定。6.7 丙方按“月结、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清算”原则与甲方、乙方结算直接交易电费。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6.8 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算6.8.1 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为各月度结算电量之和。6.8.2 甲方与丙方在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算若甲方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当累计直接交易电量大于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量103%时,高于合同约定电量103%部分视为违约超用电量,由丙方按目录电价的110%销售给甲方,即甲方需向丙方按以下计算公式支付违约

16、超用电费:违约超用电费=违约超用电量*甲方目录电价*110%6.8.3 乙方与丙方在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算当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量97%时,低于合同约定电量97%部分视为违约超发电量,由乙方按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的90%销售给丙方,即丙方需向乙方按以下计算公式支付违约超发电费:违约超发电费=违约超发电量*乙方核定的上网电价*90%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

17、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8.2 违约的处理原则8.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8.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8.3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

18、低于合同电量97%时,甲方应按照6.5条约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根据当期江苏省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向乙方予以赔偿。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乙方应按照6.5条约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根据当期江苏省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向甲方予以赔偿。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乙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丙方应按照6.5条约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根据当期江苏省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分别予以赔偿。执行有序用电的除外。8.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甲乙丙三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

19、括: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8.5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得到纠正;(2)甲方持续 15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 15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 15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

20、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9.2 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

21、,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5 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22、,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30 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60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省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备案。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三方同意提请仲裁委

23、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13.1 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4.1 保密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14.2 合同附件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14.3 合同全

24、部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是在合同范本基础上的电子化表述。在各方不对合同范本做补充约定的基础上,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及其中标通知书具有本合同的同等效力。14.4 通知和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1

25、4.5 不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4.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协调。14.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14.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9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副本若干,分送有关部门。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乙方(盖章):丙方(盖章):签字日期:日签订地点: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单位:万千瓦时户号电压等级分月交易计划(20 年)合计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1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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