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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

1、A:1009-0592(xx)1-066-02 中华人民 _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无疑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戒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但是,由于该规定略显粗糙,使得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分歧。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谈一些个人浅见。 一、二倍工资的

2、性质及计算标准 厘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确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目前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该项规定字面上直接采用“工资”的表述,这表明了立法者将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的特征在于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否具有直接关系,有劳动有报酬,无劳动则无报酬。用人单位虽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工资

3、,即劳动报酬。在不存在劳动者提供双倍劳动的前提下,再向劳动者支付超过其工作量的二倍工资既无事实依据又有欠公平。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所以规定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其目的完全是出于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实施的惩罚,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更好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至于将这一惩罚性赔偿称为双倍工资,则可能更多地是出于立法的技术性原因,使之在具体惩罚数额上更易于理解和操作。 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何适用的几点思考 作者:蒲莉 青年与社会xx年第17期 【摘 要】处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

4、案件中,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双倍工资”的性质,在计算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是否有上限,“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等问题上,法学界认识各有不同,文章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浅谈对八十二条适用中以上争议的认识。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大幅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的“双倍工资”(“二倍工资”)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处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的“双倍工资”制度,在“双倍工资”的性质,如何计算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是否有上限,“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等法学界众说纷纭,认识

5、各有不同,类似案件各地方仲裁、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分析,谈谈对八十二条适用中几点争议的认识。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被法学界通称为“双倍工资”或“二倍工资”条款,但对“双倍工资”的性质,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工 资,加倍支付的工资并不具有赔偿金的性质,而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有人认为:“双倍工资”条款在用语上使用了“工资”这一概念,但却属于法

6、律责任一章,增加的一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一种惩罚性赔偿。王全兴教授将“双倍工资”作了细分,他认为“第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则是与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应的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性,属于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双倍工资”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由用人单位在已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基础上,再向劳动者支付一倍工资的惩罚性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双倍工资”应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不宜再细分“第一倍工资”,“第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的“工资”仅是一

7、种赔付标准,不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不宜作为劳动报酬理解。 二、“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相关法规: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 _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 _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8、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9、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 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

10、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

11、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12、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_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惩罚性赔偿,又叫

13、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 _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

14、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在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 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是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15、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例如:某一劳动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业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当年的12月8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应从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劳动二倍的月工资。在上面的例子中,虽然该劳动者只干了两个月的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在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

16、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二倍的月工资,再加上第一个月的工资,到12月8日劳动者工作满两个月,此时用人单位一共要支付该劳动者三个月的工资2100元。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1998年6月1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xx年6月1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如果该劳动者在xx年6月1日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

17、的,则xx年6月2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十年,此时他53岁,距60岁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xx年3月1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一

18、些问题! 1, 我是07年7月31日到这厂里上班的,没签劳动合同!我该怎样要求双 倍工资的赔偿呢? 2, 还有就是公司没给我们买养老保险!_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最佳答案 1、因为劳动合同法是xx年1月1日实施的,所以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xx年2月1日至xx年12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最多只能支付11个月,因为自xx年12月1日以后,已经视为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19、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缴xx年8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不补缴,你可以到劳动仲裁或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解决。不过你要收集保留好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 _劳动合同法是在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_常务委员会第

20、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 _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 _劳动合同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方案于xx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

21、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人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

22、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1998年6月1日进人某一企业工作,到xx年6月1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如果该劳动者在xx年6月1日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则xx年6月2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 (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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