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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docx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3-11-01 00:00:00查看次数:15730 次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

2、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

3、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三)应当指定协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四)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投诉

4、事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

5、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六条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第七条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第八条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公积

6、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第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当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7、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第十三条单位每年应当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一致。第十六条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第十七条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

8、积金有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上一年度亏损。(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第十九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由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单位经

9、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条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第二十一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单位或职工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应当补缴金额。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

10、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施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第二十三条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当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

11、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第二十五条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第三章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缴存业务参照单位缴存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自由职业者缴存业务按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约定办理。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个体工商户

12、、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第二十九条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第四章网上缴存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可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办理渠道,为单位提供缴存办理服务。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确保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信息真实有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纠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指定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第三十四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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