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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异议形式审查与问题分析指导商标异议.docx

1、从商标异议形式审查与问题分析指导商标异议从商标异议形式审查与问题分析指导商标异议 绿智(北京)知识产权分享前言商标异议相关法律法条:商标异议是商标在初步申请的时候,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和在先权利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相关法条: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2、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

4、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一部分 商标异议程序定位一、商标注册初审的再审查异议再审查,原则上与商标初步审查具有一致性,但不完全相同。对于商标初步审查时无法掌握的情况,需要在异议阶段综合考虑异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二、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途径(违犯商标法的相对性理由)现行商标法对异议理由进行区分和限定,回归了异议制度的权利救济初衷,以此遏制

5、异议投机行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驰名商标保护;2.商标法第十五条:防止因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其他合同、业务关系导致商标被抢注;3.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4.商标法第三十条:在先商标权保护;5.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商标同日申请;6.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损害各种在先权利,禁止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社会公众的监督途径(违犯商标法的绝对性理由)任何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1.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2.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3.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

6、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四、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商标异议审阅的尺度)1.打击恶意抢注和恶意异议并重;2.保护在先权利人和注册申请人并重;3.推进商标异议便利化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并重。第二部分 异议申请的形式审查及问题分析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基本要求(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1.准确有效的商标初审信息。异议申请书中的“初步审定号”和“初步审定公告期”两栏经常有填错的情况,为尽量避免误解,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商标局近期刚刚修改了异议申请书和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将“初步审定号”一栏修改为“商标注册号”。2.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书、委托书

7、、初审公告中被异议商标信息一致。3.异议申请书是最核心的意思表示。异议程序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申请书式包含了申请人的意思表示,若没有此意思表示存在,该申请便不可能产生引发异议程序的启动,也就是说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二)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1.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计算方式。3.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前也不能提出异议。(三)异议人的主体资格适格商标法修改后对异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制,这一变化是对商标异议程序尤其是商标异议申请的形式审查做出的一项重大调整。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商标异议

8、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异议人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不仅要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而且该证明文件应当能初步证明异议人具备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四)异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1.严格遵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突破文义解释。2.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是法定异议理由。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

9、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上述条款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增设的内容,旨在限制异议范围,明确异议程序定位。该条款无论从立法本意还是从文义解释来看,都是封闭列举,当事人不能类推或参照援引商标法的其他条款或其他法律来提出异议。对超出该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争议,应由其他程序解决。(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异议人应当在异议申请中对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进行明确阐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异议申请应当明确相关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利类型、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异议申请中仅援引有关法律条款,但未对理由和事实依据进行明确阐述的,不能视为具备明确的异议理由和事实

10、依据。注意:即使主张绝对理由也必须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不可以仅是简单堆砌条款。(六)异议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商标异议申请书(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3.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时)异议申请书应使用商标局的固定书式,并按要求规范填写。异议人为自然人的,不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同于身份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对外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资格,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

11、主管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文件,不能等同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七)依法缴纳异议规费在目前仍存在代理机构预存款账户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应按照提交的商标业务类型及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因每项商标业务的审查时间不同,扣款顺序客观上无法和申请各项商标业务的时间顺序一致,请随时关注账户余额。二、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异议形审处会对每一年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特别是不予受理之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进行梳理。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原因包括:1.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4.未缴纳费用的;5.期满未

12、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6.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2016年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因统计2016年,商标局共发出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1382份,通知书中引用不予受理原因累计共计1398条(有的异议申请因两种以上原因而被商标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810条,约占57.94%);二是异议人未按规定缴纳异议规费(25条,约占1.79%),三是缺少明确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15条,约占1.07%);四是未在法定异议期内提交异议申请(177条,约占12.66%);五是

13、异议人未按规定补正(76条,约占5.44%)。2017年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因统计2017年,商标局共发出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1521份,通知书中引用不予受理原因累计共计1581条(有的异议申请因两种以上原因而被商标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787条,约占49.78%);二是未在法定异议期内提交异议申请(200条,约占12.65%);三是未按规定缴纳异议规费(108条,约占6.83%),四是未按规定补正(105条,约占6.64%);五是缺少明确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39条,约占2.47%);六是其他(342条,约占21.63

14、%)。2016年,因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共223件,行政诉讼10件。2017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156件,比2016年减少67件;提起行政诉讼10件,与2016年持平。自2014年新法实施以来,“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第33条规定”一直是行政争议的核心焦点,因主体资格问题引发行政争议的比率一直偏高,该条原因在引起行政复议原因中所占比率也远远高于其他(见下图)。2017年,该比率首次下降至90%以下,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自新法实施以来首次呈现下降趋势(2015年196件,2016年223件,2017年156件),前期理论研讨工作初见成效。但仍有部分异议人和代理

15、机构对新法规定理解始终不够准确。近三年行政复议主要原因比较三、异议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身份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不予受理情形中所指的“主体资格”,是指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启动异议程序的主体资格;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据,其与“身份证明”是并列的关系,均属于必须提交的申请要件,不具有互相替代可选择性。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是证明异议人身份的文件,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除主张姓名权外,绝大多数

16、情况下,身份证明不能代替主体资格证明,认为“主体资格证明是身份证明文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二)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补充证据范围,应当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时提交新法实施后,已生效的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746号行政判决书和(2016)京73行初2286号行政判决书也明确认定“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在提交异议申请后3个月的证据补充提交期限,但其前提仍在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首先应当符合受理条件。对于证明异议人

17、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异议申请人在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的必备的主体资格证明,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可以在3个月补充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这一点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69期(2017年4月)“2016年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总结及商标行政复议典型案件评析”一文行政复议典型案件评析部分所阐述的观点并不矛盾:“只要异议人在三个月的法定异议期限内提交了符合商标法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要求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均应予以受理,而不论异议人是在首次提起异议申请时提交的还是以补充证据材料名义提交的。而在法定异议期限届满后的补充证据阶段,提交异议人之前未提交的主

18、体资格证据不予认可,否则对被异议人显失公平。”由于期限压力,申请人提交异议申请时提交可能无法提交完整的证据。需要明确的是,在异议形式审查中并不需要在先权利可以得到实体支持的大量证据,而仅需要在先权利的少量证据以及此在先权利归属于异议人的证据。在提交适格的主体资格证明后,异议人完全可以在三个月补充期内再提交大量的在先权利证据以提高在实体审查中得到保护的几率。(三)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具有针对性和相关性1.形审判断:时间节点是提出异议申请日期;2.主体资格证明与异议申请所援引的条款有直接联系:(1)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2)第十五条:防止因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其他合同、业务关系

19、导致商标被抢注;(3)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4)第三十条:在先初步审定或注册商标权保护;(5)第三十一条:在先申请商标权以及同日申请使用在先的保护;(6)第三十二条:禁止损害各种在先权利,禁止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利害关系的范围不宜过小或过大,应在保障异议权和防止滥用异议权之间取得平衡,还需考虑举证上的可行性和便利性。例如,在先商标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继承人、被许可使用人、受让人、与商标专用权人有投资关系或监管关系的人、商标质权人等。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与所主张的在先权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文件,例如许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

20、、经销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转让合同、委托创作合同、经纪合同、出资证明、权利转让受理通知书、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相关经营者证明等。(四)异议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当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链是个很生动的比喻,意味着证据就像链条,之间应环环相扣。证据链是否完整就是指证据的运用能否合乎逻辑的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说服力。证据相互之间应具有有机的联系,借助这种有机的联系,能够把整个事实贯穿起来,让人做出综合判断。实践中,证据链不完整的问题比较集中的情形之一是在先使用商标的证据, 此类证据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要有商标的使用情况,即能证明商标的使用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定义,将商标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

21、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二是要能体现商标的使用人,即能证明异议人是商标使用人或者与被使用的商标存在利害关系;三是要有商标的使用时间,即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第三部分 关于异议申请指南的修订按照总局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工作部署,不断提高商标注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商标局修订了商标异议申请指南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指南。一、修订的具体情况异议工作直接涉及申请人的权益,涉及企业的发展,涉及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商标局进一步转变作风,换位思考,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增强服务意识,将修订异议事项申请指

22、南作为一项基础便民举措予以高度重视。商标局结合异议业务实际,反复斟酌形成商标异议申请指南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指南初稿后,又向部分商标代理机构征询意见建议。通过汇总多方反馈意见,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申请指南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指南作出进一步修改,并已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细化商标异议申请指南为方便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及时了解异议申请办理事项,商标局完善更新了商标异议申请指南的相关信息,并优化调整了行文结构,突出重点内容。针对部分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认识不清的问题,商标局在指南中详细列举了常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形式,为当事人准确理解和把握提供更多方便,从而降低异议申请不

23、予受理的比例。(二)新增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指南异议申请人在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可以提出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与该项业务相对应,商标局新拟定了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指南,方便申请人全面获取相关信息。第四部分 异议证据材料电子化问题推动异议工作电子化建设,逐步减少纸质材料是商标注册管理改革重点工作之一。总局也将其作为一项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在2017年11月14日发布的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中提出“全面推进商标注册申请全程电子化。推动商标评审、异议、撤销三年不使用等网上申请建设规划立项工作。”一段时间以来,异议案件中包含了大量的纸质证据

24、材料,既增加当事人负担,也影响行政效率,还占用大量存储空间。异议证据材料电子化是实现异议工作电子化的最关键环节,规范异议申请纸质证据材料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提升审查质量、节省存储空间,为下一步异议工作电子化建设打下良好基础。商标局一直都很重视该项工作的推进,曾于2017年7月曾召开商标代理机构座谈会,就如何压缩商标异议案件纸质证据材料、推进异议工作电子化进行了充分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异议证据材料应完整、精炼,纸质证据材料可以正、反面打印,证据材料超过100页的,以光盘等电子载体形式提交。目前,提交厚卷或超厚卷的情况有了明显改观。经测算,今年异议申请量增长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全年申请量将再创历史新高。可见,证据材料电子化是一项长期任务, 必须长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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