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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2011年6月至9月,编制工作组多次讨论并征求行业内专家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同时按照部发布的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最新精神,结合近年来各地方在全国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指导意见指导下,开展的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具体工作和实践经验,形成了“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送审稿)。2011年10月-11月,在送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现在的报批稿。二、编制思路与核心内容由于“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 的编制时间跨度经过近1年半,特别是这段时期恰逢十一五收官和十二五开端。因此,编制工作组在今年6月调整了暂行技术要求部分编制思路,将强调技术稳定性、功能基础性

2、和业务关联性等核心思路融入到报批稿的编制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方面突出强调了系统服务功能的稳定性,按照制定系统最基本的功能单元和技术要求,规范和设计系统各项技术指标;(二)提出建立国家公路网运行监测体系,特别是拟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其他级路网监测点的三级信息采集体系,为部、省两级路网平台开展路网监测与服务工作奠定信息基础与数据来源;(三)提出建立全国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指标体系,通过选择代表公路网运行实时状态评估的基本指标,定义指标算法与定性评级,从而为宏观掌握公路网运行实际态势设立直观数据指标;(四)明确提出采取“公专结合”的联网方式,确保部、省两

3、级路网平台的实时通信与数据传输;(五)将第一部分由原“管理办法”更名为“总体要求”,对路网中心机构、职责及业务事权等问题进行了相对简化处理,以便更好地突出系统功能技术要求。报批稿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对暂行技术要求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进行说明,对各级路网中心的路网监测、协调指挥、应急处置等业务内容进行的初步规定,重点对公路网运行信息的获取、处理、分析与发布工作,相关外场监测设施(路网监测点采集设备),以及部、省两级路网平台的功能及系统组网方式等进行了原则要求和明确规定。第二部分:对系统的总体框架和功能进行规定,确定了系统建设的核心要求和关键指标;提出了全国干线公路

4、网运行状态监测的6个单项指标和1项综合指标;明确规定了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以及路网监测点布设原则及相关监测设施布设要求;对部、省两级路网平台软件的设计与功能要求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对系统数据传输的组网与联网方法提出具体要求,详细规定了数据传输、交互与共享的技术方法与格式规范;从发布内容、方法及具体发布方式等方面,对公路网出行信息发布技术进行规定;最后,明确提出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二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保护体系,并采用行业统一的密钥安全认证服务体系对信息交互进行保护。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公路网运行监测设施设备的具体功能和技术参数,部省两级平台数据库及数据交换的接口规范,信息

5、安全密码设备技术要求,以及系统检测的具体指标与要求等。三、 有关章节及内容的说明(一)关于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有关组织机构及职责问题由于部路网中心机构职责尚未最终确定,故在编制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相关内容时,对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业务事权等问题进行了简化处理,保留了关键内容和基本要求。建议此部分待部公路局相关政策明确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二)关于路网运行监测指标体系与道路服务水平评价的关系本技术要求提出利用公路网运行监测指标体系对公路网运行状态进行实时评价,这部分内容与道路服务水平评价有联系也有区别,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对即时状态进行评价。道路服务水平相对侧重评价与体现一段历史时期公路交通负荷状况,且对

6、于公路网运行的实时状态评价没有给出直接的结论。本技术要求中提出的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体系更侧重于对公路网运行即时状态与驾驶感受进行评价,特别是在某路段实时运行状态指标的基础上形成公路网运行状态评价指标集。两者在部分评价指标有相似处,但部分评价指标的深层含义和核心算法存在一定差别。例如:本技术要求中拥挤度的基本含义与道路服务水平中的拥挤度定义相似,拥挤度等级划分的阈值也与服务水平等级划分的阈值具有相关性。不同之处在于本技术要求的拥挤度评价主要采用时间平均速度作为主要指标,而道路服务水平一般选择车流密度作为主要指标。此外,本技术要求提出的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体系还包括了公路突发事件对公路网运行

7、状态的影响评价,这与道路服务水平有较大差别。(三)关于“信息”与“数据”的含义差别本技术要求将“数据”定义为可通过各类监测设施自动采集的,可存储于部、省两级路网平台数据库中或用于平台之间交换与共享的“数据”。本技术要求将“信息”定义为通过人工报送的公路突发事件、通过交换与共享平台获取的预报预警及灾害性结果“信息”,以及通过各类发布方式对公众进行发布的出行服务“信息”等。此外,“信息”一词作为统称,在特定语境及词汇中包含数据的含义。例如“公路网信息”、“公路网运行信息”等,其内涵包括上述“信息”与“数据”的综合含义。四、下一步编制工作建议本技术要求经过大纲编制、技术稿件编制、意见征求、送审稿编写

8、等流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报批稿。望获得部公路局审核后,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终稿编制工作,并发布实施。五、主要编写人员王笑京 李爱民 董雷宏 王 琰 盛 刚 孙 丹 李宏海 李 琳 王 珣 沈湘萍 蒋海峰 龚 民 李 丁 江运志 李长城 施 强 周 洲 苏 鹏 蔡 蕾 于加晴 宋向辉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2011年11月16日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保障全国高速公路和重要国省干线公路以及重要公路设施的稳定运行,加强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科学管理,提升国家干线公路网安全性能和服务质量,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共服务

9、能力,实现国家干线公路网全网、全时的“可视、可测、可控”的发展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畅通、便捷、绿色的公路出行服务,制定本技术要求。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统一高效的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组织机构,承担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任务,建立值班接警、信息处理、路网监测、调度指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出行服务等相关管理机制,配备稳定的岗位编制,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工作有序开展。(一)交通运输部主管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

10、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主管省域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其设立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技术要求定义的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简称“系统”,包括:(一)部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简称“部级路网平台”;(二)省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简称“省级路网平台”;(三)路网监测点外场设施,简称“设施”;(四)相关支撑系统。第四条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和已投入运行的部、省两级路网平台、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11、。地市级路网平台、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可参考本技术要求。第二章 系统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开展规划与建设,并与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技术的发展相协调。(一)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总体规划由部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并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实施。(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总体规划由省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路网平台的总体设计由省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组织编写,并报部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备案

12、后组织建设。第六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须符合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功能要求与技术指标,并遵循满足应用、成本合理、性能稳定、维护方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系统的建设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充分利用公路现有联网监控和联网收费中心功能,综合利用已建信息采集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资源,补充必要的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手段和传输通道,加强与养护管理、收费管理、路政管理、治超管理、机电系统管理、交通情况调查等系统的集成应用,并充分利用社会信息基础设施和资源,遵守现行国家、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第七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应与公路网建设与信息化发展程度相适应,分阶段逐步建设路网监测点的外

13、场采集设施,实现省级路网平台与部级路网平台的联网,并逐步扩大系统覆盖范围,丰富数据采集内容,实现全国高速公路、重要国省干线公路以及重要公路设施运行监测与服务的规划目标。第八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路网监测点的布局与采集设施:(二)部、省两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三)相关支撑系统及安全认证平台。其中,国家干线公路网的监测点包括:国家级路网监测点(I级监测点)、省级路网监测点(II级监测点)和其他路网监测点(III级监测点)三个层级体系。第九条 按照公路网运行日常监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业务相结合、公路网运行管理与公众出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公路网日常运行监测与

14、协调管理、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以及综合出行服务为一体的公路网运行综合管理平台。第十条 新建高速公路应按照本技术要求布设路网监测点信息采集设施,实现信息的安全传输与存储;已建成高速公路应按照本技术要求完善路网监测点布局与采集设施。重要国省干线公路应结合路网改造与养护工程,按照本技术要求规范监测点布局与信息采集设施。第十一条 国家级路网监测点采集设施与部、省两级路网平台之间,省级路网平台与部级路网平台之间进行入网或并网的,须接受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负责对其系统功能、设施指标与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第三章 系统运行与信息管理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

15、其授权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保障部、省两级路网平台正常运行与互联互通,确保外场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根据公路网运行管理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应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系统性能,确保系统满足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的各项要求。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系统安全保护体系,采用行业统一的密钥安全认证服务体系对数据交互进行保护,确保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和抗抵赖性。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公路网

16、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各类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管理与对外发布工作,XX其他机构不得擅自发布。第四章 信息内容与采集第十五条 公路网信息主要包括:(一)公路基础信息;(二)公路应急资源信息;(三)公路网运行信息等。公路基础信息、公路应急资源信息的获取与管理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并作为系统的重要基础信息纳入系统应用与管理范畴。公路网运行信息的采集、处理与应用是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重要建设内容。第十六条 公路网运行信息指以文字、语音、图像、数字等形式反映出来,通过网络传输与系统处理的各种表明公路网运行状态内容的总称。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信息主要为路网监测点所采集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7、:(一)交通运行数据,包括:断面交通量数据:指实测通过干线公路及重要节点的断面车辆数。其中,收费站交通量应含车辆出入收费站时间、出入收费站地点和行驶里程等。车辆速度数据:指实测干线公路及重要节点的断面地点车速(含方向)和时间平均速度等。视频图像数据:主要包括各道路主线、互通立交、桥梁、隧道、收费广场、服务区、停车区、治超站点等公路节点的视频图像。(二)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包括:重特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达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二级响应级别以上(含二级)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指符合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规定的公路交通中断和阻塞信息。(三)重要基础设

18、施运行数据,主要包括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互通立交等重要公路基础设施运行的监测数据。(四)路网环境信息,包括:环境采集数据:主要包括干线公路及重要节点的断面气象数据,如能见度、温度、湿度、结冰、降水、风速等气象环境数据。环境共享信息:主要包括与气象、国土等部门共享交换的有关气象参数信息、公路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各类环境信息。第十七条 公路网交通运行数据、重要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和气象环境数据主要通过各类感知设备及传感器系统自动采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不断加强路网监测点自动采集系统建设,确保各类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客观、连续地采集。第十八条 公路交通突发(阻断

19、)事件信息主要通过人工采集利用系统上报,并辅以交通事件自动感知技术自动采集与上报。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建立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采集员与发布员制度,确保突发(阻断)事件信息的准确采集与及时上报。第十九条 相邻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应加强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邻区域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工作。第五章 信息报送与传输第二十条 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具体时限与报送要求,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和人工手段,及时、连续、全面报送或传输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信息。第二十一条

20、路网监测点自动采集系统获取的公路网交通运行数据、重要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和气象环境数据等,应采用网络传输方式自动实时或定时传输。其中,国家级路网监测点自动采集的数据应在传输省级路网平台的同时,通过省级路网平台传输至部级路网平台,并不得通过非本系统数据传输链路等第三方平台或网络进行传输。第二十二条 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以及无法通过自动感知设备获取的其他人工采集信息,应通过系统人工填报或利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部、两级路网平台报送。具体报送时限和要求应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传输网络应充分利

21、用行业内外各类通信传输资源,按照“公专结合”方式组网和联网。第六章 路网协调管理第二十四条 部、省两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按照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公路网运行的实时监测与日常协调管理,对采集的公路网运行信息进行处理与分析,汇总形成公路网运行状态指标,下达或执行协调指令信息。第二十五条 公路网协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协调统一实施国家级和省级路网监测点的布设与信息采集管理;(二)统一实施公路网运行参数与指标管理,定期发布公路网运行指标;(三)按照职责开展公路网运行日常协调管理,报送或下达协调指令信息,做好协调指令落实工作;(四)指令协调相关路段利用车道告示牌、可变情报板、自备广播等系统设施

22、采取同步信息告示;(五)开展公路网通信传输通道和运行信息共享的协调管理;(六)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实施其它的日常协调指令。第七章 路网应急处置第二十六条 部、省两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利用公路网运行信息,以及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开展公路网运行态势评估、预测预警等工作,科学制定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等公路网运行预报预警内容和级别,并提供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趋势预报和特定区域公路网运行中短期预测预警服务。第二十七条 部、省两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围绕应急预案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备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和汇总、预案组织管理、抢通方案制定、路网调度指挥、应急资源调配等应急处置功能

23、,科学开展封闭(开启)公路路段、收费站的决策支持工作,必要时按照指令负责公路网实施调度指挥的具体执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局部拥堵路段进行交通分流和疏导,保障全国干线路网运行畅通。第二十八条 部、省两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根据应急预案和流程,实现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综合显示、信息分发和指令下达;实现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的辅助调度和部署;实现应急处置指令跟踪、执行反馈、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等功能;实现对应急管理机构、应急队伍、物资设备、通信保障等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信息管理,包括资源监控(应急资源跟踪反馈、应急资源分布、应急资源状态等)以及物资储备、配置、调度和编码管理等功能

24、。第八章 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第二十九条 面向公众出行发布对公路出行具有参考作用的路径规划、实时路况信息、占路施工信息、公路气象信息、预报预警信息、交通诱导信息等。应充分利用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公路出行服务网站、交通服务热线、广播、电视、车载终端以及移动网络终端等多种手段,开展公路网运行状态与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内容应满足社会公众对公路交通“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的需求。第三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建立健全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制度,负责公路出行信息的发布工作,制定面向公众的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标准,以及信息审批、发布等相关管理规定和奖惩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咨询

25、和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的咨询和投诉;应将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公路网运行管理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设适应本辖区公路交通特点的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网站或栏目,并与交通运输部主管的“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改善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环境,积极探索与实践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形式和服务内容。在提供公益性公路交通出行信息

26、服务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提供实用、便捷、高效的公路出行增值信息服务。第九章 跨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国土、地震、民政、防汛、国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建立有效的合作与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交互与共享,为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提供必要支撑。第一十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技术要求的主要编制依据与参考资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五)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 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

27、要求。(七)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八) 全国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指导意见(九)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一十)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土建附属设施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第三十六条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部分 暂行技术要求第一章 总体框架与功能要求1.1一般规定11.1.1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范围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1主要面向全国和省域不同层级的监测范围、数据应用及业务管理需求,开展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与协调、重要基础设施运行状态监测与管理、公路网运行态势分析与预测预警、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

28、件2应急处置、出行信息服务等公路网运行管理业务提供数据服务、应用支撑与决策支持。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主要应用范围为全国高速公路和重要国省干线公路3组成的国家干线公路网4。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可以为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开展公路养护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干线公路网改造、路政执法、收费管理等相关业务提供数据和辅助支持。此外,系统还可作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与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国土、地震、民政、防汛、国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共享信息通道,以及与公安交管部门等进行公路网运行监测数据交换与业务协作的支撑平台。本技术要求主要对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的内容与指标,路网监测点布设及采集系统的要

29、求与参数,部、省两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的功能要求,各级数据的技术规范、接口要求及传输方式,公路出行信息发布的技术要求、信息安全保障技术规范以及系统检测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11.1.2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设计宜采取适度超前的方针,系统的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互联互通、协作共享”的原则执行。系统通过建设必要的信息采集系统及相关设施与支撑系统,并充分利用现有公路监控、通信等机电系统资源和社会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资源,配套建设安全认证及支撑系统,共同构建部、省两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1.2总体框架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总体框架主要由全国与省域两个层级的业务框架,以及采集层(感知层)、网络层、应用层和公共技术组成的技术框架构成。其核心内容由部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5、省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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