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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Word下载.docx

1、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 2012年 6月 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 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 害羞的弱点, 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 潘某甲、 康甲、康某乙、 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 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 某甲、李某乙、 李某丙骗至宿舍、 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 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 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 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 26 名被害人均系 4至 11 周岁的幼女。(二)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

2、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 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 顺利用教师身份, 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 20 余名未满 1 4 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 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 条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 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并依法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 师特殊身份,对 20余名不满 12 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 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 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 有教育、 保护的特殊职责, 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 多次强奸、 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 露其犯罪; 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 4至 11周岁之间, 均为就读 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 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 幼女的身心

4、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 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 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一年多时 间内,多次强奸、 猥亵幼女, 人数多达 26 名,犯罪情节特别 恶劣。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 简称性侵意见 )第 25 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 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 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 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 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 次实

5、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 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 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 符合性侵意见第 25 条中第 (1)、( 4)、( 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 对李吉顺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二、董琦强奸案2013年 5月 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 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 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 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 某某、王某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 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 人

6、中,王某甲刚满 14 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 14周岁(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 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董琦奸淫多名幼女, 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 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 人张某某、 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 14 周岁, 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 被害人王某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 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7、,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 发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内。被告人董琦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 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后果十分严重, 严重影响学生人身安全。 依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 人犯罪的意见第 25 条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 从严惩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

8、体宿舍实 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 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 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 班老师查房时, 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 导致未能及时发现、 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 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 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 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三、魏连志猥亵儿童案自 2009 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 小树林、

9、暂住处等地, 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 采取抚摸、 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 13 岁)进行猥 亵。至 2013 年 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 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 11 岁)、谢某 某(男, 12岁)、尹某某(男, 11岁)、何某(男, 11岁)、 邹某(男, 13岁)、袁某某(男, 12岁)等另外 6 名男童多 次进行猥亵。(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 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 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 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虽然魏 连志能如实供述犯

10、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 其中多人不满 12 周岁, 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 依法应 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 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 徒刑五年。判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对于猥 亵儿童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为细化从重从严处罚的 情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关于依法惩 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规定,针对不满 12 周岁儿童 实施猥亵的,

11、猥亵多名未成年人, 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 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本案中,被告人魏 连志在长达 5 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 等手段,对 7 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 3名被害人不满 12 周岁,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从严惩处, 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连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 连志因个人特殊的生活经历,对成人有戒备心理,系恋童癖 患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实施猥亵。法院考虑到魏连志在犯罪 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其打开心结,避免更多的 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后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了心理 疏导。在心理专家的

12、耐心帮助下,魏连志开始正视自身的问 题,表示服刑期间将按照心理专家教授的方法,进行心理矫 治调适。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 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是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 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 长发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并且由多家媒体对本案及由 此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 传效果。四、李沛新猥亵儿童案自 2011年 8 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某某外出之机, 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

13、用威胁、诱 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方式,对继女何某某(被 害人,时年 10 岁)进行猥亵。 2013年 5月 17日,公安人员 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 人李沛新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沛新采 取威胁、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 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 度予以处罚。结合李沛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 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沛新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继父猥亵未成年继女的典型案件。

14、未成年人 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 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 侵害的对象。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 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且在物质、生活条件 等方面相对未成年人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关系,实施性侵 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 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揭露,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关于依法 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 25条规定, 与未成年人 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 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沛新与何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登 记结婚,与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不仅不履

15、行应 尽的保护职责, 还对年仅 10 岁的继女实施猥亵, 为法律所不 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鉴于李沛新归案后能主动认罪、 悔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五、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2012年暑假期间至 2013年 4 月底,被告人刘箴芳、杜 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等八人, 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人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 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黄某、 庄某、李某、卢某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 成年,周某、朱某未满 14 周岁)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 梅溪镇的多家酒店、 宾馆或嫖娼人的住处等场所, 介绍卖淫, 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

16、,刘箴芳介绍卖淫 8 次,叶某介绍 卖淫 10次,徐某某介绍卖淫 8 次,刘某介绍卖淫 8 次,杜义 权介绍卖淫 4次,秦某某介绍卖淫 2 次,陆某介绍卖淫 1次, 王某介绍卖淫 1 次。(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 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 公诉。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 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 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鉴 于杜义权有介绍卖淫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叶某、徐 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 减轻处罚;刘箴芳、杜义

17、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 王某、陆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 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对 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万元;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八千元;对徐某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秦某某判处拘役六个 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王某、陆某分 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杜义权提出上诉。湖

18、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典型案件,在当地造成 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八名被告人中,除刘箴芳、杜义权已成 年外,其他六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所介绍的十一名卖淫 者多为未成年在校女生, 部分被介绍卖淫者属于未满 14 周岁 的幼女。对于被介绍卖淫者的年龄,各被告人是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的。依照刑法规定,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更易腐蚀其心 灵,损害其身心发育,社会危害相对更大,构成犯罪的,因 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 26 条规 定应当从重处

19、罚。 安吉县人民法院对刘箴芳、 杜义权、 叶某、 徐某某、刘某五名具有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介绍未成年人卖 淫等犯罪情节的被告人,认定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并 对其中两名已经成年且犯罪情节最为严重的刘箴芳、杜义 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较好 地体现了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因本案涉及六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安 吉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方面:一是依法通知法律援助 中心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 庭,听取意见,开庭时不公开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二是量刑时,注意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 六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并在宣判的同时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依法告知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以利于被 告人改过自新。近年来,类似本案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案件在多地均有 发生。对于这类案件,除了强调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介绍卖淫 者外,广大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 使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自觉抵制享 乐思想的侵蚀,自尊自爱,谨慎交友,切勿为了追求奢靡生 活而放纵自己,甚至不惜违法犯罪。只有把教育和预防工作 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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