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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呕心沥血整理版Word文档格式.docx

1、或“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不清的,均视同“同意。第六条 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 166 第八条 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九条 为实施本办法,支行应当指定专人,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建立管理责任台账,按实登

2、记,并据以考核。第十条 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信贷员直接经办发放的小额包收包放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2、实行审贷分离进行贷款风险度管理的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人员各负25责任,三岗人员中,其中一人为第一责任人,另二人为第二责任人,若为第一责任人的另加负25%责任。3、若调查岗或审查岗人员不同意,决策岗人员坚持发放的贷款,由决策岗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调查岗或审查岗人员不承担责任. 4、超过审批权限,下级行审查同意并上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下级行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人员各负20责任,若为第一责任

3、人的另加负30责任,上级行审批人员负10%责任。5、调查岗或审查岗人员不同意,决策岗人员坚持上报的贷款,决策岗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80%责任,上级行审批人员负20责任,调查岗或审查岗人员不承担责任。6、因人员不足未设置三岗的支行所发放的贷款,信贷员、负责人各负40责任,若为第一责任人的另加负20%.超过审批权限,上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信贷员、负责人各负30责任,若为第一责任人的另加负30%责任,上级审批人员负10%责任. 7、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指令给支行发放的贷款,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多人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支行行长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 第十一条 支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

4、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中,负责人的责任为其他单个人的两倍。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责任:1、会计人员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贷款到期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钱,会计未扣收贷款,因此而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账上资金或者到期贷款两者的较小额,会计负50%责任。会计人员未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 167 (逾)期通知书,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

5、. 2、贷款结息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钱,会计未扣收 贷款利息,因此而造成贷款利息不能收回的,按借款人账上资金或者贷款利息两者的较小额,会计负50%责任。3、超过支行审批权限,应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未经报批或报批后“不同意”的,会计人员不得入账.若擅自入账的,会计人员视同发放违纪违规贷款,应负50%责任。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1、非全额赔偿;2、全额赔偿;3、其他行政处理。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第十五

6、条 贷款(承兑、开证、保函等)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包括本金及利息。第十六条 本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及职能部门对信贷资产质量负全责,对按正常程序发放的贷款若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负管理责任,与其薪酬收入挂勾,对指令下级发放的贷款负赔偿责任。第四章 全额赔偿 第十七条 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额赔偿。1、信贷人员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 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贷款.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2、未经本行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 3、未经本行批准,擅自向有利害关系人发放的人情贷款。4、以贷还

7、贷,以贷还息(包括:系统内人为周转的贷款). 5、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 6、借名、冒名贷款. 168 7、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 款。8、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第十九条 实行包收包放小额贷款的范围包括小额农户生产 贷款、小额个人抵质押贷款、“如意系列消费贷款等,贷款对象及限额见本行制订的贷款授权管理办法和“如意”系列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从发现之日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对其他贷款,从贷款逾期满三个月起,或贷款未逾期但利息积欠,从次年初起,在向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 第五章 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

8、七条规定之外,其他新发放的贷款,造成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责任全部贷款余额之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对超比例这部分的绝对额,由贷款管理责任人非全额赔偿。(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由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应收而未能收回的贷款利息以及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并入第二十一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 第二十三条 对原欠的全部贷款,实行“新老划段”,并根据风险大小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后的风险贷款,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下达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要坚持“责随人走原则。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

9、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 原欠贷款划分及其不良贷款责任的界定:以2000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将2001年初本行认定的不生息贷款作为原欠不良贷款,将2000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剔除不生息贷款后的其余贷款作为原欠正常贷款。在原欠不良贷款中:(一)对97年以前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实施只奖不赔。(二)对97年起至2000年末期间新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贷款。1、因债券、委托放款、基金会、农投公司、县财政局等转 入的贷款、系统内交叉贷款,政府行为、上级干预等指令性贷款以及原责任人已被处理的贷款实施只奖不赔;2、除第1条以外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视形成原因,在正常情况下形成的实施非全额赔偿;在非正常情况(指违纪违规

10、)形成的实施全额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清理后原欠的正常贷款,现有在岗信贷人员按新发放的贷款进行管理. 在岗信贷人员为管理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其它管理贷款的有关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 169 人。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大小,根据借款人性质及其他有关情况逐户落实。第二十六条 清理后原欠的不良贷款,通过认定贷款风险大小,明确有关管理责任人,下达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限期在三至五年内,组织落实或者清收.对下达原“三违”贷款的清收任务,限期要短于一般贷款,任务要重于其他不良贷款. 第二十七条 在限期内,对贷款管理责任人要分别下达落实或者清收原欠不良贷款的分年、季、月任务。下达落实或者清收“三违

11、”贷款和逾期贷款的任务要尽可能大些,呆滞贷款的任务要适当大些,呆账贷款的任务可适当小些。具体的要求和下达任务工作,由本行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原欠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明确后的处理.原欠不良贷款中须实施赔偿的贷款:(一)完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免于赔偿责任。(二)超额完成收回任务的,对超额收回部分绝对额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三)完不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对未能完成部分绝对额按规定进行非全额赔偿。第二十九条 由于种种原因,对原欠贷款管理责任人已调离本区或者本系统而不能明确责任人的不良贷款,要重新明确和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重新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后,在下达落实或者清收任务时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12、些,但对这些不良贷款的落实或者清收的处理,仍比照前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对原欠贷款进行清理和落实责任人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原则,要注意宽严相济。一般贷款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支行确定,支行无法确定或复杂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大小,分权限由本行职职部门或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计算所得的绝对额,均按下列标准实行分段累进非全额赔偿: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本息的810%赔偿;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本息的35赔偿;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本息的2-4%赔偿;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按本息的11.5赔偿;30万

13、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按本息的0。81。2赔偿;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本息的0。40。8赔偿;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本息的0。10。300万元以上,按本息的0。1赔偿. 非全额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第三十二条 非全额赔偿中,对原欠不良贷款中须实施赔偿的贷款,从未完成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之月的第四个月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对新发生的不良贷 170 款,从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之月的第四个月起,或贷款未逾期但利息积欠,从次年初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责任不良贷款非全额赔偿部分绝对额的计算:责任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责任不良贷

14、款比例= 责任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非全额赔偿绝对额=(责任不良贷款比例核定比例)(责任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第六章 扣款和罚则 第三十三条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通过扣收贷款管理责任人赔偿的款项来补偿。赔偿收入,确定不予退还的,赔偿款项直接抵冲不良贷款和相应贷款利息。其他无法收回和抵偿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待呆账核销。第三十四条 赔偿款项由职能部门下达核准书由所在支行组织收取。可以一次性扣收,也可以从工资和奖金中按月扣收.从工资和奖金中扣收的,原则上要保证其最低生活费,按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已实行全额赔偿和非全额赔偿扣收的款项,应当按照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

15、规定比例的时间长短予以一定比例退还:(一)从扣款之月起,在1年(含1年)内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全部退还。(二)从扣款之月起,在2年(含2年)内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退还90%. (三)从扣款之月起,在3年(含3年)内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退还70%。(四)从扣款之月起,在4年(含4年)内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退还50%. (五)从扣款之月起,超过4年未能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不予退还。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报经行风险管理委员讨论同意,

16、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 第三十七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贷款形态,一经查实,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第三十八条 当贷款管理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71 (一)停止责任人的贷款审批权;(二)停职下岗清非;(三)取消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四)记过或者记大过;(五)降低行政职务;(六)撤销行政职务;(七)开除留用;(八)开除;(九)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管理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职下岗清非:(一)新发放的贷款

17、中,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5个百分点以上的;(二)第二次发现严重违规贷款的;(三)发现违法、违纪贷款的;(四)应赔偿款项达到最高限额的;(五)因管理失职,造成贷款损失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第七章 奖 励 第四十条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原欠不良贷款(不生息贷款)收回任务的,应当按照不生息贷款清收专项奖励办法进行奖励。第四十一条 对同时达到当年无“三违”贷款、当年管理的贷款日均余额达到本行规定限额以上、当年无发生扣款记录要求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八章 特别条款 第四十二条 信贷人员由本行实行统一管理,信贷员的聘用和解聘,由下级行提出,报经上级行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确认。本行职能

18、部门仅行使否决权,不得干预下级行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贷款管理责任人按不生息贷款和生息贷款分别建立台账后,本行职能部门应确定专人,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贷款管理责任档案。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为了防止部分信贷人员由此产生的惜贷、恐贷现象,若在支行存贷规模充足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条件、风险相对较小的贷款客户应贷不贷、拒之门外的,一经发现,本行将根据调查结果对该信贷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并调离信贷岗位。 172 第四十五条 对本办法的执行中实施监督,责任认定的最后仲裁机构为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解,由董事会修改。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实施.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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