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适用范围与定义2.1. 适用于惠程电气范围内的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和日常管理;2.2. 义务消防队是指由组建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的,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本地段专职消防队指导的业余消防队伍。3. 职责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日常管理;3.2. 安全主任负责全公司义务消防队的日常训练与管理;3.3.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保障义务消防队建设的物资供给;4. 义务消防队职能4.1. 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其他火灾;4.2. 义务消防队要协助本单位建立
2、防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4.3. 义务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4.4. 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性质、新设储存场地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义务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4.5. 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和执勤战备,应当执行公安部编印的义务消防队员教材;4.6. 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技术、战术训练,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协助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制定本单位灭火作战方案,参加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扑救火灾的能力;4.7. 义
3、务消防队要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装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保养,随时保持完整好用;4.8. 义务消防队发现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5. 义务消防队的建立与日常管理5.1. 设置义务消防队的车间有:高压车间、低压车间、模具车间、硅胶车间、SMC车间、管母线车间、高能;5.2. 各车间设置义务消防队人数为本车间人数的20%,义务消防队人数超过10(包括)人的车间设中队长一名,由车间主管担任;义务消防队人数少于10人的统一由安全管理委员会管理;5.3.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消防大队,委员会主任任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由副主任和安全主任担任;5.4. 安全主任每半年组织义务消防队人员进行一次训练,训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灭火、人员物资疏散、报警联系、警戒、急救和人员防护等;5.5. 各车间义务消防队员离职时,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替补并将替补人员报告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安全主任负责对新替补的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基础知识的培训。5.6. 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中所有的应急人员都必须为各车间义务消防队队员。6. 适用法律法规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2. 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6.3.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7. 记录7.1. 义务消防队人员登记表编制: 审核: 审批: 生效日期:20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