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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中文译本Word格式.docx

1、 第108条 禁止销售某些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产品 第二章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改革 A节 行政改革 第201条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重新授权 第202条 全体委员会需求;暂时法定人数;工作人员 第203条 给国会提交某些文件的备份 第204条 加速法规制定 第205条 检察官的监察和报告 第206条 禁止工业界资助旅行 第207条 与联邦、州、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部门分享信息 第208条 雇员的培训交流 第209条 年度报告要求 B节 改善执行机构 第211条 信息公开化 第212条 公共消费品安全数据库的建立 第213条 避免遗漏委员会已经实施的法规所涵盖的方面 第214条 改善召回机

2、构和纠错行动计划 第215条 防火墙符合性评估机构的检查,供应链的鉴别 第216条 禁止行为 第217条 惩罚 第218条 州级首席律师 第219条 检举者保护 C节 进出口具体规定 第221条 出口产品召回和不合格产品 第222条 进口安全管理和部门之间的合作 第223条 产品危害目录和不合格进口产品的销毁 第224条 财政要求 第225条 进口消费品安全管理部门有效性的研究和报告 D节 其他规定和符合性修正 第231条 优先购买权 第232条 全地形车标准 第233条 1970年危险物品包装法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234条 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中甲醛使用的研究 第235条 技术和符合性改变 第2

3、36条 加速的司法审查 第237条 撤销 第238条 游泳池和温泉浴场安全法的技术修订 第239条 有效期和终止期 第二部分 参考 (a)术语定义如法案中所用: (1)术语“合适的国会委员会”指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参议院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 (2)术语“委员会”指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b)消费品安全法案除非另有说明,无论何时该所述的修正,均指对消费产品安全法案(15 U.S C 2051 et seq)中的条款和规定的修正。第三部分 发布和执行法规的机构 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法规,必要时执行法规和修正法规。第101条 含铅的儿童产品;(a)关于含铅产品的禁令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产品

4、将视作危险物质予以禁止除小节(b)规定的情况外,儿童产品(儿童产品的定义见第3条(a)(16)中铅含量超过第(2)段中规定的限量值时,按照联邦危险物品方案(FHSA)的规定应视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2)关于产品中铅的限量 (A)600ppm除(B)(C)(D)(E)规定的情况外,在本法案颁布180天后,第(1)段中所规定的限量值按600ppm执行,即产品的任何部位含铅量都不得超过600ppm,否则将被视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B)300ppm除(C)(D)(E)规定的情况外,在本法案颁布1年后,第(1)条中所规定的限量值按300ppm执行,即产品的任何部位含铅量都不得超过300ppm,否则将被视

5、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C)100ppm除(D)(E)规定的情况外,在本法案颁布3年后,(B)小段中所规定的限量值300ppm变更为100ppm,即产品的任何部位含铅量都不得超过100ppm,否则将被视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如果某个产品或某类产品由于技术原因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限量值时,委员会在充分分析儿童产品中铅含量对公共健康安全的影响后,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对上述产品予以豁免。(D)其它限量值如(C)小段所述情况,委员会如果裁定某个产品或某类产品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满足100ppm的限量时,委员会应以法规的形式为该产品设立其它的限量值,该限量值应为技术所能达到的最低限量,且应小于300ppm。在本法案

6、颁布3年后,(B)小段中所规定的限量值“300ppm”变更为该限量值。(E)定期审查及计划安排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定期对(C)(D)中设立的限量值进行审查,如果可行则应继续降低相关的限量值,直至技术条件无法完成为止,修改后的限量值一经公布应即时生效,应至少每5年对上述限量值审查一次。(b)特殊材料、产品、零部件的豁免规定 (1)特殊产品及材料委员会在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之后,认为某个产品或材料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以法规的形式作出该产品或材料豁免执行(a)的决定:(A)产品或材料在正常使用、因儿童误吞、口含、折断和其它活动所导致的误用以及正常老化的情况下,产品或材料中所含的铅不会被人

7、体吸收。(B)产品或材料不会对公共健康与安全造成其它方面的影响。(2)特殊零部件的豁免 (A)一般情况儿童产品的某个零部件在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及误用时不会与儿童发生接触,经过委员会确认后即可豁免执行(a)中所设立的限量值。本小段所指的不会与儿童发生接触是指,产品对该零部件进行了遮盖或包装,使之在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及误用(包括由于儿童误吞、口含、折断和其它活动导致的误用)时无法与人体接触。(B)进度安排本法案颁布1年之内,委员会应法规的形式制定一个判断哪些产品零部件及哪类零部件不会与人体接触的指南文件。(C)上述指南文件的执行制定出(B)中所述的指南文件后,委员会应根据(A)中所列的要求审查

8、产品零部件是否能与人体接触。(3)无效的保护措施产品外部的油漆、布料和电镀层等都视为无效的保护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在产品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和误用时无法阻止产品中的铅与人体接触。(4)电子部件由于技术原因,产品中的电子部件,包括使用的电池等,无法达到(a)中规定的限量值时,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铅与人体接触:(A)禁止或降低产品中含铅的电子部件,对该类电子部件加装保护装置,防止铅与儿童及人体接触。(B)制定电子部件完全符合(a)中规定限量值的时间表,委员会确认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完全符合(a)中规定限量值的情况除外。(5)定期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定期对本小节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

9、第一次颁布相关要求后至少每5年审查一次,并根据当时的科技水平制定更为严厉的限制要求和更低的限量值。(c)关于执行ASTM F963标准的规定本委员会颁布的与本节相关的所有法案(包括消费产品安全法案的相关部分、其它与本节相关并由本委员会实施的法案),如果在内容上与标准ASTM F963不一致,应以法规为准。(d)技术可行性的定义在执行限量值时要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即可认为产品在执行该限量值时,在技术上是可行的:(1)市场上同类产品能够执行该限量值;(2)市场上存在能够使该产品满足限量要求的技术,或者通过其它途径可以获得该技术;(3)由于产业战略或策略的不断发展,某限量值开始生效时

10、,企业通过发展改良能够满足限量要求;(4)通过改革或改造能够达到限量要求。(e)未通过表决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下列情况制定的规定,在没有通过表决之前不影响本节其它规定和限量的正常执行,同时该类规定也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1)由于技术原因所做出的延迟限量值生效时间及使用替代限量值的规定;(2)小节(b)中涉及的关于特殊产品和材料豁免的规定及指南文件;(3)委员会做出的关于法案修订的申请以及法案、规定、标准、禁令的豁免规定。(f)更加严厉的含铅涂料禁令 (1)一般情况本法案颁布1年之际,委员会应对法规(16 C.F.R. 1301.1)第(a)小节中的限量值进行修订,由原来的“0.06%”改为

11、现在的“0.009%”。(2)定期审查和降低限量值委员会在对法规6 C.F.R. 1301.1作出第一次修改之后,至少每5年再对该法规进行一次审查,并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继续降低涂料中铅的限量值。(3)甄别少量涂料样品中铅含量的方法为了提高法规1303.1 16条中规定的限量值的执行效率,当涂料样品的质量小于10mg,或涂料面积小于1cm2时,委员会将使用X射线荧光技术或其它方法进行测量。对上述样品进行测量时,所使用的测量方法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2g。(4)关于检测涂料中铅含量方法的规定 (A)研究按照本法案的要求对法规1303第16条中涂料含铅量的限量进行修改之后,儿童产品及家具产品中涂料含铅量

12、需要进行符合性检测,委员会在本法案颁布1年之内,应对X射线荧光技术及其它方法在检测涂料含铅量的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方面进行评估。(B)规定如果(A)中所述的研究结果显示,X射线荧光技术及其它方法在测量涂料中铅含量时所表现的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等满足了委员会在制定法案时所设定的理论值,委员会将颁布规定允许这些方法用于法规1303第16条规定的限量检测。委员会在颁布任何规定之前,都必须确认检测方法的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达到了预期的理论值。(5)定期审查委员会在完成(4)(A)中所述的研究之后,应至少每5年对这些检查方法进行1次审查,及时对检测方法进行改进,使之成为保护儿童健康最有效的方法。委员会应

13、鼓励发展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更高、检测下限更低的检测方法。(6)限量值的效力第(3)段中提及的检测方法、经委员会确认的检测方法、根据第(4)段要求颁布的规定、根据第(5)段要求建立的检测方法都不能改变法规1303第16条中设立的限量值。(7)解释本小节的规定不影响委员会的权威性,同时也不限制其它人使用其它检测方法作为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测试的甄选方法。(g)视为FHSA框架下的法规第(a)小节中的禁令、根据第(a)(b)小节颁布的规定、法规1303.1第16条(按本法案第(f)(1)或(2)项要求修订后)以及其后的各项规定均可视为是联邦危险物质法案(FHSA)框架下的法规。第102条 对某些儿童

14、产品的强制第三方检测 (a)强制性和第三方检测 (1)符合性说明 (A)修订第14(a)第(1)段(15 U.S.C. 2063(a)修改为以下内容:(1)符合性证书除第(2)(3)段规定的情况外,受本消费品安全法案及类似法案、禁令、标准管理的生产商及销售、储存、分销(及加贴商标的企业)的进口商都必须获得该产品的符合性证书,该证书:(A)在检测或抽检的基础上能够证明该产品符合所有规定、禁令、标准及法规的要求;(B)列明了该产品所能够满足的规定、禁令、标准及法规的名称。(B)生效日期对(A)小段做出的修订在本法案颁布90天后生效。(2)第三方检测要求法规(15 U.S.C. 2063(2)第14

15、(2)的序号改为第14(4),内容随后作出修订,同时在该条前面插入以下内容:(2)第三方检测要求根据第(3)段中设立的生效日期,受本法案管理的儿童产品在进口之前,制造商(包括加贴商标的企业)应:(A)向具备第(3)段所规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儿童产品样品进行法规符合性检测;(B)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测评估后,向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颁发符合性证书。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应为涉及该产品的每个法规都颁发一个符合性证书,也可以将这几个符合性证书综合到一个证书上,不过该证书应列明该产品满足的各个法规的名称。(3)第三方检测制度执行的时间表 (A)通用规定除第(F)小段规定的情况外,从委员会建立

16、并公布从事儿童产品符合性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开始,90天之后新生产的产品应送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B)第三方合格评定期限 (i)含铅涂料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3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303第16条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ii)标准尺寸婴儿床;非标准尺寸婴儿床;安抚奶嘴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6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508、1509和1511相关条款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iii)小零件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9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501相关条款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iv

17、)儿童金属饰品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12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该法规101(a)(2)关于儿童金属饰品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v)婴儿推车,学步带和背带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21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500.18(a)(6)、1500.86(a)相关条款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vi)所有其它的儿童产品安全规定委员会应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的10个月内尽早公布从事所有其它儿童产品安全规定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如果儿童产品安全规定建立或修订了1年或更长时间,这些规定应在90天内生效。(C)合格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

18、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指定的其它机构进行合格评定。(D)定期审查委员会应定期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进行定期审查,并根据当时的条件不断提高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能力要求。(E)公布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委员会应在其网站上实时更新通过合格评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名称及该机构所能够从事的符合性评估范围。(F)范围在第三方检测机构合格评定的过程中,如果委员会认为在现有机制下通过合格评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太少,不能满足当前儿童产品符合性检测需求时,委员会可延长符合性证书的实施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G)规章制定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3年内,委员会在本段的工作程序不受第5章第553条、601

19、至612条规定的限制。(3)一致性修订第14(a)(4)(原来的第14(a)(2)的内容修订如下:(A)删去“根据本条第(1)段的要求”,改为“根据第(1)(2)(3)段的要求”;(B)删去“根据第(1)段的要求”,改为“根据第(1)(2)或(3)段的要求”。(b)其它要求,定义第14条的末尾加上以下内容:(d)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规定 (1)审查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10个月内,委员会应建立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审查规范,审查的结果将作为该机构能否继续从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重要评判依据之一。(2)符合性,连续检测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15个月内,委员会应以法规的形式

20、完成以下工作:(A)发动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按照(a)小节规定申请符合性证书。(B)起草一系列草案和标准:(i)建立能够约束儿童产品企业持续送检,且当产品中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或零部件来源发生改变时,企业能够及时送检的标准;(ii)建立持续符合性检测中样品随机检测的标准;(iii)建立对已经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符合性检测的儿童产品的核查标准;(iv)建立保护第三方检测机构免遭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不正当干扰的标准。(e)取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格 (1)一般情况委员会通过调查,发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格:(A)制造商、加贴商标的企业或政府机构对第三方检测机构造成了外部压力或干预了儿

21、童产品的检测程序;(B)该第三方检测机构没有按照(d)小节中所描述的草案、标准和要求进行评估。(2)程序在撤销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格时,委员会应:(A)考虑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包括:(i)该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伤亡,或可能造成伤亡的风险;(ii)该行为或不作为只是一种独立事件还是代表了一类情况;(iii)该机构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以及开始的时间。(B)或者 (i)永久性或暂时性撤销该机构的第三方检测资质;(ii)建立恢复其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的标准。(3)不予配合当委员会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合格评定调查时,如果该机构不予配合,委员会有权延迟对该机构的合格评定。(f)定义

22、 (1)儿童产品安全规定是指本法案或由本委员会实施的类似法案、法规、标准、禁令以及其它法案中关于消费品安全的规定,包括宣布某个消费品为危险产品或物质的禁令。(2)第三方检测机构 (A)一般情况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除第(D)小段规定的情况外,不属于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拥有、经营、控制的,能够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评估的机构。(B)政府参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满足下列情况时也可以是由政府所有或控制的机构:(i)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可以选择不受所在地国家控制的政府机构作第三方检测;(ii)该机构的检测结果不受外界因素影响,包括政府部门;(iii)在该国所有具备资质的机构中,该机构的检测

23、结果比其它机构的结果更加准确;(iv)在该国所有具备资质的机构中,该机构的检测结果比其它机构的结果更具权威性;(v)该机构在检测和结论上不受其它政府部门的影响,当评估结果能够影响产品的分布时,能够保持自己的立场。(C)关于艺术品和材料的检测与证书有一个机构(见法规1500.14(b)(8)第16条附录A中的定义,或其它后续法规)在对艺术品和材料进行检测和评估方面能够满足(A)小段规定的要求。(D)特殊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满足下列条件时,委员会可以评定企业所有、经营、控制的机构作为特殊第三方检测机构:(i)与其它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相比,该机构的检测结果能够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

24、ii)该机构通过制定规章流程达到下面的目的:(I)该机构的检测结果不受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的影响;(II)该机构一经发现制造商、加贴商标的企业或其它利益方试图操纵检测结果时,能够立即上报委员会;(III)能够如实地将外界的影响反映给委员会。(g)关于证书的要求 (1)证书颁发人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每个符合性证书都应注明产品的制造商、加贴商标的企业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证书还应该包括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地点、产品检测的时间和地点、各方的名称、以及检测报告持有人的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信息等。(2)关于证书的语言要求证书的内容应简单易懂,所有内容必须用英语表示,可以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3)证书的有

25、效性证书应与产品相伴使用,产品运输时应将证书帖在产品外面,产品的发行人及分销商都应持有该证书的复印件。如果需要,该证书的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还应提交给委员会一份证书的复印件。(4)关于进口产品的电子版证书委员会在与海关专员协商后,可能会出台规定要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在产品在到岸至少24小时内向委员会和海关提交一份电子版的证书。(h)规定的解释儿童产品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获得证书后,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不再受相关的安全规定、法规、标准和禁令约束了。(c)CPSC关于现有规定的考虑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第14(a)(3)的要求,委员会应制定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格评定的标准,委员会希望这

26、些标准能够与该法案同时生效,但是委员会又担心这些标准与现在常用的科学技术水平不相匹配。(d)一致性修订法规15 U.S.C. 2063(b)第14(b)项的内容修订如下:(1)删去“适用本法案关于消费品安全标准的消费品”,改为“适用本法案或委员会执行的类似规定、法规、标准和禁令关于消费品安全规定的任何产品” (2)删去“或检测方法”,改为“除非委员会以法规的形式要求第三方根据相关规定、法规、标准或禁令对该产品或某一类产品进行检测。” 第103节 儿童产品的溯源标签 (a)一般情况法规15U.S.C. 2063(a)第14(a)项根据第102条修改完毕后,再在末尾加上以下内容:(5)消费品安全推

27、进法案(CPSIA)颁布1年后,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应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加贴特有的标识,该标识能够使:(A)生产商更容易确定该产品的生产日期、地点、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流水号及其它识别信息)以及其它能够确定产品来源的信息;(B)最终消费者能够追溯该产品的制造商、生产日期及地点、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流水号、及其它识别信息)。(b)标签信息法规15 U.S.C. 2063(c)第14(c)项的第(2)和(3)段的序号分别改为第(3)和第(4),并在第(1)段的后面插入下面的内容:(2)产品的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流水号、及其它识别信息)。(c)关于广告、标签和包装的规定法规15 U.S.C.2063

28、第14节的末尾加上下面的内容:(d)关于广告的规定产品在不满足消费品安全法规及标准要求之前,不得在广告、标签及包装上提及相关的法规及标准。第104节 耐用幼儿产品标准和消费者登记 (a)标题本节也可以看作是“Danny Keysar婴幼产品安全通报法案”。(b)安全标准 (1)一般情况委员会应:(A)会同消费者、生产商、产品工程师及行业专家代表一起对现行的婴幼耐用品自愿性安全标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估。(B)根据U.S.C.第5条第553节要求,颁布满足下列要求的消费品安全标准:(i)与现行的自愿性标准同样充分;(ii)比现行的自愿性标准更为严格,降低产品给安全带来的风险。(2)时间表本法案颁布

29、1年内,委员会应开始相关标准的起草工作,且每6个月至少颁布2种婴幼耐用品及儿童学步产品的安全标准。各种安全标准的出台顺序应按照委员会设定的优先顺序进行,直至颁布完全部产品类别的安全标准为止。委员会应对颁布的安全标准进行定期审查,确保这些标准能够提供最高级别的安全保护。(3)复审受到上述安全标准影响的人可以利用消费品安全法案第11(g)规定的程序向委员会提交陈情书,申请对上述标准进行复审。(c)婴儿床 (1)一般情况生产、销售、合同转让、出租、转租、有偿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婴儿床都违反了消费品安全法案(15U.S.C.2068(a)(1)第19(a)(1)的规定。(2)适用对象本节的规定适用对象为:(A)婴儿床的制造商、分销商及合同出售者;(B)由于职业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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