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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docx

1、山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山东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附检疫工作流程(附件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苗种,指用于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以及观赏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它遗传育种材料。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水生动物参照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

2、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第四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办法依据农业部农渔发20116号文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制定并实施水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第二章 渔业官方兽医制度第六条 渔业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渔业官方兽医,是指经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等文书的渔业兽医工作人员。规定条件是指 :在渔业主

3、管部门科(室、站、所)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许可工作的正式在职在编干部,且具有水生生物相关专业知识或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3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检疫能力。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填报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公示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格审核。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的,省海洋与渔业厅确认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第八条 渔业官方兽医接受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指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证明负责。第九条 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业人员、水产类执业兽医或者渔业乡村兽医协助渔业官方兽医实施

4、产地检疫。第十条 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渔业官方兽医。调离产地检疫行政许可岗位的,应当暂停或注消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渔业官方兽医的确认、暂停、注消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适时公布。第十一条 渔业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报省畜牧兽医局、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第三章 检疫申报第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第十三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第十五条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货主应当在捕

5、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第十六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可以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采用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水生动物进入本省的,申报检疫时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出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签发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第十八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来源地或本地相关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第十九条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渔业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进行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6、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接受当地渔业官方兽医检疫。第四章 产地检疫第二十一条 渔业官方兽医产地检疫时,货主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养殖场水域滩涂养殖证;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3.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4.检疫苗种生产管理记录;5.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规定;6.苗种生产场过去12个月未发生相关疫情证明;7.近2年水生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第二十二条 合法捕获的水生野生动物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提供合法捕获证明和捕获记录,并将苗种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区):1.与其他

7、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2.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3.具有配套所需的其他设施、设备和相应管理措施;4.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第二十三条 渔业官方兽医根据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填写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附件4),详细记录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和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和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第二十四条 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根据需要协助渔业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填写协助临床检查情况说明(附件5),供渔业官方兽医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时参考。第二十五条 水产苗种启运前,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

8、进行消毒,并主动接受渔业官方兽医检查。第二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水生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按照规定报告和接受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隔离场(区)进行隔离,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放入养殖环境。种用水生动物隔离期为30天。第二十七条 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由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更换检疫证明。第五章 检疫处理第二十八条 出售、运输的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渔业官方兽医方可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附件6):1.该水产苗种场近12个月内未发生国家规定的相关水生动物疫情;2.现场健康检查合格;3.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第二十

9、九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苗种隔离期满后无异常,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渔业官方兽医方可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现场健康检查合格;2.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第三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水产苗种,应采样送实验室检测,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已纳入国家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2年内无检疫规程规定疫病的;2.群体和个体检查均正常,现场采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核酸扩增技术快速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第三十一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三十二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苗种

10、经检疫合格,取得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第三十三条 对疑似农业农村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疫病或现场健康检查异常的,应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第三十四条 采样送检实验室需按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7103-2008)进行。渔业官方兽医应当填写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采样送检通知单(附件7)。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实验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第三十六条 需要隔离的水产苗种,由渔业官方兽医会同渔业执法人员出具水产苗种卫生监督隔离通知书(附件8),并监督货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解除隔离

11、则由渔业官方兽医会同渔业执法人员出具水产苗种卫生监督解除隔离通知书(附件9)。第三十七条 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由渔业官方兽医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具体包括: 1.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 2.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3.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八条 应进行产地检疫而未检疫的水产苗种需要补检,补检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备注栏注明“补

12、检”。补检不合格的,按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第六章 检疫管理第三十九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加盖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专用章,并根据运抵到达目的地所需时间合理确定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7天。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渔业官方兽医和技术支撑机构人员业务水平。第四十一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配备渔业执业兽医、渔业乡村兽医等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第四十二条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场)和隔离场所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信息互通。第四十三条 渔政监督机构在启动检疫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运输行为的

13、监督检查。对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或者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无效的,应当依法查处,责令补检,费用由货主承担。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水产苗种生产者、违规使用未经检疫合格水产苗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立违法记录档案,定期公布,并将其作为苗种生产许可、增殖站、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的管理指标。第四十五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所有资料档案应保存24个月以上。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二

14、年。附件1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流程附件2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范围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小瓜虫病淡水鱼类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虾白斑综合征对虾桃拉综合征传染性肌肉坏死病罗氏沼虾白尾病罗氏沼虾蟹河蟹颤抖病河蟹贝类鲍脓疱病鲍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牡蛎折光马尔太虫病附件3检 疫 申 报 单 (货主填写)编号:渔卫报20 号货主:联系电话:水生动物种类:规格及数量:来源:用途:启运地点:启运时间:到达地点: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现申报检疫。

15、货主签字(盖章):申报时间: 年 月 日注: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申报处理结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填写) 受理。拟派员于 年 月 日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年 月 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留存)检 疫 申 报 受 理 单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填写) 编号:渔卫受20 号处理意见: 受理:本单位拟于 年 月 日派员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交货主)附件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 编号:渔卫检20 号基本情况报检时间年 月 日 时检疫时间年

16、 月 日 时货主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种类及规格数量用途养殖场、村、原驻地或捕获地名称检疫地点水产苗种来源本省饲养 合法捕获跨省引进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工具牌号查验材料及疫情调查1、水域滩涂养殖证等权证号( )或相关协议(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号( );3、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证号( );4、水产养殖管理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符合 不符合);5、过去12个月内相关水生动物疫病情况( );6、与其他养殖场所是否有物理隔离设施(用于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有 无)。临床健康检查检疫对象群体检查正常 不正常个体检查外观正常不正常解剖正常不正常显微镜检查正常不正常不正常

17、情况说明试剂盒快检阴性 阳性 不需要 国家暂未实施水质环境检查(必要时)水温 ;溶解氧 ;酸碱度 ;氨氮 ;亚硝酸盐 ;化学耗氧量 。实验室检测需要 不需要检测情况合格 不合格检疫结果处理合格出具 更换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不合格数量不合格情况一般处理隔离 治疗 其它无害化处理焚烧 化制 掩埋 发酵 其它数量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检疫人员签名渔业官方兽医: 执法证号:货主签字我见证了以上检疫过程,情况属实。签名: 注:1.在相应的“”内打“”、括号内填写说明。2.“用途”栏填写养殖、增殖、观赏、展览、演出、比赛。3.权证是指养殖证、海域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关协议一栏填写协

18、议名称。4.过去12个月内未引种的,在后面括号内填“无”;引种并检疫的则填写证号,未检疫的则填写“没有检疫”。5.过去12个月内相关水生动物疫病情况一栏填写“货主口述未发生”或“监测报告编号”或“无规定疫病证明编号”。附件5协助临床检查情况说明 编号:渔卫协20 号本人于 年 月 日 时对 (养殖场)(货主: )的 (水生动物种类) (规格/数量),协助渔业官方兽医 在 (地点)实施了现场临床健康检查,(未发现发现)农业部颁布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所规定的异常情况,仅供渔业官方兽医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时参考。协助检疫人员:所在单位: 年 月 日附件6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编号: 货 主联系

19、电话第联共联动物种类数量及单位启运地点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场 到达地点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场用 途承 运 人联系电话运载方式公路 铁路 水路 航空运载工具牌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 装运前经 消毒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号:质量合格证号: 规格: 数量: 质量合格证号: 规格: 数量:本批水产苗种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到达有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联系电话:渔业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专用章)到达地检疫情况备 注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许可机构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2.跨省调运水产苗种的,到达目的地后须提交当地水

20、产苗种检疫机构填写到达地检疫情况。附件7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采样送检通知单编号:渔卫采20 号 (货主):你(单位)申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单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需要采样送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送检原因临床健康检查疑似规定疫病或发现其它异常情况。快速试剂盒检查阳性。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引进的水产苗种。过去12个月内相关疫病发生和监测情况不明。补检疫。检验对象有关要求1、请在当地水生动物疫控机构技术人员指导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样送检。2、请于 月 日前向本单位和 水生动物疫控机构提交检验

21、报告。检疫人员签名渔业官方兽医:货主签字(盖章):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备注:该通知单一式三联,货主、渔业官方兽医、当地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各执一联。附件8水产苗种卫生监督隔离通知书 编号:渔卫隔20 号 :因你(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需要补检疫养殖、出售、运输水产苗种经检疫不合格需要隔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以及农业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本单位监督你(单位)对下列动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隔离场(区)予以隔离观察。在此期间,

22、不得与其他水生动物混群饲养,不得使用、销售、转移、隐匿。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处罚。序号水生动物种类规格数量输出地输出单位备注渔业官方兽医: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附:送达回证。 水生动物卫生监督主管单位(印章) 年 月 日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主管单位留存。附件9水产苗种卫生监督解除隔离通知书编号:渔卫解20 号 :因你(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需要补检疫养殖、出售、运输水产苗种经检疫不合格需要隔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

23、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以及农业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在本单位监督下,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隔离场(区)进行了隔离,经观察检疫合格或妥善处置,现予以解除。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隔离通知书,决定自 年 月 日解除。序号水生动物种类规格数量输出地输出单位附:送达回证。 水生动物卫生监督主管单位(印章) 年 月 日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主管单位留存。水产苗种卫生监督送达回证案 由受送达人送达单位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方式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备注附件10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处理通知单 编号:渔卫处20 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的 经检疫不合格,根据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一、 二、 三、 四、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渔业官方兽医(签名):当事人签收:备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留存。2.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联系电话:3.当事人联系电话:附件11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汇总表序号货主单位或个人申报单编号水生动物种类/规格检疫数量检疫时间检疫地点合格数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不合格数处理通知单编号目的地运载工具牌号渔业官方兽医备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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