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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田径技术手册Word文件下载.docx

1、8.100公尺跨欄(0.84公尺) 9.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10.4 11.41.100公尺跨欄 2.跳高 4.200公尺5.跳遠 6.擲標槍 7.800公尺國 男2.撐竿跳高 3.跳遠 4.推鉛球(4公斤) 5.擲鐵餅(1公斤) 6. 擲標槍(600公克)1.100公尺 2.200公尺 3.400公尺 4.800公尺 5.1500公尺6. 100公尺跨欄(0.914公尺) 7.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8. 4100公尺接力 9.41.100跨欄 2.推鉛球 3.跳高4.跳遠 5.1500公尺國 女1.跳高 3.推鉛球(3.635公斤)4.擲鐵餅(1公斤)5.擲標槍(600

2、公克)1.100公尺 2.200公尺 3.400公尺 4.800公尺5.1500公尺 6.80公尺跨欄(0.762公尺)7.4 8.41.80公尺跨欄 2.跳高 3.推鉛球 5.800公尺四、預定賽程第一天上午(4月16日)次序 組別 項目 賽別 時間 1 高女 10000公尺 決賽 2 高男跳高合格賽 3 標槍 4 高男 推鉛球5 混合運動100公尺(1)6 國男 混合運動100公尺跨欄(1)7 鐵餅8 國女 400公尺預賽 9 400公尺 10 混合運動跳遠(2)11 高女12 第一天下午(4月16日)13 跳遠14 15 撐竿跳高16 混合運動推鉛球(3)17 100公尺18 19 混合

3、運動推鉛球(2) 20 21 混合運動跳高(4)22 100公尺 23 國女標槍24 複賽 25 國男26 27 混合運動跳高(3)28 三級跳遠決賽29 30 推鉛球 31 1500公尺 32 33 34 4100公尺接力 35363738混合運動400公尺(5) 第二天上午(4月17日)3910000公尺40 混合運動110公尺跨欄(5) 41 混合運動100公尺跨欄(1) 42 43 混合運動跳遠(4)44 45 46 47 48 混合運動鐵餅(7)49 混合運動跳高(2) 50 51 52 53第二天下午(4月17日)54 鏈球55 混合運動撐竿跳高(8)準決賽 56 混合運動推鉛球(

4、3)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68 69 70 71 72 跳高 73 7475 76 混合運動標槍(9)77 78 79 混合運動200公尺(4)80 混合運動1500公尺(5) 81混合運動1500公尺(10)第三天上午(4月18日)82 83 84 85 混合運動80公尺跨欄(1) 86 400公尺跨欄 87 400公尺跨欄88 89 800公尺 90 91 混合運動跳遠(5) 92 93 94 95第三天下午(4月18日)96 撐竿跳高 97 98 99 100 101 混合運動標槍(6) 102 103 104 跳遠 105 106 200公尺

5、 107 108 109 110 111 112113 114 115 116 117混合運動800公尺(7) 第四天上午(4月19日)118 5000公尺119 3000公尺障礙120 鐵餅 121 122 鉛球 123 124 125 126 複賽127 128 80公尺跨欄 129100公尺跨欄 130 131 110公尺跨欄 預賽第四天下午(4月19日)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800公尺139140141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152 153 154 155 156 混合運動800公尺(5) 第五天上午

6、(4月20日)157 158 159 160 161 1621631641655000公尺 16680公尺跨欄167100公尺跨欄168169110公尺跨欄170171172173備註:此表為預定賽程,正式賽程俟註冊截止後,依註冊參賽人數再編排賽程表。五、參加辦法(一)學籍規定:1.參加單位之比賽選手,以各校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2.在國中修業三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組。3.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九十二學年度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

7、惟需檢附相關證明。4.選手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二)年齡:1.國民中學組:至九十四年八月卅一日前,未滿十七歲者為限(七十七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2.高級中等學校組:至九十四年八月卅一日前,未滿廿歲者為限(七十四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者)。(三)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並於選手保證書具結。(四)參賽資格:1.由參加單位之台北市、高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九十三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會或選拔賽,各項目成績需達九十四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籌備委員會所訂各組參賽成績標準者,始得正式向大會報名參賽(由各縣市政府自行審核)。惟各縣市每項目至多以六人(隊

8、)為限。2.報名人數規定:每隊每項註冊以三人為限,接力每校以一隊為限。報名參加者必須符合大會所訂參賽成績標準。每一選手最多註冊參加二項(接力項目除外)。3.各項目報名超過三十二人(隊)時,得由主辦單位視實際情況辦理資格賽。田賽項目、徑賽3000公尺障礙、5000公尺、10000公尺及混合運動均錄取二十四人,其餘項目錄取三十二人(隊)參加會內賽。(五)參賽標準:競賽項目組別 性別 100公尺 200400800150080公尺跨欄 國中組 男 11.7023.7553.722:10.604:31.1414.81女 13.2427.491:03.5033.855:22.0812.94高11.352

9、2.9851.6005.5024.2813.1027.1001.5531.0218.0016.74110公尺4x100公尺接力 4x4005000100003000公尺障礙 59.8046.203:40.0052.7528.9515.2557.6144.5030.5416:51.5036:54.1510:58.0410.8551.6208.0020:19.1044:00.00註:以上成績均為電動計時,如未採電動計時,200公尺以下(含200公尺)請加0.24秒,400公尺以上(含400公尺)請加0.14秒組 性別 別 撐竿三級鏈球 混合1.706.103.0014.5045.0049.0027

10、181.454.759.1228.0032.0026001.856.504.0013.4313.0054.0043.0054001.504.952.6010.6910.0033.0038.0036.003350(單位:公尺)(六)各類選手無跨競賽種類限制,但如遇賽程衝突時,由選手自行決定參賽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未依規定時間出場比賽,以自動棄權論。六、註冊:由參加競賽各單位依據競賽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七、比賽辦法:(一)比賽規則:依據國際田徑總會(IAAF)頒定之最新規則。(二)競賽制度:依據田徑規則規定辦理。(三)比賽細則:1.號碼布不按規定縫妥佩掛或無號碼布者,不准參加比賽。

11、2.徑賽比賽中不得陪跑,否則立即取消該比賽選手之參賽資格和成績。3.田賽高度晉升表由技術委員會訂定,於領隊技術會議中公布。八、器材設備:(一)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田徑總會規則之規定。(二)器材檢定時間:除撐竿跳高於比賽時間前五十分鐘在比賽場地檢定外,餘均依田徑規則辦理。九、醫務管制:(一)運動禁藥:依競賽規程總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二)女性性別檢查:必要時在九十四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期間得進行女性性別檢查。技術人員:(一)裁判人員:裁判長由九十四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與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會商聘請,裁判員由九十四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與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就各縣市具國

12、家級裁判資格者及主辦單位具B級裁判資格者中聘任。(二)審判委員:委員共五人,召集人由九十四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籌備委員會遴派,委員由九十三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籌備委員會與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會商聘請,其中必須包括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推薦一人及主辦單位至少一人。申訴:(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目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向田徑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其沒收保證金列入籌備處經費收入。獎勵:(一)依照九

13、十四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第九條辦理。1.個人項目: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接受頒獎者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2.團體錦標各組錄取前八名,成績計分方式如下:(1)錄取八名時,每項按九、七、六、五、四、三、二、一計分。(2)錄取六名時,每項按七、五、四、三、二、一計分。(3)錄取四名時,每項按五、三、二、一計分。(4)錄取三名時,每項按四、二、一計分。(5)接力賽、男子混合運動、女子混合運動視同單項計分,不加倍計分。3.累積總分最多之單位為第一名,得分次多之單位,按所得分數之多寡,依次列為第二名、第三名,依此類推至第八名。如遇總分相同時,以各單位在比賽獲得第一名之多寡判定之。如第一名數目亦相同時,則以第二名之多寡判定,依此類推。如仍不能判分時,其名次並列,分別頒發獎狀。參、會議裁判會議:訂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於創新學院(人力發展所)(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二路東段8號)報到,上午十時至十二時召開裁判會議。技術會議:訂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於創新學院(人力發展所)(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二路東段8號)舉行(不另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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