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HJ/T 64
2、.2 大气固定污染源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标准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标准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标准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
3、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泥工业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3.2平板玻璃工业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3.3建筑陶瓷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3.4卫生陶瓷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
4、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3.5砖瓦工业 生产砖瓦烧结制品和非烧结制品的工业。3.6非金属矿工业主要包括非金属矿物采选和非金属矿物加工制品业等。3.7建筑石材具有一定的物理、化学性能可用作建筑材料的岩石。3.8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9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材工业项目或生产设施。3.10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3.11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
5、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3.12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分别执行表1中规定的“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在2013年9月1日前对玻璃熔炉进行冷修重新投入运行的,自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1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
6、外工业受控工艺或设备污染物项目水泥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20水泥制造: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二氧化硫200100氮氧化物以NO2计80040013002氟化物以总F计5氨3-8表1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平板玻璃玻璃熔窑50400300700500氯化物以HCl计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锡及其化合物配料、碎玻璃等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建筑卫生陶瓷原料制备、干燥:喷雾干燥塔燃料类型为水煤浆燃料类型为油、气240烧成、烤花:辊道窑、
7、隧道窑、梭式窑梭式窑氮氧化物(以NO2计)450325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砖瓦原料破碎及制备成型干燥焙烧8506非金属矿矿山开采及制品生产建筑石材物料处理输送过程,成型过程注1:适用于现有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注2:适用于新建企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注3:适用于水泥窑烟气脱硝使用含氮复原剂的情况。企业无组织排放按以下控制要求执行:a)建材工业企业在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工程中应当封闭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车船装卸料过程可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b)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
8、有和新建建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序号行业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厂界外20 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氨1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10 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2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并应高出本体建筑物3 m以上。建材工业炉窑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生产过程中,负
9、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5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对建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的
10、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对建材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规定执行。对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建材工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方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表3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方法标准名
11、称标准编号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4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固定污染源废气
12、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8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9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7氨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59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10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表3 续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
13、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1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对于水泥工业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平板玻璃工业玻璃熔炉纯氧燃烧除外、陶瓷工业的喷雾干燥塔及炉窑和砖瓦工业干燥焙烧窑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各类炉窑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1)式中: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
14、度,mg/m3;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O2实测的氧含量,%;O2基准氧含量,%。表4基准氧含量设施类型基准氧含量O2/%水泥工业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平板玻璃工业玻璃熔炉纯氧燃烧除外陶瓷工业的喷雾干燥塔及炉窑砖瓦工业干燥焙烧窑16 对于平板玻璃工业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量,按照公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3000 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质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小时,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
15、为依据。 (2)c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c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Q实测玻璃熔窑小时排气量,m3/h。M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小时玻璃出料量,t/h。6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本标准颁布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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