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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排新的个人建房用地。第五条分规模管理个人建房用地按照规模不同,分零散用地和规模用地分别管理,零散用地为用地面积w1000平方米的地块,规模用地为用地面积 1000平方米的地块。第六条分地段管理个人建房用地按照地段不同,分为临街地段和一般地段。临街地段指个人建房沿城市道 路建设的用地,一般地段是指除临街地段以外的其他用地。第七条分建设内容管理个人建房用地按照建设内容不同,分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三种情况。第八条基本原则1、 县城中心城区个 人建房管理应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设计图、有绿化美化、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原则,执行“五个必须”规定一一即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

2、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 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实现个人建房建设管理全覆盖;2、 符合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 县城中心城区 范围内严格控制个人建房,原则上实行统规联建,个人建房在已编制的村庄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内按照规划集中连片统建; 不具备统规联建条件的, 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建房手续;4、 集体土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新必须拆旧。农村村民申请拆旧宅异地建新宅的,必须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退旧宅协议, 协议明确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使用权无偿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

3、织,报乡镇国土资源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对不按规定拆除的旧房,将视为违章建筑,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依法拆除。第九条数据管理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应当对个人建房逐步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和动态信 息数据库,应当逐步实现动态更新,各管理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个人建房提供的数字线划图 电子数据应当满足数字线划图库的入库标准和要求。第十条职能管理1、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个人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达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工作; 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手续办理;负责个人建房档案把关;负责土地出让金补缴。负责清理一户多宅, 杜绝占用基

4、本农田现象。2、 县住房和城乡规戈U建设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村或个人编制相关规划,审批个人建 房规划定点选址及技术把关,规划编制方案的审查、听证、公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事宜;负责指导个人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方案进 行建房,并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个人建房批前公示;对个人建房进行监督管理。3、 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市容环卫 配套设施方案,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整 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4、 乡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个人建房由乡镇政府和县住建局共同负责审核建房条件,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外乡镇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的

5、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农村建房的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批、施工、质量安 全监管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审批的,应按照规定上报审批。5、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核实农村申报建房户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 户籍关系等情况,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第二章建房条件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申请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分户条件(凭结婚证、离婚证或者小孩成年有独立经济来源凭村支两委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确需另立户建房的 ;2、 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3、 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4、 现有住房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

6、或改、扩建的;5、 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6、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2、 拆迁安置的;3、 拆旧建新的(原有土地属国有土地)。第十三条 申请改建、扩建个人原有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2、 未达到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要求 的;3、 持有合法土地权属且房产权属清楚。4、 改扩建后符合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和本技术管理规定要求,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 环境、交通、消防。5、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侵害公共利益。第十四条 拆除重建

7、个人原有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合法土地权属且房产权属清楚。2、拆除重建后符合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和本技术管理规定要求,不影响城市规划、市 容环境、交通、消防。3、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侵害公共利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个人建房手续:1、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2、 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宅基地或农用地建房的;3、 申请改建的危房属违法建筑的;4、 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5、 出售、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自有住宅再次申请建房的;6、 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7、 地块四邻存在争议纠纷的;8、 拆迁安置过程中已经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产权调

8、换补偿的;9、 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第十六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用地面积W 1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当尽量与周边用地整合,不宜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日照等)的前 提下,可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周边用地已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因周边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 围的;实施拆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9、第十八条个人建房用地选址禁止新建、扩建个人建房用地。其余区域原则上个人建房申请符合政府安置或村庄建房集中安置点要求, 不再安排新的个人建房用地。第二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第十九条个人建房用地面积W 1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用地 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用地需编制村庄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在当地公开展示规划设计方案,听取公众意见。规划批准后,应 在当地公布。第二十条 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规划成果 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主持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后,由规

10、划管理 主管部门审批。第二一条 村民申请新建个人建房的,必须进入统一规划确定的村庄安置点建设。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村民建 房宅基地用地指标,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除确属危房维修外的各项建 设申请。第三节个人建房审批标准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新建个人建房审批标准1、 建筑占地面积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个人建房 3人户及以下,每户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100平方米,每户增加1人建筑占地增加10平方米,最大建筑占地面积不能超过 120平方米。2、 建筑层数集体土地个人建房不能超过 3层。3、 鼓励中心城区农村村民建房办理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手续。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11、后,建筑层数参照第二十九条执行,土地使用使用性质由单一住宅用地转为商住混合用地的, 商住比不能25%。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个人建房审批标准1、已经采用国有出让土地供地的个人建房项目应当按照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 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设计条件要求以及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进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 容积率等规划控制 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因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设计条件的, 应重新向规划主 管部门申请下达设计条件。2、采用国有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改扩建、拆除重建的项目,如个人提出修改设计条件 要求的,需由个人提交规划方案经

12、专家论证、 听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县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建议,并附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听证)等相关材料提交县规委办公室,县规委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需要补交土 地价款。3、出让的个人住宅用地不能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经批准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改作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但商住比不能 25%。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 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2、 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3、有

13、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 面积计算; 无立柱、 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 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计算居住建筑间距时,当凸出建筑外墙面的阳台累计长度在该向建筑面宽总长度的 60% 以内时,按建筑外墙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否则,应当从阳台外边缘线计算建筑间距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要求村民个人建房应统一选用 郴州市农村小康住宅建筑标准图集的户型,居民新建、改 扩建个人建房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提供经图审合格的图纸方可施 工。新建、改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应当采用全坡屋顶

14、。第二十七条 日照控制个人建房对相邻现有及已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第二十八条建筑风格统一风格,彰显特色。个人建房力求建筑风格、外立面、高度、建筑色彩达到统一。原则上分军山组团、禾市组团、中心组团、清溪组团四个片区, 军山组团采用米黄色外墙,黛色(孔雀蓝)坡屋顶;中心组团、清溪组团采用白色外墙,灰色坡屋顶;禾市组团采用淡黄 色外墙,桔红色坡屋顶。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1、个人建房建筑高度分一般地段和临街地段分别控制,其中一般地段国有土地个人建房不能超过7层,集体土地个人建房不能超过 3层,临街地段国有土地个人建房按照用地规模的大小分别确定层数,集体土地个人建房不能超过 3层,见下

15、表。般地段个人建房建筑高度控制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一般地段(含国有和集体土地)4米主体建筑侧面3米多层建筑0.4H 且 6 米7-9层建筑9 米4.5 米10-12层建筑12 米6.5 米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除应当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退让距离(自轨道路基最外侧边线算起)不小于 30米。沿城市河流两侧的建筑, 除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防洪专项规划外, 退让距离(自河堤外侧边线算起)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他支流:不小于10米;防洪渠:不小于5米。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新建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 (西)向的房屋的间距,按照下表分区域进行控制;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 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7

16、倍。建筑间距如经邻里协商同意, 可适当缩小,但房屋建筑间距最小距离不能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不能影响公共交通通道的设置要求。新建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控制要求组团名称中心组团安仁大道军山、禾市组团清溪组团以东区域以西区域建筑间距南向建筑0.7H南向建筑0.8H南向建筑0.9 H第三十三条 停车位的配建个人建房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村庄规划用地范围内或摘牌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第三十四条 车行出入口控制个人建房项目应根据已经编制的村庄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置车行出入口,禁 止面向城市道路随意开设出入口。第三十五条 建筑景观同一个村庄规划内的建筑风格、造型、色

17、彩应尽量协调统一,并突出特色。第三十六条 市政设施配套新建个人建房应当建设统一的排水设施, 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配建的污水支管,然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第三十七条 垃圾处理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分类收集和城乡一体化转运体系处理, 完 善收运网络,提高收集率和转运效率, 村庄规划范围内应统一设置垃圾收集点, 并考虑垃圾 分类收集。第三十八条 围墙的建造要求个人建房临街地段禁止设置围墙,一般地段确实需要设立围墙的,需采用通透式围墙,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或摘牌用地范围, 围墙高度不得超过 2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

18、屋的通风和采光。第三节改扩建个人建房管理第三十九条 符合第二章第十三条改扩建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对现有住房进行改扩 建。第四十条 改建、扩建个人建房需要符合以下规定:建筑高度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改扩建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 (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 0.7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6倍,如经邻里协商同意,可适当缩小间距,但房屋建筑间距最小距离不能小于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要求,不能影响公共交通通道的设置要求。不符合以上建筑间距要求的不能改扩建,只能原址、原面积、原层高维修加固。第四节拆除重建个人建房管理第四十一条

19、符合第二章第十四条拆除重建条件的, 个人可以申请对现有住房进行拆除重建。第四十二条 拆除重建的个人建房项目需要符合以下规定:重建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 (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 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6倍,如经邻里协商同意, 可适当缩小间距,但房屋建筑间距最小距离不能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不能影响公共交通通道的设置要求。不符合以上建筑间距要求只能原址、原面积、原层高拆除重建。第五节临街地段个人建房管理第四十三条 临街地段的个人建房新建、改扩建或拆除重建同时需要符合以下规定:1、 应当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城市道路之间有合理

20、顺畅的交通联系, 配建停车设 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2、 临街地段个人建房新建、改扩建或拆除重建退让道路距离按照以下两种情况退让:临街地段个人建房退让距离必须满足下表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米)道路名称红线宽度(米)建筑后退距离(米)城市 主 干 道安仁大道505五一路30-403六一路40七一路42八一路60环北路30环东路34环西路环南路新渡路军山大道站前大道工业大道东方路泉塘大道环城北路24S212改线城 市 次 干 道万福路仁北路201.5厚均路24米规划道路20-21米规划道路20-21城 市 支 路日光路12肖古山路16肖古山北路玉峰路龙溪路16米城市道路12米城市道

21、路4-7(2)学校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联系的专用道路两侧建筑后退距离应考虑人流集散空间,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5米。第四十四条 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 (含街坊道路与城市道路交叉口) 红线距离以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 斜边线为准,视距三角限界内,不得布置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 1.0米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 物体。安全停车视距按照下表进行确定。路线设计车速(km/h )453525安全停车视距 Ss(m)75第四十五条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区域内不宜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空调外机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环境卫生的附属设施。第四十六条 沿街建筑底层突出物均应满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

22、二层以上悬挑建筑建造不能突破道路红线,不能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第四十七条 临街地段建筑山墙不能开门窗洞口,外墙饰面材料、色彩、肌理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十八条 临街地段建筑外装修不得擅自增设凸出外墙的立柱、 台阶、窗台、遮阳板、雨篷、阳台、阁楼等。第四十九条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第五十条 空调外机位、空气源热水器、遮阳棚、管线(道)等建筑外墙的附着设施, 应当在改扩建建筑立面设计时统筹考虑,按批准的方案实施,防盗网不得突 出墙体。建筑屋顶设置的水箱、冷却塔、风冷热泵、太阳能热水器、楼(电) 梯间等,应当进行美化处理。第五章 处

23、罚规定第五一条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 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 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 止建设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个人在中心城区内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违法建设,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并在15日内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响;对逾期不改正 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

24、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四条对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因项目用地形状不规则、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 通过,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公示且无异议后,再报县政府审定。第五十七条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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