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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docx

1、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残联字2018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公安厅 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残联、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 中铁南宁局残办: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自治区残联、公安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2、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

3、为能力的依据。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由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设区市残联在自治区残联指导下,负责规范、监督、检查所辖区残疾人证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凡具有广西户籍的公民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申请办证。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第四条 全区残疾评定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残联共同指定。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具备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过专业培训。县级行政区原则上应以本地指定机构作为残疾评定机构。如本行政区内尚无某些类别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的,由县级残

4、联就近选择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特殊情形,经县级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第五条 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第二章 制式和规格第六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招标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由自治区残联向中国残联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第七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

5、成,如:450102197011210013 4 3残疾等级代码残疾类别代码18位公民身份号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1听力残疾:2言语残疾:3肢体残疾:4智力残疾:5精神残疾:6多重残疾: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1二级:2三级:3四级:4第八条 经中国残联和自治区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工作的地区,可统一采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第三章 申请资格第九条 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办领。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下列两项中任意一项:(一)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二)申请人

6、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残疾人证时,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残疾人证。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名。第十一条 代理人可代为申请人申领残疾人证。但有出现对原申领的残疾人证有异议及办证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办证部门提出申请。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人办证申请。残疾人证由自治区残联按照规定统一采购。市级残联每年11月底前汇总所辖县级残联下一年度残疾人证需要量,向自治区残联按需免费申领。各级残联应做好残疾人证的进、出库登记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

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2)。第十四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听力障碍者,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非初次申办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

8、十七、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办理。(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指导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评定。(三)评定:申请人持评定表、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机构进行评定。指定机构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四)公示:县级残联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在残联门户网站或者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按标准格式(附件3)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五)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

9、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公示有实名举报的,及时调查处理。(六)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资料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工作的地区,同时制发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将此两项权利下放的县(市、区),应当逐级向自治区残联报备,并加强对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的业务培

10、训和廉政教育。第十六条 鼓励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便民办证服务。对家庭贫困、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乡镇(街道)残联向县级残联书面申请,县级残联应当会同指定机构定期、分批、分片有计划地组织评定医生为其提供上门评定和办证服务。指定机构应积极配合,除评定设备原因外,不得无故拒绝。上门评定和办证服务,除按规定收取评定费外,不得向残疾人额外收取或摊派费用。第十七条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第十八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第十九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

11、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第二十一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医生及办证员培训费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上门评残和办证服务有关经费应由县级残联核算,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解决。因实名举报或残联要求的残疾评定复核费用,由各级残联商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解决。第二十二

12、条 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10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行动不便重度残疾人或年满60岁的,也可由其代理人持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出具的证明代为办理。发证残联在新换发的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

13、人证一致。第二十六条 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证内容变更。持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申请人携带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发证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

14、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有迁移记录的户口簿,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

15、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第二十九条 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第三十条 登记与保管。县级残联安排专人负责空白残疾人证的保管,对残疾人证的发放、保存、注销、废证回收等建立相应的档案。回收证件由县级残联办理相关手续后集中处

16、理。第三十一条 争议评定。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设区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设区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复评;如仍有异议,可向自治区残联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残联同意后由自治区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终评,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三十二条 已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等评定并持有相关证件的人员,申领残疾人证的,须接受残疾评定,符合条件的方可领取残疾人证。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自治区、市

17、、县三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一)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领、核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协助组织开展残疾评定工作。(二)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并负责对参加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三)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及时将本地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残疾人证正常核发和监管提供经费保障。(四)公安部门对伪造、变造或买卖残疾人证的违法人员进行查处,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协助残联部门对已死亡及户籍迁移残疾人进行信息比对。第三十四条 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证补发、换领、迁移、注销等情况告知乡镇(街道)残联;乡镇(街道)残联要及时

18、将上述情况告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第三十五条 为使残疾人证事务公开、透明化,县、乡级残联应向辖区内残疾人公开办证程序、办证政策、办证人员信息、服务时限和监督电话等。第三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对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情况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三十七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9、县级残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1. 使用虚假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2. 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3. 非法扣押他人残疾人证的;4. 冒用他人残疾人证或者使用骗领的残疾人证的;5.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它行为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严密审核程序、压缩办证周期、推进数据共享、推行网上服务”原则,依照本细则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残联备案。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3. 办证公示(模板)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

20、市) 市(地) 县(市、区)申请人基本情况姓 名性别民族婚否贴照片处(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户籍地址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现住址 乡(镇、街道) 村(社区) 邮 编联系电话监护人或联系人姓 名与申请人关系联系电话申请类型1. 新申请(监护人证明材料粘贴在申请表后面) 2. 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办证公示情况该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不予公示。该申请人残疾评定结论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举报 有举报,但已处理。 县级残联理事长签名: 年 月 日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

21、残疾评定表贴照片处(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1.视力残疾1. 一级2. 二级3. 三级4. 四级1. 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2. 白内障3. 青光眼4. 沙眼5. 角膜病6. 视神经病变7. 视网膜、色素膜病变8. 屈光不正 9. 弱视 10. 外伤11. 中毒12. 其他13. 原因不明矫正视力:右眼 左眼 视野:右眼 左眼 2.听力残疾1. 一级2. 二级3. 三级4. 四级1. 遗传2. 母孕期病毒感染3. 传染性疾病4. 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5. 全身性疾病6. 中耳炎7. 老年

22、性耳聋8. 早产和低体重 9. 新生儿窒息10. 高胆红素血症11. 药物中毒12. 创伤或意外伤害13. 噪声和爆震14. 其他15. 原因不明测试耳0.51.02.04.0kHz平均听力损失: 1. 90dB HL 2. 80dB HL 3. 60dB HL 4. 40dB HL 5. 待诊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 无听觉言语功能 2.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3. 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4.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右 耳dB HL左 耳dB HL本底噪音: dB(A)3.言语残疾1. 一级2. 二级3. 三级4. 四级1. 唐氏综合症2. 脑性瘫痪3. 新生儿病理性黄疸4.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5.

23、 腭裂6. 智力低下7. 脑梗死8. 脑出血9. 脑炎10. 脑囊虫病11. 喉、舌疾病术后12. 听力障碍13. 帕金森氏病14. 多发性硬化15. 脊髓侧索硬化16. 脑外伤17. 产伤18. 孤独症19. 癫痫20. CO中毒21. 其他22. 原因不明障碍类别: 1. 失语 2. 运动性构音障碍 3.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 发声障碍 5.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6. 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7. 口吃语音清晰度: 1. 10% 2. 25% 3. 45% 4. 65%言语能力:1. 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 2. 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 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

24、困难 4. 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 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 6. 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 其他4.肢体残疾1. 一级2. 二级3. 三级4. 四级1. 脑性瘫痪 2. 发育畸形3. 侏儒症4. 其他先天性或发育障碍5. 脊髓灰质炎6. 脑血管疾病7. 周围血管疾病8. 肿瘤9. 骨关节病10. 地方病11. 脊髓疾病12. 工伤13. 交通事故14. 脊髓损伤15. 脑外伤16. 其他外伤17. 结核性感染18. 化脓性感染19. 中毒20. 其他21. 原因不明肢体残疾一级: 1. 四肢瘫 2. 截瘫 3. 偏瘫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

25、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肢体残疾二级: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 双大腿缺失 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肢体残疾三级: 1. 双小腿缺失 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肢体残疾四级: 1. 单小

26、腿缺失 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 脊柱强(僵)直 4.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 单侧拇指全缺失 7.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5.智力残疾1. 一级2. 二级3. 三级4. 四级1. 遗传2. 脑疾病3. 内分泌障碍4. 惊厥性疾病5. 新生儿窒息6.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7. 发育畸形8. 营养不良9. 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10. 产伤11. 工伤1

27、2. 交通事故13. 其他外伤14. 中毒与过敏反应15. 不良社会文化因素16. 其他17. 原因不明发展商(0-6岁): 1. 25 极重度 2. 26-39 重度 3. 40-54 中度 4. 55-75 轻度智商(7岁以上): 1. 20 极重度 2. 20-34 重度 3. 35-49 中度 4. 50-69 轻度适应性行为: 1. 极重度缺陷 2. 重度缺陷 3. 中度缺陷 4. 轻度缺陷6.精神残疾1. 一级2. 二级3. 三级4. 四级1. 痴呆2. 其它器质性精神障碍3.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4. 精神分裂症5. 妄想性障碍6. 分裂情感性障碍 7. 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28、8. 心境障碍9. 神经症性障碍10. 行为综合征11. 人格障碍12. 孤独症13. 癫痫14. 其他15. 原因不明WHO-DAS II分值: 级别: 1. 一级, 116分 2. 二级,106-115分 3. 三级,96-105分 4. 四级,52-95分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评定结果评定意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评定医师: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残联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附件3办证公示(模板)为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监督,确保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过指定医院(专业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下列人员

29、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5个工作日)。请对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残疾标准,或评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在公示期间向县(市、区)残联反映。联系电话:XXX;联系地址:XXX残联办证室(邮编XXX);举报邮箱:XXX(县残联)、XXX(上级市残联)。我们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益。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并请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将核实情况作反馈。 县(市、区)残联XX年XX 月XX日姓名性别年龄残疾类别与等级评定医院评定日期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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