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条 馆级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项目研究所需的直接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印刷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以及设备改造和租赁发生的费用。(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数据制作、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发生的费用。(三)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四)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五)资料费:指开展
2、研究工作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制、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六)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含出差补助费)。差旅费标准依照我馆有关规定执行。(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等会议的经费开支。(八)出版印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印刷费、打印费,以及研究成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等。(九)鉴定费:指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等费用)。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鉴定费。(十)其它费用:指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等。第三章 馆外科研项目经费第六条 我馆对馆外科研项目按照项目(或子课题)经费总额
3、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提取的管理费用于科研配套经费、科研奖励以及支持其他科研项目、有关科研活动的支出。第七条 馆外科研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列支间接经费的,间接经费应包括管理费、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由我馆统筹管理。间接成本主要用于补偿我馆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设备仪器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绩效支出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第八条 为鼓励我馆员工科研创新,间接经费不超过30万元的,我馆不提取间接成本;超过30万元的部分我馆提取10%作为间接成本。第九条 以我馆名义申请,或由馆方委托本馆下属部门和员工承担
4、的馆外科研项目,我馆提取间接经费的50%作为间接成本。第十条 绩效支出须根据项目研究实际进展和项目组成员贡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后分批、合理发放。项目结项前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60%。第四章 配套经费第十一条 为支持我馆科研创新,我馆为我馆员工主持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提供一定的配套经费。第十二条 由我馆员工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额度为项目经费的30%,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由我馆员工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额度为项目经费的20%,最多不超过2万元。第十三条 由我馆员工主持的国家级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我馆资助科研经费2万元;由我馆员工主持的省部级
5、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我馆资助科研经费1万元。第十四条 配套经费作为项目经费的补充,仅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直接费用,按照馆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配套经费不得用于绩效支出。第五章 经费的执行与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获批后,财务管理部门为项目设置专门账户,分批拨付项目经费。首次拨付项目经费的70%,结项后拨付剩余的30%。未通过结项鉴定的项目,剩余资金不予拨付。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范围使用经费,不得随意调整,不得超支。确需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参照国家图书馆财务管理办法
6、规定。项目一次支出1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一次支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并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并科研主管馆长、财务主管馆长审批。第十九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相关设备,按照馆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与财务管理部门核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将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及汇总表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馆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用于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结余经费需在鉴定完成后12个月内结清,未结清经费予以收回。第二十二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科研管理部门将追回全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负责人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科研管理部门将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于被撤销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将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追回经费、限制申报项目等处理措施。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第28次馆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图书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图业发20104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财务处和业务管理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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