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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技术导则》.docx

1、重庆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技术导则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44 前期工作.54.1 一般规定 .54.2 查勘和测绘 .54.3 检测和评估 .75 设计 .95.1 一般规定 .95.2 场地环境 .95.3 外围护结构 .105.4 内部空间 .105.5 主体结构 . 115.6 建筑设备 .125.7 专项工程 .136 施工.156.1 一般规定 .156.2 专项技术 .156.3 建筑施工 .176.4 结构施工 .196.5 机电安装 .197 竣工.217.1 一般规定 .217.2 验收 .21本导则用词说明.32引用标准名录 .331 总 则1.0.1

2、为充分体现重庆地域建筑特色和延续城市文脉,指引和规范重庆市历史建 筑修复建设活动,保证修复建设质量,结合重庆具体情况,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活动,包括前期工作、设计、施工、 竣工等修复建设全过程。1.0.3 历史建筑的修复建设,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相 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1.1历史建筑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 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2.1.2修复建设为达到保障使用安全、延长使用年限、提高完好程度、维持使用功能、恢 复历史原状等目的,对历史建筑总体环

3、境、建筑整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建筑、结 构、设备及专项进行的翻修、复建等工程行为。2.0.3 重点保护要素 能集中反映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的建筑环境、空间形态、平面布局、建筑立面、结构特征、空间装饰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部位 和构件。2.1.4修旧如故保留历史建筑原有风格,使建筑反映建筑物存续过程中典型风格特征的修复 原则。2.1.5技术可逆修复建设过程中新增的隔墙、装饰物、电梯、楼梯等建筑构件和设施若遇再 修复需要拆除时,拆除活动不影响历史建筑保护价值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技术选 用原则。2.0.6 建筑空间格局 建筑布置、体量、周边环境等构成的空间关系。2.1.7总体环境保护控制范

4、围内,室外人工与自然空间环境的总称,包含绿化、山石、亭 池、院坝、建筑小品、功能构筑物及道路等。2.1.8查勘通过文献检索、现场调研、仪器观察、人物访谈等方法,全面搜集建筑、 结构、机电、专项等历史建筑相关信息并开展专题分析的活动。2.1.9敷贴法清洗将掺有除污剂的粉末调成糊状,刮贴在石材表面,使石材污垢吸附出来, 达到表面清洁的一种方法。2.1.10脱涂料清洗 对于表面覆盖有建筑涂料的墙面,采用涂料乳化剂及压力水清洗的方法。2.1.11砖石增强 一种采用硅酸乙醚类材料,对历史建筑砖石材料表面劣化材质进行的增强处理。2.1.12平色砖石外墙面修补完成后,为了使修补处于相邻墙面原有颜色相近,消除

5、明 显色差的方法。3 基本规定3.0.1 历史建筑的修复建设应科学评估其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明确其 重点保护要素,贯彻安全耐久、最小干预、修旧如故、技术可逆、合理利用的原 则。3.0.2 历史建筑修复应优先采用同期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确无法实 现时,应采用经论证的替代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3.0.3 修复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复建工程建设应遵从历史建筑原貌,且应满足国 家和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要求。3.0.4 历史建筑修复各阶段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的 信息应包括本导则的规定内容。4 前期工作4.1 一般规定4.1.1 修复建设前应开展查勘、测绘、检

6、测、评估等前期工作,确定历史建筑保 护价值、残损程度、安全性等级及相关修复建设依据。4.1.2 修复建设前期工作的执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勘和测绘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 117、重庆市保护性建筑、传统风貌街巷现状测绘和影像采集成果标准DZ/T 002、古建筑测绘规范CH/T 6005 的相关规定;2 检测和评估应符合现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 50344、民用建 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近现代历史 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 0048、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 488 的相关规定;3 前期工作宜参照国家和

7、重庆市现行文物建筑修缮相关技术标准。4.2 查勘和测绘4.2.1 查勘应包括场地环境查勘、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查勘、内部空间查勘 房屋主体结构查勘、建筑设备查勘、防灾专项查勘等内容。4.2.2 场地环境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1 原有历史地形、地貌特征及其演变过程;2 场地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3 场地内后期搭建构筑物和建筑物情况。4.2.3 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1 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类型、比例、尺度、材质、做法、色彩、装饰 元素等;2 空调室外机、雨篷、广告牌、店招牌、线缆、煤气管、落水管等设备设施 的安装情况;3 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破坏、老化情况及其安全隐

8、患;4 屋面和墙面的渗漏情况;5 地下室的埋深及其防水防潮情况。4.2.4 内部空间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1 不同时期平面布局、使用功能、交通组织的变化情况;2 内部空间加层和夹层增设、承重墙破坏、自承重墙变化、添加物布置等影 响原有风格、空间格局、建筑安全的情况;3 空间界面的风格、材质、工艺、色彩、装饰元素、室内陈设物等;4 内部空间的热湿环境、光环境、通风效果及声环境质量。4.2.5 房屋主体结构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1 原结构的结构形式和传力途径;2 地基沉降不均匀引起的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损坏情况;3 基础碱蚀、风化、歪闪、滚动的情况;4 砖石柱、砌体的鼓凸、倾斜及墙面碱蚀、裂缝情况

9、;5 木结构的梁、柱、枋、檩、屋架、木基层等构件的变形、开裂、腐朽、虫 蛀及连接节点松动情况;6 钢结构的梁、柱、屋架等构件的变形、位移、挠曲、锈蚀及连接节点变形 情况;7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板、柱、墙等构件的裂缝、风化、疏松、碳化、剥 落及裸露钢筋的锈蚀情况。4.2.6 建筑设备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1 原系统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2 原系统的形式、容量、设备外形、设备尺寸、设备布置、管井设置、管线 尺寸、管线走向、零配件的规格与尺寸等信息;3 原系统的老化、破损、安全性情况。4.2.7 防灾专项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1 历年防火安全运行状况;2 火灾危险源;3 消防系统设置情况;4 虫害

10、情况;5 防雷系统设置情况;6 防洪设施设置情况。4.2.8 测绘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细部”的原则,且应包括下列内容:1 轴线尺寸及定位的平面控制测量;2 建筑标高的高程控制测量;3 保护范围内建筑总平面和建筑单体的平面、立面及剖面测量;4 建筑细部的重点保护要素和区域的细部测量。4.2.9 测绘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1 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2 结构平面布置图、构件尺寸形式,以及代表性构件的截面尺寸、配筋构造、 节点连接构造详图;3 重点保护要素的细部大样图。4.3 检测和评估4.3.1 修复建设前的检测工作应包括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两部分。4.3.2 综合检测报告

11、应包括下列内容:1 检测内容及其依据;2 建筑基本信息、使用功能、维修改造等情况;3 建筑沉降变形的检测结果;4 建筑损伤状况的检测结果及其原因分析;5 综合检测结论。4.3.3 专项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检测内容及其依据;2 检测部位的基本信息;3 材料材性的检测结果;4 各类虫害危害状况检测结果;5 专项检测结论。4.3.4 评估工作应考虑修复建设全过程,并应包含下列内容:1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的影响分析;2 结构安全性评估;3 污染与废弃物排放等环境保护评估;4 防火、防虫、防雷、防洪等防灾评估。4.3.5 结构安全性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客观评估其原材

12、料、结构体系、构造连接方法、 工艺特点,及其设计施工所依据的标准,建立合理的物理、力学模型;2 对历史建筑的安全性评估,所用的资料、数据应反映建筑的实际状况,并 应考虑结构、构件及材料的损坏影响,以及非承重结构的作用;3 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验算时,应严格判断软件的设定条件 与建筑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对验算结果应进行综合分析和合理评价;4 历史建筑的安全性评估应从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全性分析和结构 抗震性能评定两方面进行;5 结构抗震性能评定应包括结构构造措施和整体抗震性能的评定、抗震承载 能力验算及抗震变形验算;6 当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计算结果与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时,

13、应复 核计算模型、荷载取值和材料强度,并采用人工验算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应通 过现场荷载试验进行评定。5 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设计应以修复建设前期工作相关成果为依据。5.1.2 设计应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5.1.3 方案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保护价值、现存状况、重点保护要素等相关内容;2 明确保护区域、修复目标、修复范围、修复原则;3 提出修复建设关键技术方案;4 评估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方案的可行性。5.1.4 初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纳已批复的方案设计审查意见;2 应修复建设关键技术方案;3 应确定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方案。5.1.5 施工图设计应符

14、合下列规定:1 综合统筹场地环境保护和提升、外围护结构保护和修复、内部空间保护和 利用、内部结构体系保护、结构复核和加固、机电设备维护和更新、专项工程等 设计内容;2 明确同期和经论证的替代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各自的应用范围 和施工要求;3 提出保护区域内重点保护要素的相关保护技术措施。5.1.6 建设材料的利用与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优先并充分利用原建筑材料;2 使用替代材料宜选用与原建筑材料相同历史时期的同类材料;3 新仿制、加工的材料的安全、耐久、环保等主要性能应不低于原建筑材料, 且其表观特征应与原建筑材料相同或相近;4 替代材料与原建筑材料应有兼容性。5.1.7 消防、抗震

15、、节能设计应满足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5.2 场地环境5.2.1 场地环境修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优化主入口、人行道、车行道、街巷、台地空间等代表性历史原状环境 特征的保护,有条件时宜设置停车泊位;2 宜设置无障碍设施;3 应拆除对场地风貌有较大影响的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及设施;4 应统筹考虑绿化、边坡挡墙、水系、小品等场地环境风格各要素的协调;5 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功能适应性修复;6 严禁污废水直排。5.2.2 场地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外移或砍伐场地内的老树、古树;2 新增树种及其布置方式应与历史建筑场地风格、历史文化传统协调、统一;3 新增(或场内移植)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

16、、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 符合现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规定。5.2.3 新增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增加便于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通行 的专用消防通道;2 应根据消防评估结果,合理配置消防设施,且消防设施应与场地环境协调。5.3 外围护结构5.3.1 外围护结构修复设计应减少对形制特征的干预,并应拆除降低历史建筑保 护价值的附加物及设施。5.3.2 外围护结构修复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应统筹考虑空调室外机、雨篷、广告牌、店招牌、线缆、煤气管、落水管 等设备设施与建筑风格的协调;2 应更换老化、破损、安全隐患程度高的建筑装饰构件;3 新增构件应采取可逆措施

17、;4 无防水层屋面应增设防水层,上人屋面应增设表面保护层。5.4 内部空间5.4.1 内部空间类型应经过评估确定功能类型。5.4.2 内部空间功能类型分为功能延续型、功能完善型、功能变更型、功能复原型等四种类型,其修复设计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功能延续型空间修复设计,应保留原有功能不变,延续原有建筑空间格局 和内部流线,沿用原有结构和内部特色装饰;2 功能完善型空间修复设计,应对原有主体空间及界面进行整体保护,并根 据新增功能需要,优化原有次要空间格局和流线;3 功能变更型空间修复设计,应综合考虑空间使用功能、建筑价值保护、可 持续发展需要确定空间格局和流线;4 功能复原型空间修复设计,

18、应充分考证功能复原依据,采用同期建筑材料、 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复原建筑功能、空间格局和室内陈设。5.4.3 内部空间修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保留具有历史价值的装饰物;2 宜移除无历史价值的历年装饰添加物和改造物;3 应拆除对结构安全、消防疏散、历史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墙体、加层、夹层、 后期搭建空间等设施;4 应明确重点保护部位装饰构件的材料、构造做法、细部节点和尺寸。5.4.4 历史建筑再利用时,内部空间功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内部空间应结合其保护要求和空间特征确定再利用方向;2 应根据再利用功能适度控制建筑开放容量;3 有条件时,宜合理增设卫生间设施和无障碍设施;4 确需增设楼梯、

19、电梯、扶梯时,应采用可逆技术措施;5 新增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宜采用装配式轻质隔墙。5.5 主体结构5.5.1 结构加固设计应根据功能变化引起的恒荷载和活荷载变化情况复核主体结 构的安全性。5.5.2 结构加固设计应以可靠性鉴定报告为基本依据,且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 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确定加固后的结构安全等级。5.5.3 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降低原结构抗震性能;2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中 A 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加固设计;3 对于原有主体承重结构变动较大时,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进行抗震分析及抗震加固设计

20、。5.5.4 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结构加固设计宜按 30 年考虑。到期后,如经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 正常,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2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第一次检查时间应不迟于 10 年。5.5.5 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 的用途和使用环境。5.6 建筑设备5.6.1 设备修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提升设备系统性能;2 应与内部空间修复同步进行,避免破坏重点保护要素,并保留仍能满足使 用要求的系统、设备、管线、管井;3 应保护修复有历史价值的设备及零配件;4 应选择技术先进、效率高、环境兼容性好的设备及零配件;5 应统筹考虑设备及管道拆除与安装的可操作性、隐蔽性,避免对历史建筑 的破坏。5.6.2 室外管网修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评估原管网系统的再利用潜力,尽量利用原管网系统;2 更新、替换、新增的局部管段材质应与原管网系统兼容。3 宜拆除影响历史建筑风格特征的原室外线路;4 新增室外线路应埋地铺设。5.6.3 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增加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凝结水管、檐沟等应与建筑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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