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政发98号河政发200598号区政府关于印发清河区公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清河区公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清河区公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办法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主题词:公有资金 建设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人武部。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80份清河区公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我区建设项目健康有序运行,堵塞漏洞,防止损失浪费,根据江
2、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苏财基1 9 9 92 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政发(2004)16号清河区公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河政办发(2003)67号清河区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凡在清河区范围内使用公有资金投资或者公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拆迁、土地平整费、基础设施及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计划投资报批制,投资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主办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分管区长批
3、准;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区长或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建设项目审批原则上年初集中审批年中调整。 第四条、成立由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物价、建设及项目主办单位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辅助评审,实行对公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及投资效益的全程监督。评审小组的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 第五条、评审小组参与公有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咨询和评价工作,全面了解项目的建设情况,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公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分析、决策分析和项目建成后的效益评价意见。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
4、、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第六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全程参与项目评审,监督评审程序操作及评审纪律的执行;审计部门负责对设计概算、项目预算(包括拆迁安置、平整土地等各项前期费用、工程建安造价、材料设备购置和其它费用)、竣工决算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方式,设备材料等估价,主要技术要求、标准;评标标准、办法及商务条款等其它相关内容)、概算及项目变更和设备采购计划、项目资金来源;建设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等。第七条、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和程序。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全区1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
5、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组建评标小组。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工业园区成立建设项目招标中心后,园区内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招标中心组织。(1)2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组成三人以上招标小组自行组织招投标,单位纪检部门参与监督。资料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2)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项目主办单位牵头,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评审小组审核后组织招投标。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经审计后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项目主办单位应在开标前3天通知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参与评标。(3)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区政
6、府采购中心根据项目主办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要求,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经评审小组审核确认后组织招投标。评标过程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从市、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标。评审小组全体人员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4)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投标手续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明确其预算或标底以审计部门审核后的结果为明标作为招投标的最高限价。第八条、经过论证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审批手续,首先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涉及预算投资追加的按区政府财政资金审批规定执行。
7、第九条、项目完成后应由项目主办单位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并同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第十条、项目实施中,项目主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合同、协议或建设项目评审报告拨付工程款;建设项目完成后,未经审计部门审计,项目主办单位和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余款,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第十一条、评审小组对公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依据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重点对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费、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招投标文件、合同的执行、资金拨付、项目变更、竣工决算等主要环节实行审核、监督,建立台帐登记制度,明确所
8、属各部门的责任,加强协作,提高办事效率。(具体流程见附表)。第十二条、审核、审计须提供的资料见附件一、二、三、四。全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河政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违反规定程序、违法违纪的行为,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严肃查处。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政纪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纪律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附件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经费审计须提供的资料1、项目主办部门请示政府的报告及领导人的批复;2、拆迁部门原始调查测量记录;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5、
9、房屋评估报告;6、补偿标准文件;7、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8、其他有关资料。附件二、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计(查)须提供的资料1、项目主办部门请示政府的报告及领导人的批复;2、工程设计概算书;3、工程量计算书;4、初步设计图纸;5、有关概算取费标准;6、其他有关资料。附件三、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计须提供的资料1、项目主办部门请示政府的报告及领导人的批复;2、发改委立项批复;3、工程预算书;4、工程量计算书;5、工程竣工图纸;6、施工方案;7、其他有关资料。附件四、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审查须提供的资料1、项目主办部门请示政府的报告及领导人的批复;2、计委立项批复;3、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4、工作会办单、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表;5、开工前工程审计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招标文件;7、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标底书及编制说明;8、施工单位投标书(含中标工程报价汇总表、中标标底); 9、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10、工程类别核定单;11、中标通知书、公证书;12、工程结算书(加盖施工单位法人公章、编制人签章);13、工程量计算书;14、工程竣工图纸;15、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廉政合同、安全合同;16、施工控制资料(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质量验收、甲供材料等);1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取费证书;18、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19、地质勘探资料;20、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它会计资料;21、工程竣工决算报表;22、工程建设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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