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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docx

1、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目 录序 言 1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办学理念、宗旨、目标与特色 3第三章 教育形式、培养模式与专业设置 4第四章 学生 5第五章 教职员工 8第六章 管理体制 10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21第八章 校友与校友会 23第九章 校徽、校歌 23第十章 附则 24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序 言江西青年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在江西省团校基础上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江西省团校创办于1952年6月,“文革”期间停办。1979年12月,江西省团校恢复办学。2004年5月,在开办江西省团校的同时,成立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

2、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青年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Jiangxi Youth Vocational College”。域名为。第三条 学校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458号。第四条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共青团江西省委主管,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江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中心,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

3、传承与创新为己任,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要面向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共青团事业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七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

4、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第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

5、教育质量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 办学理念、宗旨、目标与特色第九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纲,特色为魂”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知行合一”为校训,秉承“朝气蓬勃、负重争先、团结自强、创新发展”的学校精神,致力培养“有理想、懂技术、会管理、通团务、善服务”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十条 学校坚持团属高职院校“服务社会,服务青年,服务共青团”的办学宗旨,适应江西区域经济发展需要,

6、不断提高服务共青团事业发展的能力。注重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统一,把学校建设成为以培养青少年工作与社会服务工作人才为主的规模适当、优势凸显、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第十一条 坚持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举的发展战略,在办好职业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省团校职能,紧紧围绕党中央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和全团重要部署,积极开展共青团工作和青少年理论研究,从师资、课程、教材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团干部教育培训。把学校打造成为“青年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共青团干部培训基地”和“共青团及青少年理论研究基地”。第三章 教育形式、培养模式与专业设置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

7、育,招收高、初中毕业生,高中起点学制三年,初中起点学制五年。根据发展需要,经过批准举办中高职贯通、专本衔接等其他学制的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校企合作办学,工学结合育人”的要求,逐步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办学模式。大力改革教学方法,推行“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大胆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双证制”培养制度。通过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设置与调整专业,构建以青少年工作与管理、社会工作类专业为主,现代服务、文化创意及工科类专业为辅的协

8、调发展的专业体系。第四章 学生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并依法注册的受教育者。第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知

9、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

10、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实行学校与系部两级管理,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实行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学校团委和

11、二级系部党、团组织及学生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体系。第二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第二十四条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校学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

12、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责,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应当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二十六条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会是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凡在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学生会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学生会应指导和支持学校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健

13、康发展。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选拔优秀学生担任学生校长助理参与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等内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实行提案工作制度,反映广大同学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普遍性的利益诉求,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实行职员任用、聘任、聘用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

14、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员工。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等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接受继续教育。(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

15、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六)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

16、自身权益。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第六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校党委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会。党委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

17、,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

18、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三十八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

19、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四十条 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

20、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青年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构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二节 校长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学校主管单位依法任免。主要职责是

21、:(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党委会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

22、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

23、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

24、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高级职称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

25、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学校科学研究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审议,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二)对学校产学研合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26、、审议和提出建议。(三)指导学校重大领域研究、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确定,组织重点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四)审查、评议学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及奖励等级;对申报上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审批、检查、评议、验收学校科研和教研项目。(五)推动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主持学校大型学术研讨会,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六)对学校所办学术期刊进行咨询、评议并提出建议。(七)审查、评议和推荐专业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及中青年骨干教师人选。(八)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九)审议学术政策,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维护

27、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十)完成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活动,承担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学术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其职责事项。第四节 教学委员会第四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系(部)分管教学的主任以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

28、和行业企业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第四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报告。(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三)负责审定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的人才培养规划、教学工作规划、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改革措施、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四)评审校级重点专业、优质课程、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审定向省、国家教育管理部门推

29、荐的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五)对学校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监督、指导教学经费的使用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六)指导教学督导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价、考核和质量监控。(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条 教学委员会按照学校教学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其职责事项。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十一条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教代会章程产生。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代表可以连选连

30、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第五十四条 教代会的职责:(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五

31、)选举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听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八)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按照教代会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开展工作。第五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代表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学校遵循依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实行校务公开。第五十八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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