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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docx

1、自考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全国2013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课程代码:00249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1.如果在一国法律中规定限制

2、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者待遇。该规范一般被称之为(D)A.实体规范B.程序规范C.法律冲突规范D.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2.世界上最早的、完整的国际私法理论是 (A)A.法则区别说B.国际礼让说C.政府利益分析说D.法律关系本座说3.认为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就是该特定地域的法律的学说被称为(B)A.法则区别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C.最密切联系说D.本地法说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该条规范属于国际

3、私法中的下列哪种规范?(D)A.单边冲突规范B.一般形式的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5.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是哪一项? (B)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B.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6.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B)A.对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的识别B.对有关的事实进行分析和定性,确定应适用何种冲突规范的过

4、程C.对外国法条文的解释D.对准据法的识别7.法院地法通常用于解决 (A)A.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B.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D.合同方面的法律冲突8.依据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A.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主要取决于该外国法的内容B.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主要取决于该外国法的适用结果C.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的内涵是一致的D.公共秩序保留排除的对象为外国公法的适用9.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 ?(C)A.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加以确定的过程,既包括由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冲突规范的内容,也包括准据法的内容B.目前大多

5、数国家在实践中均由法院依职权来查明外国法的内容C.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D.在我国,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时,则类推适用我国的有关法律10.关于外国法的性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多认为是(A)A.事实B.法律C.既非事实,亦非法律D.特殊的法律事实11.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其(A)A.登记地国家的法律B.成员国籍所属国的法律C.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D.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12.我国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的认可采用(C)A.特别认可程序B.概括认可程序C.一般认可程序D.混合认可程序13.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

6、般应适用(A)A.物之所在地法B.所有权人的住所地法C.所有权人的本国法D.目的地法14.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的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B)A.中国B.巴拿马C.印度D.船舶所在国15.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的国籍和(B)A.印刷者国籍B.作品国籍C.出版者国籍D.发行者国籍16.“合同自体法”最早是由下列哪个国家的学者提出的? (C)A.法国B.美国C.英国D.荷兰17.目前我国缔结并且核准的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公约是(A)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1

7、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C.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D.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8.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明文规定不涉及的法律问题有(C)A.合同的变更B.销售合同对于所出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C.合同的效力D.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19.1968年海牙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规定,交通事故原则上适用(A)A.事故发生地法B.车辆登记地法C.车辆经常停放地法D.当事人惯常居所地法20.一澳大利亚女子为在新加坡的英国某公司职员,与一中国男子在墨尔本结婚,现感情不和,该中国男子在中国起诉离婚。该案适用(D)A.新加坡法律B.澳大利亚法律C.英国法律D.中国法律

8、21.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最早提出区别制的法学家是(B)A.巴托鲁斯B.巴尔特C.萨维尼D.柯里22.保罗是奥地利公民,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是来华援助的外国专家,其父是奥地利公民,其母是瑞士公民,并且其家庭住所在德国。其父母在来华工作期间,就保罗的监护权问题发生争议,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也受理了该案件,依我国司法解释规定,那么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来确认保罗的监护权归属? (A)A.奥地利B.德国C.中国D.瑞士23.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A)A.我国法律B.当事人本国法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D.国际惯例24.

9、中国某企业与美国某企业在深圳设立一合资企业,双方签订合资企业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的解释适用美国法律,这一约定(A)A.违背中国法律,无效B.不违背中国法律,有效C.如经审批机关批准则有效D.如中国与美国政府间订有司法协定则有效,否则无效25.根据我国法律,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A.原告住所地B.被告住所地C.最密切联系地D.被告国籍所属国26.委托律师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应委托(D)A.当事人本国的律师B.第三国的律师C.当事人住所地国的律师D.法院地国的律师27.当订立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A

10、.仲裁条款仍然有效B.仲裁条款无效C.当事人可重新订立仲裁条款D.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28.我国A化工公司与英国B贸易公司在一份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对该约定认识正确的是 (D)A.该约定选择了两个仲裁机构,因此无效B.当事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同时向两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D.该约定是明确且可以执行的29.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下列关于独任仲裁员的选任方式的说法有误的是 (B)A.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B.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

11、会主任或秘书长指定C.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D.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30.如果当事人在国内非涉外仲裁委员会的涉外仲裁裁决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D)A.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B.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径直作出裁定,不应该让仲裁庭重新仲裁C.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终止撤销程序D.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

12、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3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ABCD)A.国内立法B.国际条约C.国际惯例D.国内判例E.我国承认的国外立法32.由于国际私法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以学说的形态存在和发展,故又曾被称为(BCDE)A.国际民法B.法则区别说C.法律的场所效力论D.法律的域外效力论E.学说法33.在下列各项中,被国际私法称为先决问题的是哪几项?(ACD)A.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B.在涉外债权案件中,判断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行为之债的问题C.

13、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判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D.在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案件中,判断再婚者与前夫或前妻是否已离婚的问题E.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判断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问题3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及物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CDE)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C.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D.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付款地法律E.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付款地法律35.中国公民詹某与孙某在甲国相遇结婚并定居在甲国,后在甲国起诉离婚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

14、均为中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转而在我国法院要求离婚,我国法院应采取下列哪几种处理方法(AC)A.可以受理B.不应受理C.若受理应由詹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D.若受理应适用甲国法E.若受理应由詹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甲国法非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36.简述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有限,不管取得的先后时间 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有限,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

15、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把当事人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37.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只有适用行为地法,才能判断相关行为是否不法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最公正标准。 法院地法说。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亦当不为法院国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作其准据法的理论。 最密切联系说/侵权行为自体说。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跨越国境的民商活动

16、日益增多,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已使对其准据法的选择不可能用一个机械的冲突规则来福海了,因而在现实的审判活动中,最常见的仍然是适用行为地,但如能有一个更富有灵活性的冲突规则,既可适用于通常的情况,又可满足例外的需要,当更有价值。38.简述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仲裁协议无效 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仲裁庭超越权限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39.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P304 继承的开始和开始的原因 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 继承财产的范围及转移权 继承开始的效力 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四、论述题(本大题12

17、分)40.试论我国人民法院文书的域外送达方式。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带起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或者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并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邮寄送达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41.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枚,但条件是B必须

18、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3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至中国法院。问:(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有管辖权。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可以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

19、共利益,甲国法允许赠与合同中附加不得与他人结婚的条件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2.甲某是一个法国人,妻子乙某原是加拿大人,因与甲某结婚取得法国国籍。后来,乙某想与丈夫离婚,以便和沙特的一个王子结婚,但是按照当时法国法律的规定,她不能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乙某先在法国法院取得了分居判决,然后只身迁居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之后,又在德国法院获得离婚判决。随后,乙某在德国柏林与沙特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甲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其妻加入德国国籍、离婚以及再婚的行为皆属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乙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

20、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遂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加入德国籍的问题。问:(1)什么是法律规避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避行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2)我国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是如何对待法律规避问题的?中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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