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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二)云南民族工作的主要成就和经验。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发生了历史性飞跃,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日益进步,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实践中,形成了云南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2、导,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根本保证;坚持把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云南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举措,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加强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打基础,调结构,不断增强民族地区发展后劲;坚持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

3、力。这些基本经验,对于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云南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入新世纪,民族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形势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贫困落后问题还比较突出;民族问题与当今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相互交织,引发矛盾的因素有所增加;各民族间交流日益频繁,但因利益关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磨擦和纠纷仍然存在;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境外敌对势力不断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渗透破坏,反分裂、反渗透的斗争形势更加复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

4、会目标的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四)新世纪新阶段云南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再上新台阶。二、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五)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在

5、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云南加快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边疆民族贫困山区。要继续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有重点地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散居民族地区、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和民族“直过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投入更多的资金,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抓好对口支援,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努力缩小发展差距,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在“十一五”规划中,要明确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扶持计划,制定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规划,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六)进一步加大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中

6、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十一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幅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应根据实际困难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财力确实困难的,应免除配套资金。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民族自治地方高等级公路到州、二级或三级公路到县、硬化路面到乡,县乡公路通畅,乡村公路通达和村村通路。提高村村通电话率,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完成农网改造及县城电网改造,实现城乡同网

7、同价。提高城镇化水平,每个县(市)发展23个特色鲜明、辐射功能较强的小城镇,扶持以一个农村集贸市场、一条文明路或商贸街、一所设施完备的中心小学、一个卫生室、一个文化活动场所为主要内容的小集镇建设,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水利和农村能源建设,要使边境县(市)和民族乡90以上自然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得到解决,有条件的自然村农户基本用上沼气等洁净能源。(七)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要向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市)和民族乡倾斜,扶持民族地区立足矿产、水能、畜牧、林业、生态环境、民族文化等优势资源,加快发展特色产业项目;不断完善科技推广体系,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提高资源就地

8、加工和增值的能力。支持和鼓励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做强做大县域经济。争取在“十一五”期间,民族自治地方各县(市)和各边境县(市)都能培育起l2个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支撑作用较强的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加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八)继续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力度。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基础教育正常经费和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上级财政测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的公共服务支出成

9、本差异,所使用的系数应比一般地区高5个百分点,对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边境贫困县系数再提高2个百分点。县级财政对民族乡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所使用的系数应比非民族乡高5个百分点,县级财力不能自给的,由上级财政在财政转移支付中予以补助。上级政府出台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市)财政减收部分,应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保持民族专项资金逐年增加,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每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00万元,继续安排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并按省财政厅、省民委原管理办法执行。“十一五”期间,省级民族机动金、散居民族工作专项经费、民族事务费在2005年的基础上,每年按3的比例增加,其他民族

10、专项资金根据省级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各州(市)、县(市、区)要设立并逐年增加民族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挪用、克扣、截留民族专项资金。完善扶持民族地区企业、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税收、金融和财政政策上予以照顾。省级财政安排的企业贷款贴息,要优先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企业发展。省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九)加快建立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对因保护野生动植物、建

11、设自然保护区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而造成财政减收、增支以及影响到群众生产生活的民族地区,由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要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扶持照顾,带动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在安排使用矿产资源和水资源补偿费时,对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给予倾斜,重点支持原产地和资源受损地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在民族地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予以返还。在民族地区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切实解决好少数民族移民群众的补偿和安置,保证移民安置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十)着力解决少数民族群

12、众的贫困问题。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扶贫资金优先扶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边境贫困县和贫困民族乡。省级安排的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计划,重点覆盖民族乡、民族“直过区”和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贫困村。加大以工代赈、安居温饱、易地搬迁和劳务输出等工作力度,加大高产稳产田建设力度,加强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用水和人畜饮水条件。各项扶贫开发措施要进乡、入村、到户。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按整村推进方式加大对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的综合扶贫开发力度。通过努力,“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难、看病难和上学难的问题,实现通电、通路、通电话

13、、通广播电视的目标,使少数民族贫困群众有安居房、有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地,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十一)大力推进“兴边富民工程”。认真抓好“兴边富民工程”30件惠民实事的落实,对边境民族“直过区”予以优先扶持;对不在边境范围的民族“直过区”,参照“兴边富民工程”的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扶持。抓住国家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的机遇,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按照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边境贸易区,采取更优惠的政策和更灵活的措施,扶持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发展。加大对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和提升口岸功能,促进与东盟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

14、对边境沿线缺乏生存条件、生活特别困难,但因守土固边需要而不能易地搬迁的少数民族特困群体,实行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并逐步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二)坚持不懈地推进民族教育和科技事业发展。“两基”攻坚计划和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重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贫困县、民族乡、民族“直过区”和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认真做好“三免费”教育与“两免一补”的衔接工作,到2007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贫困家庭学生都得到“两免一补”的资助。“十一五”期间,巩固、完善并新建自治县、边境县(市)民族中学,在2万人以上的民族乡和边境乡镇各建设一所寄宿制初级

15、中学;加强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建设,使其达到当地一流中小学标准;把云南民族中学扩建为有一定规模的一级一等完中,建成全省民族中学的示范学校。普通高中招生可因地、因族对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30分录取。因地制宜地开展“双语”教学,积极推广普通话。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民族高等教育,办好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职业学校;继续办好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大中专班;进一步加大对云南民族大学和云南省民族中专学校建设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对贫困生的资助标准。各类高等院校和中专学校对报考中专、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执行现行的少数民族加分照顾政策。加强民族预科教育,逐年扩大招生规模,实行分民族定向招生和降分录

16、取,并按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生标准安排经费。由云南民族大学统一负责实施预科教育,预科生经考核合格后转入各招生院校本、专科。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和中专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与人口比例相当。千方百计增加民族教育投入,从2006年起,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33所贫困县一中民族部的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由每月25元提高到30元,并逐步扩大补助范围;各地也要相应提高其他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失学儿童的救助力度,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要随着财力的

17、增长,相应增加民族贫困地区科技经费投入,积极推进科技体制和机制创新,继续实施科技示范村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电脑农业专家系统等先进适用技术,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十三)繁荣民族文化事业。坚持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方针,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大力培养各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推动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各级财政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出版、语言文字、报刊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全额供给。从2006年起,省财政每年从省级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20的比例安排用于少数民族文化抢救保护工作,各地也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

18、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征集和保护。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和出版。加强云南民族博物馆建设,使其成为云南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的重要窗口和云南与东盟国家民族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基地。支持民族自治州和有条件的自治县建设民族博物馆。加快“千里边疆文化长廊”二期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西新工程”的建设,重点扶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边境贫困县的乡镇和民族乡以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乡有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室,民族语广播电视节目覆盖边境沿线乡镇。实施文化

19、精品工程,重点培育和扶持25个世居少数民族标志性民族文化项目,规划和建设一批民族文化生态村和民族文化产业项目。加强民族文化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和旅游业,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切实推进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十四)加快民族地区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民族地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边境贫困县、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和民族乡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国家和省级安排的卫生项目向上述地区倾斜,并重点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末,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目标。建立和实施民族地区农村贫困

20、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覆盖少数民族地区,切实解决民族地区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进一步扶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加大民族地区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政策力度。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提高各民族健康素质。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积极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每4年举办一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体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在使用中要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三、加快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十五)加快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采取优惠政策和灵活

21、多样的措施,帮助民族地区培养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鼓励、支持和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企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从2006年起,每年从民族地区选派200名左右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培训,“十一五”末,争取使少数民族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十六)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坚定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深受各

22、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既要努力使各民族在各级机关和各领导层次有一定数量的干部,又要不受比例限制地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既要扩大数量,更要提高素质,改善结构。要特别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党外干部,也要注意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在目前已实现“5000人以上的25个少数民族都有1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机关厅级领导干部”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在省直各部委办厅局领导班子中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工作力度,“十一五”期间,争取实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的目标。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也要饧 浔干偈 褡甯刹俊扇行胧 乜砀刹坷丛础骷兜痴 睾

23、褪乱档辉诠 “巍赫 细谂浔噶斓几刹渴保 梢曰 鱿嘤拿 詈透谖唬 蜓“紊偈 褡甯刹俊褡遄灾蔚胤铰加谩赣霉 夜魅嗽笔保 允敌星 蜃灾蔚拿褡搴推渌 偈 褡蹇苫 鱿嘤拿 罱 卸蛘惺眨 虿扇诳际允笔实奔臃值劝旆枰哉展恕骷蹲橹 耸隆褡宀棵琶磕暌 踊 阊饕欢 康挠判闵偈 褡甯刹康缴霞兜痴 毓鳎 骷兜痴 丶捌渲笔舻挥 浔干偈 褡甯刹俊褡遄灾蔚胤揭 凑彰褡迩 蜃灾畏陀泄匚募 娑渖偈 褡辶斓几刹浚 灾位 厮 艄鞑棵诺牧斓及嘧樱 颗浔干偈 褡甯刹浚黄渌 兀小 斓及嘧雍凸鞑棵牛 浔敢欢 康纳偈 褡甯刹浚患忧可偈 褡搴蟊父刹慷游榻瑁 罅嘌 浞中湃巍攀质褂蒙偈 褡搴蟊父刹浚 蕴乇鹩判恪魈厥庑枰 纳偈 褡甯刹浚 善聘裉岚问

24、褂茫 迅 嗟挠判闵偈 褡甯刹刻乇鹗悄昵岣刹垦“蔚礁骷读斓几谖簧侠础?/FONT(十七)健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培养措施。每2年召开1次全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工作会议。民族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定期、不定期地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组织部门在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和调整民族自治地方领导班子时,要充分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民族干部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省委党校要继续办好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云南民族大学和云南省民族中专学校等院校要办好少数民族干部学历班和培训班。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

25、全省县级以上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轮训一遍。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和省民委每年选派30名左右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选派50名以上县处级(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放宽至正科级)少数民族干部到省级机关和省内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民族干部培训专项经费。四、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十八)增强全省各民族的大团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充分理解和尊重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引导和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

26、成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要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关心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特殊作用。要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的激励机制,长期坚持、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省委、省政府每5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

27、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普通高校的必修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务员招录和法制教育范围;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全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教材,在青少年学生中广泛开展民族基本知识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开展以“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等为载体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命名一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加强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防止在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上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二十)切实加强散居地区和城市民族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民族乡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规,依法

28、保障散居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为城市少数民族子女就学、就业、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提供帮助和服务。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管理。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健全工作机制,为散居地区和城市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十一)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旗帜,按照团结、教育、

29、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正确处理好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建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群体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归结为民族问题。凡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问题,要以教育疏导为主,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要继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示范点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对别有用心、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行为,以及境外敌对势力打着“民

30、族”、“宗教”旗号对我进行的破坏、分裂、渗透活动,依法坚决予以打击。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二十二)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确保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贯彻馐担 队泄夭棵拧灾沃菀约跋孪阶灾蜗氐氖幸 贫岢孤涫档木咛宕胧桶旆骷度舜笠 缘丶觳槊褡迩 蜃灾畏 捌渑涮追娴墓岢怪葱星榭觥骷睹褡骞鞑棵乓 忧慷怨岢孤涫得褡迩 蜃灾涡姓 婧偷胤叫苑嬷葱星榭龅募喽健觳椋 磕杲 喽健觳榈那榭鱿蛲 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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