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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5篇汇编文档格式.docx

1、督促检查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4.5.2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4.5.3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污染事故调查,评价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4.5.4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事故报警、情况通报,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4.5.5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生产调度及现场通讯联络。4.5.6设备管理部负责船舶机械设备应急救援的调度,负责海上污染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改进。4.5.7综合事务部负责医疗救护的指挥,对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危及人员伤害的现场急救。5、工作程序5.1各基层单位应

2、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污染应急救援组织,制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公司审查备案。5.2各基层单位应针对本单位施工、生活区域的特点,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建立通讯联络方式,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部位进行全过程的重点监控。5.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目击者要立即报告本单位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5.4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视污染情况,实施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5.5事故责任单位在迅速了解事故情况的同时,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自救,尽量减少环境污染。6、应急措施6.1发生船舶含油

3、废水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在向上级通报的同时,立即采取安放防油污隔离带,以防止油污扩散。6.2发生粉尘污染而受到相关方投诉,应立即停止生产,并仔细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预防预控措施。6.3发生噪声污染应认真查找主观原因,决不允许寻求客观原因,对投诉方应耐心解释并认真遵守国家、省、市环保法律法规。6.4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规定,对有毒、有害液体排放必须先行处理,符合环保规定方许排放。6.5施工船舶挖泥倾倒,必须办理海上倾倒许可证,定点倾倒,凡违规倾倒,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外,公司将加倍处罚。7、纠正与完善7.1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

4、组。7.2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应急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尤其在事故发生后,安全质量监督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8.1本预案自2010年3月15日起实施。AHGZ/000.07-26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8.2本预案解释权属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5篇第一篇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12月23日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全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

5、,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县有排污行为的所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环保管理水平。二、工作内容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做到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一是组织县域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县域内大排查的重点企

6、业名单;二是集中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涉重金属、造纸、化工、建筑建材、畜禽养殖、放射辐射、危险固体废物、采石采砂、制砖等行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

7、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涉重金属冶炼企业循环水池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如企业建有尾矿库,检查尾矿库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渗滤液、上清液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雨水分流情况,截洪系统建设情况,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及地下水水质情况。(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

8、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5)环境风险隐患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是否按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6)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检查县域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涉重金属废渣及尾矿库、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患。(二)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等级,对应不同问题等级具体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

9、期完成整治任务。严重环境问题: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搬迁、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损坏、偷排直排、以及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问题;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均划为严重环境问题。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划为潜在严重环境问题。较大环境问题: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3倍、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下、雨污分流不完善、“跑冒滴漏”严重、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无应急设施等问题

10、划为较大环境问题。一般环境问题: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排污口不规范、管理台账不规范、应急预案不按要求制定、备案等问题划为一般环境问题。(三)集中整治环境污染隐患1、严厉整治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一批、淘汰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报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对所有的环境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突出

11、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2、督办落实要对企业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报请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应取缔、关闭、停产的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等4部门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严格验收加大对整治效果的监督,严格按照“一企一策”的整治要求进行验收。取缔关闭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文书并拆除生产设备,消除遗留隐患;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部

12、门提出的各项整治要求。所有污染隐患企业必须在20*年11月底前通过整治验收,少数因为历史遗留或搬迁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要经环保部门批准,制定详细整治计划,明确时限,持续开展整治。三、时间安排(一)企业自查和污染隐患排查阶段1、企业自查阶段。20*年12月下旬至20*年1月20日,县域内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自查。20*年1月20日前企业将自查情况按要求报送县环保局。20*年1月,县环保局对企业自查和日常监管的相关资料进行,对县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问题进行资料收集。2、环保部门复查阶段。20*年1月至4月,县环保局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

13、重点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排查。一要对所确定的大排查重点企业进行复查,详细掌握辖区内企业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二要建立污染隐患台账,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二)整治验收阶段20*年5月至11月,县环保局对县域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全面整治验收。(三)检查评估阶段20*年12月,迎接省市环保部门全面检查评估。四、工作要求1、明确责任分工。各股室、站、队按照职责分工,要高度重视隐患大排查工作,按照“谁监管、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排查整治。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将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要集中监察、管理、监测等股室力量,全力抓好本次大排查工作。2、加强监测工作。排查监测要

14、与监督性监测、重金属专项监测、例行监测等工作结合。对所有被排查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涉重金属企业的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具体监测技术和频次要求按照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技术指导意见执行。3、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对此次大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部署,主动向县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集中领导骨干和执法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排查工作任务完成。对自查不力、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重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宣传

15、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要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促进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第二篇一、总体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总体要求,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经常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为抓手,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目标,加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严肃查处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坚决纠正破坏环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营造大家共同关注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整治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综合治理。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党

16、委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体系。(二)坚持部门联动、分级负责。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环境保护责任分解落实到位。(三)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列入整改内容并研究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坚决纠正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1、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切实履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取消“土政策”、“土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O2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清理并取消以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

17、进园企业和园区外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以设置“企业宁静日”、“安静生产日”和“禁查区”等名义限制环保执法或者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行为需要提前批准及明确规定到企业检查限制次数、时间等限制环保现场监管的“土政策”、“土规定”。2、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和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者变相调整环评审批等阻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行为。严格执行环保前置审批制度,查处违规干预环保审批,特别是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项目批准开工建设,或者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环评审批的情况。坚决纠正干扰或阻止环保执法,对行政处罚设置障碍,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获得批准,袒护或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3、坚决纠正排污费征收不规范的行为。依

18、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干预排污费征收和擅自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的现象;清理取缔违规实行“无费区”、“一费制”和“统征统收”等“土政策”;坚决纠正截留和滞留排污费的违规行为。4、整治环评批复要求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承诺配套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及时完善管网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坚决整治监管执法不严、节能减排不力的行为1、坚决纠正环境监管不到位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环

19、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环境监管的责任,纠正监管失位、缺位和越位,该查处未查处,该移送未移送。2、依法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取缔关停企业的处置措施,重点查处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依法关停退出不到位的问题。着力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在宏观决策过程中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干预执法部门严把环境准入关,违规干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的行为。3、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促进落后

20、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三)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不作为行为1、坚决纠正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行为。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信息综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环发20*25号)的要求,环保局应建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畅通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渠道,集中力量解决不能按规定及时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公众投诉和媒体反映的环境问题以及其他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问题。2、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失职行为。依据环境信访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的环境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作为,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和处理的行为。四、实施步骤根据湘群组发20*

21、45号文件要求,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在20*年2月1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自查自纠阶段(20*年1月1O日一20*年1月25日)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依照本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本单位出台的涉及环保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文件和行为,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对清查出的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整改;对一时不能纠正整改到位的问题,应做出说明,并制定详细的整改实施方案。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在2O14年1

22、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表(附件1)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上报至县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部门联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二)重点整治阶段(20*年2月10日一5月10日)各地各单位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整改实施方案,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集中力量解决自查自纠阶段所清查出来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三)督查检查阶段(20*年5月10日一6月10日)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各地各单位的自查自纠

23、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不力的地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里成立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部门联动协调小组,由县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有关部

24、门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部门紧密配合各乡、镇、管理区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对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的问题,由监察部门牵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纠正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要即查即改、边查边改,凡拒不纠正的,严肃追究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对于监管执法不到位、节能减排不力的问题,由环保、住建、工商、国土、工信等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自纠自查,坚决防止明整暗犯、边整边犯、前整后犯的行为,确保纠正到位,整改到位。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应对问题,由环保部

25、门牵头,严肃查处反应不及时、应对不力,措施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态度消极、简单应付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到位的,要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等强制性措施;对专项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篇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重化工企业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地毯式清

26、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生产工艺、产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环境风险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及应急能力建设,周边安全环境、环境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对限期不能提升技术水平及产业层次的落后产能和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坚决淘汰、关停。二、整治内容限期整改一批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从严查处一批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淘汰关停一批产能落后和污染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治。1严肃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1)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2)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

27、,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或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威胁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对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镇集中供水自来水取水口,参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标准划定保护范围,对其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依法查处。(3)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或擅自改变生产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或停止建设。(4)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

28、要依法查处。(5)对于利用暗管、溶洞等各种方式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查处。2对企业环境隐患开展限期整治。(1)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风险源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及相应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限期整改。(2)对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控制系统未达到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或停止建设。对未建有污染事故应急池或现有的污染事故应急池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在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3)对在历次环境隐患

29、排查中发现问题但至今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4)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必须进行挂牌督办。3对高污染化工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要求,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督促涉及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先进的、低耗能、污染程度小的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控制污染。4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制定淘汰方案。引导、支持企业在限期内优化重组、转型升级或搬迁改造落后产能。按照方案限期不能完成的,坚决予以淘汰。(二)加强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

30、组织排放情况,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开展重点企业周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等的定期监测。(三)规范企业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责任,按规范要求落实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行动步骤全区化工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总体时间安排为20*年4月至20*年12月。(一)排查汇总阶段:20*年4-5月。结合市、县下发的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研究,分类汇总,提出处理意见,分解整治督办任务,填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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