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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Word下载.docx

1、秦末农民战争爆发了。起义军迅速发展到几十万人,由于敌人的强大,不到半年,起义军就遭到秦军镇压。陈胜、吴广起义失败后,继起领导秦末农民战争的是项羽和刘邦。公元前207年,项羽以少胜多,在巨鹿打败秦军主力,秦朝从此一蹶不振。与此同时,刘邦率兵直逼咸阳。公元前206年,秦朝统治者向刘邦投降,秦朝灭亡。项羽和刘邦为争夺帝位,进行了近四年的战争,历史上称为“楚汉之争”。楚汉战争在公元前206年爆发,起初,刘邦力量弱小,但他入咸阳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赢得了民心;又善于用人,得到了萧何、张良、韩信等人的辅佐。相反,项羽骄傲自大,不听取意见,纵兵烧杀抢掠,大失民心。公元前202年,刘邦会同诸军,把项羽

2、包围在垓下。项羽突围,在乌江自杀。刘邦战胜项羽,建立汉朝,定都长安,历史上称为西汉。西汉初期,经济萧条,国家贫穷。那时候,到处一片荒凉的景象,牲畜奇缺,皇帝出门,都找不到四匹毛色一样的马来架车,将相只能乘牛车。大城市户口,不到原来的十分之二三。汉高祖路过一个县,先前有3万多户,汉初只剩下5000户,他还称道这个地方繁盛。汉初,君臣都重视总结历史教训。在汉高祖刘邦面前,大臣陆贾经常谈论诗经、尚书中的治国道理。汉高祖反感地说“我是骑在马上得天下的,用得着什么诗书?”陆贾对他说:“过去可以在马上打天下,现在怎能还在马上治理天下呢?”他建议宽刑薄赋,文武并用。汉高祖觉得言之有理,让陆贾专门写一本书,总

3、结秦朝灭亡的教训。汉初的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对农民采取轻徭薄赋的休养生息政策。汉高祖下令让士兵复员生产,免除若干年徭役;让逃亡在外的人回乡,发还原有的田宅;并释放一些奴婢为平民,把田租定为十五税一。这些措施,促使经济迅速恢复。汉文帝时期,进一步减轻赋税和徭役。他连续12年全免田租,把每年服徭役改为三年一次。汉文帝的儿子景帝,把田租定为三十税一。文景两朝重视发展农业生产,减轻人民负担,注意法纪,社会比较安定。历史上,称这一时期的统治为“文景之治”。经过汉初几代人的努力,到汉武帝时,经济繁荣,国力雄厚,西汉进入鼎盛时期,人口有300多万。到西汉末年,已经近6000万,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前期人口的最

4、高峰。汉武帝初年,国家的粮仓丰满,新粮食压着陈粮食,有的流到仓外,府库里的铜钱很多,因年久不用,穿钱的绳子烂了,散了一地,无法计算钱有多少。那时候,大街小巷到处有马,田野之间牛马成群。汉武帝是一位有作为的皇帝,他颁布“推恩令”(下令允许诸王把自己的封地再分给子弟),进一步削弱王国势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他还把地方的铸币和盐铁经营权收归中央,统一铸五株钱。他还鼓励人材,破格录用,如主父偃出身贫寒,长期怀才不遇,后来直接到长安向武帝上书。汉武帝很赏识他的才识,先拜他为郎中,后来连连提拔他,一年内升了四次官。西汉武帝以后,开始由盛到衰,统治阶级越来越腐朽,土地兼并严重。在社会动乱中,外戚王莽改制

5、,后失败,公元25年,曾参加过农民起义的西汉皇帝刘秀即位称帝,定都洛阳,史称东汉。刘秀是汉光武帝,光武帝多次下令释放奴婢和禁止残害奴婢,他还整顿吏制,惩处贪官污吏,那时候出现了一批敢于执法的清廉官吏。如光武帝的姐姐湖阳公主的家奴杀人,躲藏在公主家中,洛阳县令董宣,亲自带人把他抓获并立即处死,还公开揭露了公主的过失,公主向光武帝哭诉。光武帝命董宣向公主叩头谢罪,董宣就是不肯低头,光武帝对他很赞赏,赐钱30万,嘉奖为“强项令”。光武帝末年,社会安定,经济状况有了明显好转,户口也增加了,历史上称“光武中兴”,但到东汉中期以后,外戚与宦官交替专政,政治日益黑暗。到后期,政治腐败,灾荒连年,广大农民无衣

6、无食,有的全家死在灾荒中。他们纷纷起来斗争,公元184年,张角领导农民几十万人起义,起义军头裹黄巾,称为黄巾军。黄巾军攻占许多郡县,但终于失败。经过黄巾起义的沉重打击,东汉政权土崩瓦解,名存实亡。二、立法思想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汉高祖刘邦登基后,面对着严峻的社会问题。一方面亲眼目睹秦末农民战争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悲惨结局,促使他们改弦更张,重新确立立法指导思想。另一方面由于秦朝的暴政和连年战乱,社会生产

7、遭到严重破坏,经济衰退,国库枯竭,土地荒芜,粮食昂贵,在民穷财尽的情况下,甚至出现“人相食,死者过半”的悲惨景象。原秦朝小吏亭长出身的刘邦,包括汉初的许多大臣,都亲身经历过农民大起义,比较了解社会下层的疾苦,深知农民起义的原因,为了巩固胜利,重建国家,不再蹈秦覆辙,采纳了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并将其运用到政治与法制的实践中去。何谓“黄老”?“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这是一种以“无为而治”作为治国之策的思想学说,意思是统治者无所干涉,国家就自然治理好。黄老思想的核心是“清静无为”,具体到汉初来说,就是要求统治者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以缓和社会矛盾

8、,发展封建经济。在汉初特定的条件下,黄老思想风靡一时,思想家以谈论黄老为时尚。汉统治集团内从高祖、惠帝、到文帝、景帝等无不是黄老学说的信奉者和推行者。其中主要政治家萧何、曹参,对推行黄老政治更是起了很大作用。在黄老思想指导下,汉初统治者尽量减轻赋役。如汉高祖田租十五税一,汉文帝三十年,减免田租;汉景帝又减为三十税一。二是大力宽省刑法,如刘邦的约法三章,将秦律中其他繁琐的内容一概除去;高后元年废除“妖言罪”,文帝废除“诽谤罪”。这些政策实施的结果,使生产发展,社会矛盾缓和。由此可见,实行无为政治,得到的是有为的良好效果,这也正是汉初统治者推行这一政策的本意。此外,一方面崇尚黄老,一方面又标榜“仁

9、义”,还要用法来“治之正”,从而形成将儒家的“仁义”,法家的“刑名”与道家的“无为”糅和在一起的“黄老刑名之术”。正因为如此,一旦社会条件和统治环境发生了变化,其统治理论和法制思想便也随之进行调整和变化。(2)从汉武帝起,法制思想由汉初的黄老为主,儒法为辅,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在法律思想上,以“德主刑辅”取代了“务在宽厚”。随着汉初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地主政权得到巩固,中央集权制度也得到了加强,当具有“雄才大略”的封建帝王汉武帝刘彻登基以后,便急欲有所作为,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封建统治,把祖先开创的事业推向前进。于是“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而民去本,”造成了社会矛盾的

10、激化。这种有别于西汉初期的政治局面,需要在上层建筑领域有一种学说来帮助统治者对整个国家进行控制。在此情况下,董仲舒的春秋大一统主张便应运而生。这种“大一统”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在思想上,要求“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在法律上,德主刑辅。董仲舒主张德治,以阴阳学说作为其理论根据。阳为德,阴为刑,有主次之分。刑者,德之辅也。礼法必须并用。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的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他的“德主刑辅”思想是对孔子宽猛相济、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它来源

11、于先儒又高于先儒。这一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后,便构成了与秦朝严刑峻法和汉初无为而治迥然不同的一种新的治国方案。作为一种法制指导思想,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刘姓王朝乃至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三、汉朝的立法汉律的制定,主要是在汉高祖和汉武帝两代,而作为汉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则经历了一个多世纪。(一)汉律六十篇的制定1、约法三章刘邦的“约法三章”是中国历史上脍炙人口的故事。公元前206年,刘邦率军占领秦都咸阳,召集关中父老、豪杰,和他们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这是西汉政权立法的开端,但它只是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约法三章是刘邦争取关中这个原秦国中心地区百姓民心的措施,是约束自己军队的军法。就

12、是说凡刘邦的楚军将士不得以占领军的姿态欺压百姓,杀了人的要处死,有伤人或偷盗行为的同样要治罪,史称约法三章使“秦民大悦”。不久项羽率军攻入关中,刘邦避而退往汉中地区。项羽纵军在关中烧杀抢掠,秦民怨恨不已,更怀念刘邦。后来刘邦卷土重来,关中地区成为刘邦和项羽争夺天下的根据地,以人力、物力支持刘邦最终战胜项羽。从这“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命题来看,就可以知道中国远在两千多年前就早已确立了国家权威的刑罚原则,对于人们的生命、人们的身体、人们的财产的侵犯都被视为对于社会、对于国家的侵犯,必须是由国家的刑罚来加以严惩。而且这一原则是如此的深入人心,能够得到即使是敌国百姓的认同和支持。因此后来的一些试

13、图打天下的政治家经常会重复刘邦的做法,在攻入对方领地时就宣布内容相同的“约法三章”,比如唐高祖攻入关中、明太祖打到集庆(今南京),都曾有过类似的措施。尤其在中国古代,“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观念一直深入人心,战国时代的思想家荀子曾说过:“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西汉时为了一件谋杀大臣案,廷尉上奏:“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这个古今通行的道理,确实一直影响着中国古代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后世的法典的主要内容总是人命、贼盗这些重罪。唐律中这方面的条文集中在“贼盗”、“斗讼”(仅计算其中的斗殴部分)两篇,共94条,占了全律定罪量刑条文的21%。明清律中这方面的条文有70条,仍然占1

14、8%,而且在乾隆年间的大清律例里,贼盗、人命、斗殴门附有394条条例,占了全部条例的39%。说明立法及修订法律的重点始终在于这方面。在司法官员的心目中,杀人、伤人、贼盗也是执法的重点。比如清朝著名的法官刘衡在他的读律心得里,认为一部律中,最要紧的只是规定全律定罪量刑基本原则及通例的例律,以及刑律中的人命、盗贼门,总共不过一百多条而已。当官只要读这一百多条律文,就足以应付绝大多数案件。不过在中国之外的古代世界很多地方,这条“定律”并不一定行得通,在这些地方的古代法律中,杀人不一定死,伤人不一定刑,往往只是让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已。这一方面最突出的就是欧洲古代的法律。古希腊法律中就规定杀人、诱拐妇

15、女、投毒、纵火之类伤害人命的行为都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可以由当事人私了,最后达成赔偿契约,转化为一项债务。著名的古罗马十二表法也规定,偷盗可以作为犯罪由法庭予以刑罚处罚(原则上都是死罪),也可以作为一项“私犯”,要偷盗者赔偿盗物的二到四倍,就可以了。毁伤人的肢体可以和解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就要同样毁伤加害人的肢体;或者也可以用赔偿来解决;折断自由人的一根骨头的,处以300阿士的罚金;折断一根奴隶的骨头,赔偿的价格就是150阿士;折断骨头以外损伤的赔偿一律以25阿士为标准。最典型的是西欧中世纪日耳曼各部族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原则是“要么忍受长矛,要么收买长矛”发生伤害行为要么是由当事人自行进行

16、血亲复仇,相杀不已,要么就是用钱财赔偿。公开杀人、伤害身体、抢夺妇女等现在看来明显犯罪的行为,都被认为是一种私人之间的可以使用赔偿、当作一项债务来解决的侵权行为。如在中世纪长期通行的撒利克法典规定,杀死一个自由的法兰克人,赔偿200个金币;杀死一个替国王服务的自由人,要赔偿600个金币;杀死一个罗马的农夫,赔100个金币;杀死负有纳税责任的罗马人,赔65个金币。而600年英国的“埃塞尔伯特法”几乎就像是一个价目表,详细开列着各种伤害行为的赔偿数额,比如打落一个门牙赔6先令,打落一个尖牙则为4先令,打落其他的牙齿赔1先令。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周边一些游牧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中,也是杀人不一定死、伤人不

17、一定刑。比如史书记载,入主中原之初的鲜卑族法律规定:“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赔五,私则赔十。”杀人、偷盗都可以赔偿处理,政府司法部门不予插手。隋唐时西北地区的突厥族法律,伤人者按照伤势赔财物;伤人眼睛的要把自己的女儿赔给受害人,没有女儿的陪嫁女儿的嫁妆;折断人肢体的赔马;偷盗马牛或财产的各赔十倍。或者是既要处刑、又要赔偿,如后来建立金朝的女真族习惯法,杀人及偷盗都要处死,全部家产充公,其中十分之六归官府,十分之四归受害人。中国中原地区汉族王朝的法律中,死罪的罪名相当多,比如据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的统计,西周时就有“杀罪五百”之说;汉代汉武帝时,法律

18、中的死罪罪名就已有409条,到西汉末年更高达上千条;东汉有六百多个死罪罪名;唐律最为宽松,但死罪仍有233种;后来的明律死罪也有249种。而在少数民族王朝统治时期,法律中的死罪就比较少。如北魏律开始时死罪共145种,到了完全汉化的孝文帝泰和律,死罪才上升到235种;元朝法律死罪为135种。根据文化进化论的观点,在伤害方面的法律进化的进程是这样的:“在法律的原始阶段,伤害行为都被认为只和双方当事人本身有关,法律不必介入。伤害行为导致的是血亲复仇,由双方的亲属彼此仇杀不已。后来法律开始限制这种漫无限制的杀伤,强制一方死一子、另一方也必须死一子,就此停止,不得再行仇杀。未造成死亡的伤害行为就要实行同

19、态复仇。最典型的是旧约全书记载的古希伯莱人的法律原则:“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再进一步的发展,就是将这种私的复仇改换为使用财产赔偿,强迫加害人拿出所谓“血金”来抵偿伤害。最后,在国家观念得到强化后,才会将杀伤之类的私人之间的侵犯行为视为是对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威胁,要由社会予以处罚。从而逐渐确立把所有的暴力侵犯视为犯罪的概念,建立国家的刑罚体系来控制社会。如果上述的这种观点确实是所有民族法律发展的共同规律的话,那么中国古代法律就是进化得最迅速、最彻底的。它是最早将对人身的侵犯确定为必须由国家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法律。不过上述的这种规律很大

20、程度上只是过于简单化的推论,并不足以解释错综复杂的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尤其是这一观点用来解释欧洲的法律发展史比较能够说得通,因为欧洲的古代法律似乎确实是这样发展的,其发达的“私犯”概念后来发展为近代法律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在民法的发展上具有很大的意义。同时这也是以刑法发展的滞后为代价的,直到中世纪晚期,欧洲大多数地方如果被害人不接受赔偿,就会演变成世代仇杀,演出无数“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悲剧。因此对于伤害案件的处理并不能成为单一的衡量法律进化程度的尺度。每一地区、每一民族法律的发展是根据各该地区、该民族所处的环境、历史文化背景而形成的,并不能武断地判定何为先进、何为落后。很多民族的古代法律

21、发展出以赔偿代替复仇的法律,或许是因为缺乏强有力的国家机构,缺乏集中的君权,没有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力量;或许是因为社会经济中交换具有较重要的地位,以致于交换的概念侵入到了复仇行为,以钱财赔偿顶替了原来的凶猛的搏斗残杀。游牧民族往往需要一定的交换活动才能得到足够的生活资料,比自给自足的农业民族更具有交换的概念。中世纪在欧洲历史上是一个以经济为主的时代,不过即使在当时,商品倾向经济依然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日耳曼各族的法律中,用以计算赔偿的单位清一色是金币或银币,可见社会经济中商品倾向经济影响依然很大。中国古代“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观念根深蒂固,或许是因为中国古代以农业立国,很早就建立了较高

22、较强大的国家政权机构,所以原来的血亲复仇,由法律设置的刑罚来取代私人的同态伤害。中国古代“杀人者死”也许就是原先血亲复仇的替代物,民间至今流传的“一报还一报”,“杀人偿命”等等俗语,仍存在着报仇的影子。“伤人者刑”,在当时也是同态复仇的替代物,因为在早期的中国法律中,“刑”就是指残害人肢体的肉刑,是用政府的刑罚来替代私人进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后来刑罚转变为身体刑、劳役刑,这个观念依旧遗留下来,依旧有同态复仇的遗迹。可能因为欧洲古代长期的杀人不一定死、伤人不一定刑历史的影响,欧洲较早产生了废除死刑的思想。早在中世纪时期就有莫日托马斯提出废除死刑的建议。基督教会也提出人的生命是上帝给予,世俗

23、的法律不能剥夺人的生命。尤其是在启蒙运动时期,社会契约论流行一时,1764年出版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正面论述了废除死刑的思想,形成了废除死刑的思潮。贝卡利亚的论证方法是这样的:首先法律是人类结成的社会契约的具体体现,而由人们结成的契约不应有允许剥夺人生命的内容;其次,死刑的威吓作用是短暂的,也是多余的;第三,死刑容易引起人们对于受刑者的同情与怜悯;第四,死刑是给社会树立暴力的榜样,只会引起暴力的循环。后来的废除死刑论又加上了死刑会造成司法错误无法纠正的恶果,死刑没有层次性和操作性等等理由。这一废除死刑的思想发生了深远的影响,19世纪中叶,就有一些欧美国家废除了死刑,到20世纪

24、的六七十年代,废除死刑的国家增加到了35个。相比之下,中国出现废除死刑的思想相当晚。在古代几乎从来没有人从正面论述过这个问题,即使是号称慈悲为怀的佛教,似乎也没有人对死刑提出指责。宋人笔记唐语林记载,唐中期时,杭州有个著名的高僧,法号道钦,当时的杭州刺史为了一件杀人案件前来请教:杀人犯证据确凿,是杀死罪犯为好、还是免他一死为好?道钦的回答是:“活之则慈悲,杀之则解脱”。唐朝时,唐玄宗曾为“务好生之德”,在天宝六年(747)年诏废除死刑,不过并没有展开讨论,也好像并无实效,在历史记载中只是简单的提及。最早对“杀人者死”这个命题表示怀疑的,是清末思想家陈虬,这已经是到了19世纪末叶了。陈虬是浙江乐

25、清人,在他于1892年刻版的著作治平通议中,他专门论述了死刑问题。他所论证问题的方法和欧洲完全不同。他说“杀人者死,与死者何益?”而且如果凶暴之徒并不怕死,“奈何以死惧之?”特别是“天地以好生为德”,杀人者夺去人命,官府又杀凶手,冤冤相报,“足以伤天地之和而致阴阳之乱”;况且那些“好勇斗狠之徒,其焰恶而魄强”,就是死了还会化为厉鬼害人。因此还不如先痛打一顿然后再处以宫刑,“杀其雄气”。并将罪人监禁,罚他做苦工,每月所得工钱交给被害人之家,为期20年。每到杀人日,就把罪人押到原来行凶地点枷号示众三天,这样“困之、辱之、磨之、策之、导之”就足以渐渐消其桀傲不逊之气,使之生悔悟之心。伤人者也是同样先

26、打一顿,再戴上戒具监禁做苦工,收入给被害人之家为赔偿。陈虬对死刑的批判颇有中国特色,不过这一思想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影响。近代中国多灾多难,立法者急于“刑乱国用重典”,从来没有出现过废除死刑的立法建议。悠久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传统依旧存在,民间如“血债要用血来还”之类俗谚相当流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这种根深蒂固观念的反映。废除死刑究竟是否有益,有无死刑是否是一个现代国家文明的标志,这都是没有定论的事。不少欧美国家在20世纪60或70年代废除了死刑,可是到了世纪末,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恢复死刑的舆论又开始上升,如美国的大部分州已经恢复了死刑。所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说

27、法还要继续下去。2九章律随着形势的发展,约法三章的简单内容显然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统治需要。于是,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后,相国萧何等人便首先制定了九章律。其篇目内容,是在李悝法经六篇的基础上,直接承袭秦律,新增兴、厩、户三篇而成的。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因此,它作为一部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汉律最早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分。3汉律六十篇西汉政权建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新的礼仪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刘邦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博士官叔孙通征得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礼仪,附

28、于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此即傍章律十八篇。与九章律以刑为主、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傍章律十八篇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此外,高祖时期,还分别进行过军法、章程等方面的立法活动。据汉书高帝纪下载:“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自高祖时期的立法活动之后,继立的惠帝、吕后、文帝、景帝各代都奉行“镇以无为”、“务在宽厚”的统治政策,未再进行大的立法活动。直到汉武帝即位以后,由于“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专制政权,遂又进行

29、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据魏书刑罚志载,当时共增立律文五十余篇。其中最重要的是张汤、赵禹分别主持制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和朝律六篇。前者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后者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以上汉律六十篇,分别是各方面的专门法规。其中九章律作为最基本的刑事法典,系最主要的核心和主干;其他三部法规,则均为九章律的重要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汉律的主体和基础。(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汉律六十篇形成以后,两汉立法及其法律内容又有一些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1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自武帝时期开始,西汉政权又进行过一些立法活动,各类法律大为扩充。刑法志载,当时共有律令359章,大辟之刑409条。到成帝时期

30、,更增至律令百余万言,大辟之刑千余条。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西汉末年。2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西汉末年,王莽尊奉周礼,实行复古改制新法,汉律遭到废弃和破坏。东汉政权建立以后,光武帝废除新制,“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汉世之轻法”仍极繁苛严酷。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遂建议删简汉律,废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中已有死刑610条,耐罪1698条,赎罪以下2681条。故陈宠任廷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200条,耐罪与赎罪2800条,合计为3000条。不过,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

31、未及实施,陈宠便因涉嫌犯罪被免职。4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汉末董卓之乱,“典宪焚燎,靡有孑遗”,汉律遭到一场空前的劫难。建安元年(196年),太山太守应劭对汉律进行了一次整理。他除删定律令制成汉仪外,还撰具律本章句等二百五十篇,集成驳议三十篇。这次整理汉律,涉及内容广泛,是东汉时期规模最大也是最后一次立法活动。综上所述,汉律创始于汉高祖时,惠帝、文帝、景帝之世无大改创;武帝以后大为扩充,确立了汉律六十篇的主干框架;王莽复古改制,不久被光武帝废止,汉律重又恢复;其后虽有一些删减整理活动,汉律的基本体系并无根本变化。故魏书刑罚志称:“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四、法律形式的定型化汉朝的法律形式,在秦朝律、令、制、诏等基础上,经过发展变化,逐步定型为律、令、科、比四种。(一)律的全面扩充律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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