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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Word格式.docx

1、2.1.7 矿山采掘终了,达到终了境界线时,在其边邦上必须留有符合最终边邦角安全要求宽度的清扫及安全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岩石状矿床最终边邦角:开采最终边坡高度小于l00m 时为5560;100150m 时为5055;大于150m 时小于50。2)松软状矿床最终边邦角:一般为452.1.8 矿山公路运输选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在急转弯、陡坡、道口等视距不足地段,及居民区、高路堤和地势险峻等地段,应设置醒目标志和护栏、护墙等安全设施。2)运矿道路的纵向选线,不宜在季节性河流的河槽或冲沟中,运矿道路不宜穿过村庄(居民点),也不宜与农村或其它运输车辆混用一条道路。3)运输道路的设计

2、,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2.1.9 当矿山采用机车运输时,应设有安全线、避难线及完备的信号灯光等设施。2.1.10 矿山采用溜井平峒运输时,装车场操作室应有安全通道;平峒口应高出历史上最高洪水位lm 以上;并应设有通风设施。2.1.11 半机械化开采的矿山,设计不应采用人工装车方式。2.1.12 凹陷露天采矿场,要求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出入沟应布置在稳定的边邦地段,各台阶之间应设置上下通行用梯。采矿场内外应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2.1.13 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在其坡角下,根据需要设置堤、坝等截流设施。防止外部水流入废石场,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2.1.14 废石场

3、的卸车平台应设反向坡度和车挡,并应设有专人指挥卸车。废石场下部应设置警戒牌,防止人员在废石场下行走和停留。在废石滚落的范围内不得修建道路和其它建筑物。2.1.15 对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及整体稳定性差的废石场,严禁布置在可能危及露天采矿场、井(峒)口、工业场地、居住区、村镇、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安全的上方;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工程措施,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布置在一般性建、构筑物的上方。2.1.16 对不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及整体稳定性能良好,地面坡度不大于1:2.5 的废石场,其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建、构筑物等安全防护距离;当设置防护工程措施时,应根据所采取的不同工

4、程措施由设计决定;当不设置防护工程时,可按表2.1.16 确定。表2.1.16 废石场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建、构筑物等的安全防护距离(m)名称距离1国家铁(公)路干线,航道,高压输电线路铁塔等重要设施11.5H2矿山铁路干线(不包括露天采矿场内部生产线路)不宜小于0.75H3露天采矿场开采终了境界线根据边坡稳定状况及坡底线外地面坡度确定,但应大于或等于30m4矿山居住区,工业场地等2H注: 1. 废石场坡底线外地面坡度大于1:2.5 时,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滚石危害的措施.2. 表中H 值为废石场设计最终堆置高。2.2 厂区劳动安全2.2.1 总图运输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厂区位于洪水或山洪

5、威胁的地段时,其防洪构筑物或场地整平标高,应高出计算洪水位0.5m 以上,当直接受波浪和壅水影响时,尚应增加浪高、壅水高度。设计采用的洪水位,应根据洪水观测资料,或调查的历史洪水位及通过洪水位计算等来确定,设计洪水重现期宜按表2.2.1 规定采用。表2.2.1 洪水重现期级别工厂规模洪水重现期(a)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3000t、4000t 及以上的工厂100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700t2000t 的工厂50100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700t 以下的工厂25501. 厂区在城市或江河防洪设施范围以内时,尚应对内涝水位进行考察,核实。2. 当土方来源困难或填土不经济时,局部场地和个别辅助建筑物(如露

6、天堆场、铁路专用线、车间办公室)可适当降低标准。2)铁路专用线不宜在工厂及居民区之间穿越,如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数量,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3)厂区铁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铁路建筑界限的有关规定。4)厂区铁路与厂区干道交叉时,应保证有良好的了望条件,满足视距要求。根据需要设置看守道口、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5)大中型工厂应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做到人货分流。工厂人流、货流比较集中的主干道,应沿干道两侧设置人行道。6)厂内外运输设计应全面规划,使营运、装卸;转运及储存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提高运输装卸机械化程度,逐步采用袋装水泥集装化。7)给水水源地应按现行给

7、水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护地带,确保水源地的安全卫生。2.2.2 生产、运输及起重机械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种机器的传动装置,如链轮、对轮、齿轮、三角皮带轮等传动外露部分必须设有保护装置,露出的轴端应加护盖。2)起重机设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3)有轨道的户外重型、中型起重机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4) 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宜采用安全型滑触线。5)移动式起重机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应符合表2.2.2 规定的安全距离。表2.2.2 起重机突出部位与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500(设消防水管)3.0.9 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

8、如与窑头厂房合并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非燃烧体隔墙。3.0.10 煤粉制备车间内不应设置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如附属房间贴近车间修建时,应加防火墙与车间隔开。3.0.11 煤粉仓的锥体斜度应大于70,并宜采用双曲线仓。煤粉仓应装设一氧化碳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装置。3.0.12 采用烟煤的煤粉制备系统应设防爆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爆阀应布置在需要保护的设备附近,并应布置在便于检查和维修的管段上,膜板前的短管长度应不大于10 倍的短管当量直径。短管宜垂直布置,当倾斜布置时,与其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应小于70室外防爆阀的膜板面应与水平面成45夹角,否则应有防雨雪的措施。防爆阀的布置

9、应防止爆炸后喷出物喷向电气控制室的门、窗、电缆桥架及车间内其它电气设备上,也不应喷向楼梯口和主要通道。2.煤磨系统应装设防爆阀。装设部位及防爆阀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磨机出口管道上,防爆阀的截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70。2)在粗粉分离器的顶盖上,宜装设不少于两个防爆阀,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分离器每立方米容积不应小于O.04m2 计算。3)在旋风分离器的顶盖上,宜装设不少于两个防爆阀,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分离器每立方米容积取0.0350.04m2 计算。4)在煤粉仓上,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煤粉仓每立方米容积0.0lm2 计算,但应不少于0.5m2。5)在电除尘器的顶盖上,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

10、按电除尘器几何容积每立方米容积0.032m2 计算。3.防爆阀的模板可采用厚度为1.02.0mm 的退火铝板,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8m2;当模板采用厚度不超过1.5mm 的镀锌或镀锡薄钢板时,其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3m2。4.在防爆阀的内侧应设置支撑格栅,格栅承载能力不应小于200kg。3.0.13 窑尾冷烟室应设置两个防爆阀,其总截面积可按冷烟室容积每立方米取0.040.05m2 进行计算,确定防爆阀位置时,应防止爆炸时伤人。3.0.14 窑尾及煤粉制备电除尘器气体进口处,应设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3.0.15 锅炉房设计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技

11、术监察规程的要求。3.0.16 压力容器的设计及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3.0.17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设有滞油、储油及灭火防爆设施。电力电容器宜选用干式电容器。断路器宜选用无油或少油断路器。3.0.18 中央控制室计算机房宜采用二氧化碳或其它气体灭火设备。3.0.19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室内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煤粉制备车间的煤磨和煤粉仓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2.煤预均化库必须在消防安全门附近的外墙上设有消防给水装置,消防水量按建筑体积取用。3.汽车库存车数在25 辆以上或设有维修车位时,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消防水量按国家现行的汽车库

12、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4.纸袋加工车间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消防水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5.纸袋库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消防水量宜为5Ls。6.生产火灾类别为丁、戊类,而其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车间,均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7.单台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0.20 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和管道,应设有必要的仪表、信号、越限报警、防爆泄压等保护、控制装置,以及消除静电的措施。4 防电伤与防雷4.1 防电伤4.1.1 设于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电器和人员容易接触到的电机、电器,应选用相应

13、防护等级的设备,设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机、电器,应按照火灾和爆炸危险的不同分别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型及防爆型。4.1.2 多台联锁遥控、程控的电机,现场必须设有清晰可靠的预示开车信号,电机附近应设有可机旁锁定的开停按钮。4.1.3 设计中应设有必要的联锁,635KV 开关柜应选用具有“五防”的功能.4.1.4 电机、电器设备应设置完善的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应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必须达到规定的绝缘水平。4.1.5 变配电(站)所内及生产车间的电器设备、盘箱、裸母线以及室外架空线路等,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对地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围栅的设置,都必须遵照国家现行的

14、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必要处还应设置“有电危险”字样的明显标志,4.1.6 电气照明设计,除照度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操作所需要的标准照度外,还须根据设置场所的特点,做到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重要场所及连续生产的主要车间照明,应设有备用电源.当无备用电源时,应在值班岗位附近、主要通道、楼梯、进出口处设置自动应急灯。4.1.7 设备检修用的手持电灯的工作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场所不应超过36V。2.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使用不应超过12V,3.在水中使用不应超过12V。4.1.8 在装设有手持电器的插座之前,应设有漏电保安装置。4.1.9 所有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及电器盘箱等的金属外壳

15、和盘箱底脚,必须可靠接地。4.2 防雷与接地4.2.1 110KV 及以下变、配电所(站)的室内配电装置、线路终端杆至配电装置的线路,以及建、构筑物和架空进出线等防雷保护及接地: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设置直击雷和雷电侵入波的过电压保护。4.2.2 高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设的高空设备、管道、原料矿山或其它空旷地区的较高建筑物及设备、炸药库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分别设置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4.2.3 35110KV 带有避雷线的架空送电线路,其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及杆塔接地等,应符合国家现行

16、的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4.2.4 所有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及接地极、接地干线截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4.2.5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充分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1.埋设在地下但不能输送可燃或爆炸物质的金属管道。2.金属井管、水工建筑物的金属管、桩等。3.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4.2.6 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如矿山、岩石地带等),为降低土壤电阻率应采取外引接地,以及土壤置换或降阻剂等方式。4.2.7 低压配电网的接地系统宜采用TN-S 系统。对接地要求不很高时,可采用TN-C-S系统。5 防尘、防毒5.0.1 车间空气中粉

17、尘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5.0.2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采取遥控及自控,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设计,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降低物料落差,增湿扬尘物料,并采取通风除尘,使扬尘点形成负压操作。5.0.3 在原料粉磨,熟料烧成、煤粉制备、水泥粉磨、水泥包装及各类破碎等生产车间设置的控制室、值班室均应采取防尘、隔音措施。5.0.4 矿山平峒运输,应有通风、防尘设施。5.0.5 矿山开采的主要凿岩装置,应选用带有除尘设施的设备。5.0.6 厂矿应配备洒水车,洒水除尘。5.0.7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或电力室的高压开关柜(SF6 及油断路器)室

18、及电容器室,乙炔气库,汽车保养间的充电间、电瓶修理间、射油泵间、燃油附件间及喷漆间等附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应同经常使用的排热系统合用,但必须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提供足够的排风量。5.0.8 凡产生有害气体的辅助生产车间(室),均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5.0.9 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5.0.10 事故排风宜采用轴流风机或屋顶风机。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6 噪声控制6.0.1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地的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噪声限制值。6.0.2 设备选型宜采用低噪声的设备。

19、6.0.3 在高噪声车间周围50m 的范围内,不宜设置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办公楼、居住建筑、医疗机构等民用建筑。6.0.4 罗茨风机、空气压缩机等宜设单独厂房,罗茨风机进出风管及旁路管道应装消声器,空气压缩机的进风管口应装消声器。6.0.5 高噪声车间,其控制、值班室应采用隔声室。7 防暑、防寒、防湿7.0.1 水泥工厂的窑头厂房、冷却机房、烘干车间以及各类磨房等高温作业场所应充分利用熟压,合理组织气流,以自然通风方式为主排除车间内余热。7.0.2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7.0.2 所列出的规定值。当超出表中温度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排除余热

20、。表7.0.2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值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32425262728 93232 允许温差10987 5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35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加大12。7.0.3 产生余热、余湿的地坑、地下皮带机走廊、压缩空气站等生产厂房,首先应采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7.0.4 窑头看火平台及炎热地区的机、电修车间各工段厂房内,应设置移动式通风机组,机组的吹风高度应能调节,工作地点的风速宜按24ms 进行计算。7.0.5 炎热地区的包装车间,工人插袋操作地带,宜设置局部过滤送风装置。7.0.6 炎热地区的各车间配电室、整流室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7.0.7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水泥工厂设计,对有防寒防冻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的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及办公楼、食堂、浴室、宿舍等建筑,均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7.0.8 非集中采暖地区的行政、生活福利建筑,生产厂房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用室,可设置采暖系统。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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