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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0929文档格式.docx

1、必须是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行为结合起来。5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性质:公法,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诉法对什么事、对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对事的效力: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诉审理的其他案件。 对人的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空间效力: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时间

2、效力:1991年制定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修订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包括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程序维护原则);程序效益价值。 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民事诉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 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结果。6 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

3、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7 诉权和诉讼权利: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讼权利则为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上的具体表现形式。诉权诉讼权利含义在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仅具有程序含义,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时间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先于诉讼开始产生诉讼开始之后主体主体仅限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广泛8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特征: 只能向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院提出,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 提起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 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4、。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原告在诉讼中所提出的具体的权利主张; 诉讼理由(诉的理由:是指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种类: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意义: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是法院判定应否合并、分离、追加或变更

5、诉的主要依据;诉讼标的是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诉讼标的是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9 既判力/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禁止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客观范围:诉讼标的;时间范围: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主观范围:当事人。10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共有原则包括: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适用本民族

6、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检查监督;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则、特有规则包括: 诉讼权利平等 自愿、合法调解;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队、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等原则: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法院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

7、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11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内容: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具有平等性;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根据: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争议的性质的必然要求;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12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 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辩论的具

8、体内容极为广泛; 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范围:法院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地平等地行使辩论权。区别于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项目民诉辩论原则刑诉辩护原则适用的主体双方当事人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础不同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相分离的基础上,地位不平等内容和范围不同辩论内容和范围广泛,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13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制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能反映民事诉讼制度特点的原则之一) 享有处分权

9、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14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权。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并非是处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要

10、正确处理好调解和判决的关系; 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药多做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15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表现形式: 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必须诚实和善意: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不得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让证人作假证;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和陈述;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作虚假承认。 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应当公正、合理。法官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忠实行使裁量权;

11、在判断证据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为当事人提供陈述主张和事实的机会,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 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其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也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来进行。16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是指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功能: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防止法官个人擅断;防止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不当地影响案件的审理。构成:一审: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个以上的单数。二审:审判员,单数。重审、再审:合议庭。合议庭内部关系: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意见计入合议笔录中;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

12、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只适用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不实行陪审制; 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 法院自行决定哪些案件实行陪审或不陪审; 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间的比例未作限制性规定; 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陪审员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法定条件: 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回避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也

13、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方式和程序:当事人申请回避;有关人员主动自行回避。回避的人员及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审判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 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公开。例外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裁判作出

14、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只要上诉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诉审法院都应受理. 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在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两个审级的法院,应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 两个审级法院皆应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17 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主体的唯一性;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基本保证和基本要求);民事审判权对象的特定性;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立案决定权:法院对民事纠纷主体的起诉审查后,认为符

15、合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从而使诉讼开始的诉讼权利 调查证据权:法院对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 诉讼指挥权:法院为了让当事人之间的攻击防御活动能够充分顺利开展,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行使主宰、操作诉讼的种种具体权限。(1)确定有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2)指挥整个诉讼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3)指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引导诉讼正常进行。 释明权: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之处,或者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问题,促使其提供证据或加以说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特定事项决定权:法院对民诉中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决

16、定的权力。分为决定和命令。 民事裁判权:就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力。是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18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结构。形式: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19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队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主管的标准: 主体标准:诉讼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内容标准:纠纷的内容只能是民事领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主管的范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

17、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 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20 主管和管辖的关系:主观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管辖是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21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类: 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法定管辖、裁定管辖 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诉讼关系为标准对管辖的分类:共同管辖、合并管辖。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立法在规定诉讼管辖时所

18、应遵循的准则。 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 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 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公正负担的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22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无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23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诉讼金额的大小。24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各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

19、人民法院一审: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金额较大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5 地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标的物或与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的联系。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关系。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例

20、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下落不明、不在中国居住、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般合同纠纷:被告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或被告住所地 票据纠纷:票据交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侵权纠纷:侵权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

21、住所地。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分担纠纷: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26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价值最高的动产所在地)27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8 选择管辖:是指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29 协议管辖:约定/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

22、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只适用合同纠纷;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协议所辖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0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有特殊

23、原因;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又协商不成。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取得管辖权。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由无权管辖转至有权管辖,纠正错误,转移的是案件从有权管辖法院至无权管辖,转移的是管辖权一般在同级法院间转移调节级别管辖,在上下级转移无需上级法院及移送法院的决定或同意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31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

24、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32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向对方。构成要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在诉状内明确表示。 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33

25、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即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即判断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是否为正当当事人的根据。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原则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有两个是例外: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认可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为正当当事人。比如死亡公民的人格权保护;死亡公民的著作权保护;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公民的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胎儿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胎儿的母亲有诉讼实施权;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授权

26、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申请;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织)、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在因破产或遗产发生的诉讼中,均可作为正当当事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在确认之诉中,对正当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34 诉讼担当与诉讼代理:诉讼担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自己就是该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35 非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诉讼当事人。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27、。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36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非正当当事人的区别: 二者变更的原因: 变更的法律后果不同:37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发生原因:诉讼进行中,原告或被告死亡,诉讼由多个继承人或权利义务人承担人承担;诉讼中,因追加当事人;法院将分别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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