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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docx

1、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4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5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8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0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3十、基金收益分配 16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17十二、基金费用 19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0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

2、保存 21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的选任 22十六、禁止行为 22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3十八、违约责任 23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25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25二十一、其他事项 26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26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法定代表人:李勍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肖 钢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联系人:王娟联系电话:(010)66594909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4、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5、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6、: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

7、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8、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9、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10、业务核查(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11、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12、会、外管局报告;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13、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

14、其他职责。(四)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六、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

15、持有。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

16、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17、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

18、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

19、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发送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和

20、交易清算交收指令,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在基金管理人通过SWIFT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发送指令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电文地址或其他可识别的指令来源,以及指令种类或指令范围

21、。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授权于通知载明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于通知载明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3、基金管理人若通过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需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书面授权通知,书面授权通知应包含的内容、发送方式、签署方式以及确认方式参照以上

22、1-2项约定处理。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二)指令的内容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资金划拨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交易清算交收指令、实物证券出入库指令等。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指令类别、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币别、金额、账户和其他必要信息,并应符合授权通知载明的条件。(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1、指令的发送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送。对于符合授权通知及约定程序的

23、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授权通知,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原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或机构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指令负责。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另行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在接收截止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确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证券

24、清算交收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拖延。(四)基金托管人

25、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五)更换授权通知的程序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26、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程中的结算交收。(一)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清算与交割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

27、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除非基金管理人及时支付,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应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认可

28、,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直接从基金财产的现金账户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现金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书面通知,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基金托管对基金财产按照本款第2、3项约定享有抵销或留置权。2、抵销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托管人无需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用本协议项下基金对基金托管人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抵销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基金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而不论各项义务的付款地和币种(为此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货币兑换)。3、留置基金托管人对因本协议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所有

29、债务在未得到按时清偿的情况下,拥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应持续至在本协议项下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的债务得以清偿为止。4、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1)资金账目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资金账目按日核实,保证账实相符。(2)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账实相符。(二)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2、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自身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的下两个工作日15:00前将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30、准确、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3、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专用数据传输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管理。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31、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8、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三)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1、T+2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基金会计处理。2、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托管人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清算的“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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