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验收制度试行后要达到一次申请,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同时出证的目标。在综合验收方案实施前,建设单位已办妥规土管理部分验收内容的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后,已验收的内容不需要重新申请验收。二、 综合验收包括的事项(一)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土地核验;(三)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进行档案验收;(四)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地名标志查验;(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进行地矿验收;三、 综合验收工作流程(一)申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按照综合
2、验收的要求向规土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申请综合验收时,遵循“一次申请、一次验收”的原则,对于一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全部建成后再申请综合验收,不得分期验收。规土管理部门应当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前告知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需办理综合验收的验收事项、工作流程、验收标准、送审的资料等工作要求。(二)提交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或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3、市政管线工程需提供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4
3、、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一套,电子文件一份);5、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核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到用地的,该项资料不需要提交;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9、工业项目的还应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
4、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核原件);10、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11、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三)受理按照“谁审批、谁受理的原则”,对综合验收实施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或区(县)规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正式运行后,强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谁出让、谁受理、谁验收”进行市、区分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建设单位明确的指导意见。(四)办理综合验收受理后,规土部门应就验收事项同步办理。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查
5、验、地质资料汇缴由规土执法部门负责办理,档案验收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规土执法部门应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在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综合验收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同步办结。综合验收标准按照综合验收技术标准执行,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分步实施,但一个工程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全部完成后申请综合验收时,当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核准面积,但在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可以通过综合验收,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分期的建筑面积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对一宗土地的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验收时,应将前期验收的数据进行汇总,对项目整体建筑总量依合同约定进行核验。实测面积在规划允
6、许误差范围内,但超过合同约定建筑总量的,超出面积应按规定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以验收。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应依法查处后再予以申请综合验收。(五)办理时限综合验收应从正式受理日期起15个工作日办结,15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四、 领取资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或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明;五、 核验不通过的处理综合验收事项不符合验收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发结论单,明确不符合综合验收要求事实,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涉及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转入综合执法程序进行查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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